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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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Carbon Disulfide Poisoning 2002-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4-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3-1982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在长期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慢性二硫化碳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
2、健康,有效地防治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曾发布了GB3233-1982。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慢性接触二硫化碳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周围神经系统的损害,并依据其损害程度进行诊断分级。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新乡白鸳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江西化纤厂、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丹东市化学纤维厂。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4 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
3、密切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f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
4、病的临床、神经一肌电图改变或中毒性脑病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4 观察对象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a)头痛、头昏、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或下肢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b)眼底出现视网膜微动脉瘤;c)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而元周围神经损害的典型症状及体征。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中毒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a)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有跟臆反射减弱;b)上述体征轻微或不明显,但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5.2 重度中毒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a)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臆反射消失,伴囚股肌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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