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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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 2010 代替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0-01-22发布2010-08-01实施 产且fAEM/l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c岳:GBZ 1一2010目次前言.皿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二118 应急救援.13附录AC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14 附录BC规范性附录
2、)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7GBZ 1一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E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本标准与GBZ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
3、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一一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一一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一一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一一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一一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
4、的温度要求;一一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一一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一一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一一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一一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D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一一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一一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一一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m)删除了已在GBZ2. 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一一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
5、空气温度规定;一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一一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皿GBZ 1-2010 一一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一一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一一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一一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一一劳动强度分级;n)删除了原GBZ1一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0)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
6、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攫棒、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苗、余善法、李
7、刚、刘晓延、邵华、林菌、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畔鑫、陈青松、张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一标准-101-56,GBJ1-62 ,TJ 36-79 ,GBZ 1-20020 N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
8、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榕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
9、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0、. 1 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s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GBZ 1-2010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4职业性有害因素配cupational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
11、、生物等因素。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 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 7 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
12、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3.8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凤向annual (summer) minimum fr叫uencyof wind direction 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9 夏季主导凤向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0 粉尘dust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 11 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13、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dust,含动物生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 混合性粉尘(mixed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12 毒物toxicant toxic substance( s)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13 生产性毒物industrial toxicant (toxic substance)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3.14 高温作业work(job)und
14、er heat str 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 15 寒冷环境cold environment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3. 16 低温作业work(job)under cold stress 平均气温:s.;50C的作业。3.17 噪声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8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noise)和间断声(interm
15、it tent noise) ;声级波动ls,声压有效值变化注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noise)。3.19 振动vibration 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3.20 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又称手臂振动Chand-armvibration)或局部振动Csegmental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3.21 全身振动whole-body vibration 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3.22
16、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 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3.24 辅助用室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 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3.25 工效学e晤。nomi臼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4 总则4. 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
17、生要求。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18、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劳动者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A表A.1。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5. 1 选址5. 1. 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
19、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 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3 GBZ 1-2010 5. 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技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 1.4 向大气排放
20、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 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5.2 总体布局5.2.1 平面布置5.2. 1. 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 1.2 工业企业总平
21、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 50187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22、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元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 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2. 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5.2. 1.8 高
23、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0。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时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的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的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所排出的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z直接排入大气的,应根据排放气体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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