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732-2007 水功能区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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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DB34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7322007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limiting water function zone 2007-09-19 发布 2007-12-01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732200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 .2 5 水功能区划分条件 . 2 6 水功能区主导功能的确定原则 . 4 7 水功能区命名规则 . 4 8 水功能区范围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 4 9 水功能区水质监
2、控断面的确定 . 6 10 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确定与验证 . 7 11 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 . 8 12 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确定原则 . 8 13 水功能区的划分程序和方法 . 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水功能区划编码方法 . 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 13 DB34/T 7322007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统一和规范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分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体例格式上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9月19日批准,为首次发布
3、。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由安徽省水文局、安徽省淮河巢湖水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雪冰、徐业平、周良伟、肖 莆、丁 峰、王保旺、王德胜、孙莉宁、杨迪虎、吴 师、刘东印、何进知、陈云峰、程其文。 DB34/T 7322007 1 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功能区的分类分级、划分条件以及确定水功能区范围、主导功能、水质管理目标、水质监控断面;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系水功能区的划分。 2 规范
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
5、区划分技术规范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348-2006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功能区 Water function zone 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划定具有相应的使用功能,并且明确其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 3.2 保护区 Protection zone 对水资源和生态与环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具有保护意义的水域。 3.3 保留区 Reserved zone 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但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预留的水域。 3.4 缓冲区 Bu
6、ffer zone 为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和水污染矛盾而划定的特定水域。 3.5 开发利用区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zone 满足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景观娱乐、水污染控制等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DB34/T 7322007 2 3.6 饮用水源区 Drinking water source zone 用作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域。 3.7 工业用水区 Industrial water use zone 用作工业生产用水水源的水域。 3.8 农业用水区 Agricultural water use zone 用作农业及林业用水水源的水域。 3.9 渔业
7、用水区 Fishery water use zone 用作水产养殖的水域。 3.10 景观娱乐用水区 Recreation water use zone 用作景观、娱乐、运动、休闲、度假、疗养的水域。 3.11 过渡区 Transition zone 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或市级行政区域边界功能区之间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 3.12 排污控制区 Pollutant discharge control zone 集中接纳大中城市生活生产污水,且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3.13 水质管理目标 Objective of water quality 根据水功能区的特点、纳污状况、水质现
8、状、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在相应的水量保证率条件下,拟定的现状及规划水平年水质参数浓度限值。 3.14 水域纳污能力 Permitted assimilative capacity of water bodies 在设计水文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4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 4.1 本标准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和二级区。 4.2 一级区分为 4 类,即: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 4.3 二级区在一级区的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共分 7 类,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
9、区、排污控制区。 4.4 一级区是在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4.5 二级区主要协调省内各行政区域之间、各行业用水大户之间用水关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实施有效保护。 4.6 一级区对二级区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5 水功能区划分条件 5.1 一级区划分条件 5.1.1 保护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DB34/T 7322007 3 5.1.1.1 河流源头。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的河流源头划分专门保护水源 、 涵养生态的水域。 5.1.1.2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包括湿地沼泽集中,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对水环境、水
10、生态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水域。 跨流域或省内特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及其用于饮用水源水的输水专用线。 5.1.2 保留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1.2.1 目前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 5.1.2.2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5.1.2.3 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预留的水域。 5.1.3 缓冲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上下游边界或左右岸边界水域,其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逐步减少,不新增或扩大,现状水质不恶化。 5.1.4 开发利用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5.1.4.1 取水口、退(排)水口较集中,取水量、退(排)水量较大的水域。 5
11、.1.4.2 景观和渔业养殖功能明显的水域。 5.2 二级区划分条件 5.2.1 饮用水源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1.1 已有较大规模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水域。 5.2.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确定的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备用水源。 5.2.1.3 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立较大规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口,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5.2.2 工业用水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2.1 已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口集中,或取水量大的水域。 5.2.2.2 在规划水平年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设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口,且具备取水条件
12、的水域。 5.2.3 农业用水区划分条件之一: 5.2.3.1 已有农业灌溉和林业用水取水口集中,取水量大的水域。 5.2.3.2 在规划水平年内,农业发展需设立农业灌溉或林业用水取水口,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5.2.4 渔业用水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4.1 自然条件形成的鱼、虾、蟹、贝等水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的水域。 5.2.4.2 除行洪河道外,其他天然水域由人工营造的较大规模水生物养殖场的水域。 5.2.4.3 渔业养殖池塘集中成片,取水口较集中且取水量大的水域。 5.2.4.4 适宜渔业养殖的采矿塌陷区水域。 5.2.5 景观娱乐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
13、一: 5.2.5.1 风景名胜游览区涉及的水域。 5.2.5.2 娱乐、运动、休闲、度假、疗养等场所涉及的水域。 5.2.5.3 城市湿地。 5.2.5.4 适宜景观娱乐的采矿塌陷区水域。 5.2.6 过渡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6.1 下游水质要求高于上游的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5.2.6.2 分属不同市级行政区域的上下游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5.2.6.3 有双向水流,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5.2.7 排污控制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大中城市生活生产污水排放口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口较集中,且接纳的污染物为可稀释降解,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水体的稀释
14、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的水域。 DB34/T 7322007 4 6 水功能区主导功能的确定原则 6.1 以主导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在确定主导功能时,不应低于现状功能。 6.2 水域有两种以上功能并存时,根据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开发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考虑各功能对水量水质的要求,按功能重要性排序,确定主导功能。 6.3 优先保障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源。 7 水功能区命名规则 7.1 水功能区命名方法为采用形象化的复合名称,即水域名称地域名称+水功能。 7.2 在水功能区命名中,地域名称原则上以省辖市或其所辖区、县(市)名确定。 7.2.1 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只涉
15、及一个下一级行政区的,其地域名称以该行政区名称确定;跨两个下一级行政区的,地域名称以涉及到的行政区名称,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的顺序确定;跨两个以上下一级行政区的,地域名称以省辖市行政区名称确定。 7.2.2 水功能区跨两个和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的,地域名称以所涉及的市级行政区名称,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的顺序确定。 7.3 一级区中的保护区命名方法 7.3.1 保护区为河流源头或调水水源的,其名称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河流源头(调水水源) +保护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率水休宁河流源头保护区。 7.3.2 保护区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 其名称采用河流(湖泊、 水库) 名称+地
16、域名称+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华阳湖群宿松自然保护区。 7.3.3 保护区既是河流源头又是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其名称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梅山水库金寨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 7.4 一级区中的缓冲区名称采用河流(湖泊)名称+上下游相邻省份的简称(上游省份在前,下游省份在后;左岸省份在前,右岸省份在后)缓冲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淮河豫皖缓冲区;长江鄂皖缓冲区;新安江皖浙缓冲区。 7.5 一级区中的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名称采用河流 (湖泊、水库) 名称+地域名称+水域功能的方式命名。 示例 :白塔河天长保留区;南漪湖宣城开发利用区。
17、 7.6 二级区名称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主导功能的方式命名。 示例 :横江屯溪饮用水源区。 7.7 少数二级区需要突出第二功能的重要性,可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主导功能第二功能的方式命名。 示例 :东淠河霍山工业农业用水区 8 水功能区范围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功能区范围指其在江河、湖泊、水库划分的长度或面积,并应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或验证。 8.1.2 因技术条件有限,水功能区范围难以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的,如所涉及的水域现状水质稳定,可根据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经验方法确定其范围。但应同时开展跟踪监测,发现划分范围不合理,
18、应予及时调整。 8.1.3 水功能区划分范围涉及到已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时,应从其划分范围。 DB34/T 7322007 5 8.1.4 在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对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其范围无法满足饮用水源区水质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规定的水质要求的,经技术、经济论证说明饮用水源功能难以恢复的,应采取措施,有计划转变其功能。 8.1.5 饮用水源区的划分范围,应确保水质安全。在正常情况下,划分的范围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口输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一旦发生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相应的区间。 8.1.6 一
19、级区中的缓冲区范围,应根据省际间水质状况和下游相邻省的水功能区水质要求,通过相关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般情况下,上游划分的长度或面积应大于下游。 8.1.7 二级区中的过渡区范围,应根据省辖市或其所辖区、县(市)行政区间水质状况和下游相邻行政区水功能区水质要求,通过相关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般情况下,上游划分的长度或面积应大于下游。 8.1.8 长江干流以中泓为界,按左右岸两条河流分别确定水功能区长度。 8.2 河流水功能区长度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8.2.1 水功能区水质受到沿岸人为活动影响的,可按式(1)、式(2)计算确定长度。 8.2.1.1 一般中小河流 )(2)(4ln22022psp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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