GB 17015-1997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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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 701 5 -1 997 前L口炭瘟(Anthrax)是由炭瘟芽泡杆菌(Bacillusanthracis)引起的一种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病,主要存在F食草动物和牲畜群落之中,并能造成环境的广泛污染。由于炭瘟芽抱具有对外界环境极强的抵抗力,造成这种污染常持续存在。人类主要通过接触患病的牲畜、进食感染本病的牲畜肉类、吸入含有该菌的气济胶或尘埃,以及接触污染的毛皮等畜产品而罹患本病。本标准规定了炭症病人的诊断标准及诊断后所必须进行的处理原则。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及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负责起
2、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2李爱芳、董树林、刘秉阳、俞东征。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570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炭瘟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rmanagement for anthrax 本标准规定了人炭症的诊断标准及人炭瘟发生后的处理原则。GB 17015-1997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人炭殖的诊断及处理。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 1 炭痕由炭瘟主H包杆菌引起的一切J人类感染,其中包括症状不典型的轻型病例。动物炭瘟在本标准中均IJ门指明,如称为炭症病畜等。
3、2.2 就地隔离在诊断地点或家中隔离炭瘟病人。2. 3 感染来源炭瘟病人获得感染的来源。其中包括传染源,指炭瘟病人、病畜或其尸体,以及被炭植穿于包污染的环境及各种物体。3 炭瘟病人的诊断3. 1 诊断依据3. 1. 1 流行病学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瘟的地区内,或在发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从字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瘟芽抱杆菌污染的地区从古耕耘或挖掘等操作,均应作为流行病学线索。3. 1. 2 临床表现3- 1.2.1 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瘟2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咳、水也.周罔组
4、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窃性黑色焦癫,焦癫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引流l交部忱的淋巴结肿大且常化胀,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肿和坏死。3.1.2.2 经口感染型肠)炭瘟z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可11恶心、日在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及胆汁。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3.1.2.3 吸入感染型(肺)炭痕: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粘液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罗音。X射线的主要表现为纵踊影增宽。常见胸腔积液。3.1.2.4 脑膜炎引决瘟:可继发于3.1. 2. 1 3. 1. 2. 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剧烈
5、头痛.U. III:. J呢?f1.继而出现讼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0-06批准1998-10-01实施GB 170151997 3- 1.2.5 炭瘟败血症可继发于3.1.2.13.1. 2. 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中毒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症芽抱杆菌。3. 1. 3 实验室检奇结果3.1. 3- 1 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或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瘟芽泡杆菌。3- 1.3.2
6、 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瘟芽泡杆菌(详见附录A)。3.1. 3- 3 血清抗炭瘟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详见附录Bl。3- 2 诊断3. 2. 1 疑似诊断具有3.1.2.1典型皮肤损害,或具有3.1. 1流行病学线索,并具有3.1.2. 23. 1. 2. 5的临床表现之音。3. 2. 2 临床诊断具有3.1.3.1的镜检结果及3.1. 2. 1 3. 1. 2. 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3- 2. 3 确定诊断获得3.1.3.2或3.1.3.3任何项实验结果。4 炭瘟病人处理原则4. 1 隔离炭瘟病人由做出疑似诊断时起,即应隔离治疗。原则上应就地隔离,避免长距离运送病人。4. 2 治疗
7、治疗开始前,首先采取标本以备确定诊断。以抗生素治疗为基础,同时采取以抗休克、抗DIC为主的疗法,并根据情况辅以适当的对症治疗(详见附录。4.3 病人污染环境消毒病人的废弃物品必须焚毁,所有受到污染的物品也尽可能焚毁。污染的环境和不能焚毁的物品使用有效厅法消毒(详见附录D)。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人所处的环堤应行终末消毒。4.4 病人尸体处理炭症病人死亡后,其口、鼻、JII门等腔道开口均应用含挝消毒剂浸泡的棉花或纱布塞紧.尸体用消毒剂浸泡的床单包搓,然后火化。5 感染来源的确定与处理病人被确诊患炭瘟后,均应尽力确定其感染来源,并加以适当的处理,以避免继续发生感染。5. 1 采集流行病学资料楼诊疑似
8、炭瘟的病人时,须尽可能地询问其发病前的接触史,从而发现可疑的感染来源。5. 2 确定感染来源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细菌学检验,以确定是否确为炭瘟芽抱杆菌污染。在动物组织标本巾,镜检发现炭殖芽抱杆菌;或在各种来源的标本中分离培养获得炭瘟芽抱杆菌,可以确定为感染的来源。5. 3 感染来源的处理原则对己确定的感染来源,进行以下处理za)隔离与治疗病人g572 GB 17015-1997 b)处死或隔离治疗病畜;c)消毒炭瘟芽抱杆菌污染的物体和环统号d)对在污染地区内或其周围活动的所有牲畜实施免疫接种,每年早春进行一次。、,、A1 标本的采取A 1.1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GB 1701
9、5 1997 附录A(标准的附录炭瘟细菌学检查A1.1.1 尽司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A1.1.2 除必霎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和l方式取得。A 1.2 血液标本所有的疑似人类病例和病畜,都应采取血液标本,标本量至少应满足下列检查的需要za)涂片进行显微镜检查,b)接种培养基进行细菌分离培养;c)分离血清检查抗体:d)常规血液检查。A 1.3 粪便亏呕吐物标本表现消化道症状的叮疑病人收集粪便或呕吐物标本,特别注意选取其中混有血液的部分,肖元菌容器中。A 1- 4 痰与咳碟标本表现为呼吸道症状的可疑病人应收集其痰液标
10、本,元痰液者,应取供细菌分离培养用的培养基,打开平皿盖肾病人口鼻10cm处g令病人对平皿咳嗽,然后迅速盖立平皿。A 1.5 脑脊液标本表现脑膜剌激症状的病人,腰椎穿和l获取脑脊液,标本量参照Al.Z的要求。A 1.6 尸体标本食草动物死于炭症时,通常会从口、鼻、111门等腔道开I1VIt出血液,这种血液应是首先采取的标本。如果血液己渗入土壤,则应收集混有血液的土模作为标本。没有f血液流出,或已不可能获取血液标本时,可通过穿刺心脏获得血液或穿刺肝脏等实质性脏器获得组织标本。A 1.7 肉类标本如果怀疑罹患炭疫的家畜己被宰杀,或对商品肉类进行常规检查时,可剪取小块肉类新l:中;。如有可能,特别应剪
11、取肝脏、脾脏等富含血液以及含淋巴组织的标本。A 1.8 毛皮或其他可疑污染物品标本剪取小块毛皮或其他可疑物品,剪碎置无菌试管内,加适量无菌生理盐水浸泡。A1.9 ;K标牛二检查水体污染时,用广口瓶收集水样。如须取深层水样时.将带盖广口瓶伸入水中.然后将用绳系住的瓶盖提起nA 1. 10 土壤标本在牲畜死亡或宰杀的地点,应取士楼标本以供检查。A2 显微镜检查所有来自病人、病畜或尸体的标本.都应首先进行显微镜检查。A2.1 复合负染法GB 17015-1997 将标本或悬液滴在载玻片上,立即加等量的炭素理水.混匀推片。待干燥后滴加95%乙醇数淌干燥后再以1%结晶紫液染1min,用水冲洗,干后用油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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