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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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10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y飞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amate Insecticides Poisoning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52-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2-1996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在接触氨基甲酸醋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为保护
2、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曾发布GB16372-1996。本标准是修订版本。鉴于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中毒起病急,恢复快,病情相对较轻,故不设观察对象。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江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州市卫生防疫站、镇江市卫生防疫站和无锡市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52一-200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醋杀虫剂后,因体内胆碱醋酶
3、活性下降雨引起的以毒草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酶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及处理。2 诊断原则根据短时间接触大量氨基甲酸醋杀虫剂的职业史,迅速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酶酶活性的及时测定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3 诊断及分级标准3. 1 轻度中毒短期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醋后,出现较轻的毒草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视物模糊、恶心、呕吐、流涎、多汗、睡孔缩小等,有的可伴有肌束震颤等烟碱样症状,一般在24h以内恢复
4、正常。全血胆碱醋酶活性往往在70%以下。3.2 重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肺水肿;b.昏迷或脑水肿;全血胆碱醋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4 处理原则. 1 治疗原则. 1. 1 迅速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和温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和指甲。. 1. 2 特效解毒药物:a)轻度中毒者可不用特效解毒药物,必要时可口服或肌肉注射阿托品,但不必阿托品化;b)重度中毒者根据病情应用阿托品,并尽快达阿托品化;c)单纯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不用脂类复能剂。. 1.3 对症处理原则与内科相同。t2 其他处理中毒治愈后仍可从事原工作。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1 GBZ 52-一2002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l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分装、加工、搬运和使用氨基甲酸醋杀虫剂各类人员所发生的急性中毒。国内常用的品种有峡喃丹、西维因、速灭威、混灭威、叶蝉散、仲丁戚、害扑威等。生活性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亦可参用本标准。硫代(或二硫代)氨基甲酸醋除草剂或杀菌剂对机体胆碱醋酶无抑制作用。其中毒诊断及处理不能依照本标准。A.2 急性氨基甲酸醋杀虫剂中毒的临床特点是起病急、恢复快、病情相对较轻、中毒治愈后不发生迟发性神经病。A.3 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血液胆碱醋酶活性的及时测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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