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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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60.20 K 35 道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Safety guide for explosion protection in explosive hazardous areas 2012-12-31发布2013-06-01实施r?!飞何宫附:2沪J时平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29304-2012 目次前言.1 引言.11 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6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7 设备
2、、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8 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9 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8 10 检验和评定.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11类、皿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22 附录E(规范性附录)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2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26 GB/T 29304一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
3、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参考了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参考了欧洲防爆指令的相关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z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4、、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王军、张刚、徐建平、刘恒云、付淑玲、李斌、王云生、李书朝。本标准参加起草人z张汝鸿、信长瑜、黄双虎、郑振晓、吴旭东。GB/T 29304-2012 sl 肯闰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在人、爆炸危险场所和防爆设备、防护系统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场所中的人员免遭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和系统所产生的危害。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要求,以及爆炸危险场所
5、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和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要求由防爆设备的专业标准规定,两者配合使用。本标准由以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主要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随着技术的日益进步,附录A的内容将相应补充和完善。本标准仅提出防爆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求,而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共性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措施等由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规定。根据实际需求,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防爆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只要科学
6、、适当、合理,规范性附录A中列入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E GB/T 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1 范围1. 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1. 2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和使用的技
7、术基础。1. 3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1.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1.5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
8、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求应在相应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1. 6 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 2900.35 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GB/T2900. 35-2008, IEC 60050-426: 2008 , IDT) GB 3836. 1 爆炸性环境第l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IEC 60079-0:2007 , 如10m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GB/T 2900. 35和GB3836. 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04-2012 3. 1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 atm
10、o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播至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3.2 危险场所hazardous areas 爆炸性环境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3.3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equipment for use抽出iveatmospheres 单独或组合使用在爆炸性环境、能防止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而引起爆炸的电气防爆设备和非电气防爆设备的总称。例如够在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处理环节,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可能引起爆炸的机械、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
11、、仪器及探测或防护系统等。3.4 爆炸性环境用防护系统protective systems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防护系统系指一些设计单元,能够立即停止刚发壁的爆炸,和/或限制爆炸火焰和爆炸压力的有效范围。防护系统可以装配到设备上.或作为自主系统单油投放市场。3.5 爆炸性环境用元件components fr use n explosive atmospheres 指对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至关重要阳,无自主功能的任一器件。3.6 设备类别和保护级别叫uipmentgroups and protection level 3.6. 1 设备类别equ
12、ipment groups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根据适用的爆炸性环境分为I类、H类和III类。I类设备:)ij于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设备;E类设备: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皿类设备z用于除煤矿以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的设备。注1:II类和皿类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或特性可进一步再细分类/注2:设备和防护系统可设计用于某一特定爆炸环挠。在此情况下,应相应地做出标记。3.6.2 设备保护级别equipment p刚出titmlevel; EPL 根据设备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及煤矿甲皖爆炸性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
13、级别。注z确定所需设备的保护级别(EPU见第8章。3.7 规定用途intended use 根据设备的类别和级别,并考虑制造商提供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安全运行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使用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的装置。3.8 工作设备working equipment 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器械、设备、工具或装置。2 G/T 29304-2012 3.9 使用工作设备use of working equipment 与工作设备有关的任何活动,例如对设备的启动、停止,使用、搬运、修理、改造、维护、养护,尤其包括清洁。4 总则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
14、统,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评定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注z在实际应用中,可将本标准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危险场所或产品的特点,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要求。列入附录A中的标准是爆炸危险场所设备、防护系统,爆炸龟险评定等防爆安全方面的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本标准与其共同构成爆炸危险场所必备防爆安全要素。/ 5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5. 1 概述/ / 本章是对业主责任的最低要求。注:本章的要求对烧矿危险场所除外.煤矿危险场所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非法规要求进行,如:国家煤矿安全规程。5.2 爆炸预防和爆炸防护为了预防爆炸和提供爆炸防护,业主应按优先顺序和F列基本原则.采取与业务活动
15、相适用的技术和/或组织措施:一一预防形成爆炸性环境,或者业务活动性质不允许形成爆样性环境:-避免点燃爆炸性环境;减少(潜在)爆炸对T作人员皑康和安全的影响。如果需要,这些措施应加入和/或补充其他防止爆炸传播的措施,并且应定期及在发生显著变化时对这些措施进行核查和评定。5.3 爆炸危险评定5.3.1 至少应从下列方面考虑,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的特定危险进行评定:一一爆炸性环境出现的可能性皮持续的时间;所有点燃源出现、激活和成为有效点燃耀的可能件:一一设备、使用的物质、操作方法及其相互作用;一一预计的影响范围规模。应全面评定爆炸危险。5.3.2 进行爆炸危险评定时,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或通过通孔与
16、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连接的地方,应予以考虑。5.4 通用责任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危险评定的基本原则及5.2提出的原则,业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一一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地方,工作环境应能保证3 GB/T 29304-2012 工作安全进行;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要按照危险评定的要求,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时有适当的安全监控。5.5 合作责任同一工作场所有不同企业的工作人员时,每个业主应对其负责范围内的所有事务负责。在每个业主的独立责任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
17、律和/或实际情况,负责工作场所的业主应协调执行与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措施,并应在5.7规定的防爆安全文件中列出协调的目标,以及执行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5.6 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5.6.1 应按附录B的要求,把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进行分区。5.6.2 应保证5.6.1涉及的场所达到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5.6.3 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场所,需要时应按附录F的要求,在人口处做出标志。适用时,还可设置针对危险场所分区范围的标识,以及包含危险场所相关防爆安全检验信息(如检验频次间隔、检验机构等)的现场检验标志。5. 7 防爆安全文件为了执行5.
18、4规定的责任,业主应保证制定文件(以下称为防爆安全文件)并及时更新。防爆安全文件应详细阐明:一一己确定和评定过的爆炸危险;一一为满足本标准的要求采取的完善的措施;按照附录B分区的场所;一一一附录E和附录C提出的最低要求适用的场所;一一一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包括报警装置,充分考虑安全进行设计、操作和维护:一一对安全使用工作设备进行的安排。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制定防爆安全文件,并在工作场所、工作设备、或工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扩建或改造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制、修订防爆安全文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获得授权。业主可将已有的爆炸危险评定文件或其他法律法规下的等效报告合并加入新制定的防爆安全文件中。5.8
19、对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的特殊要求5.8. 1 已经使用,或在本标准实施前首次投入企业或工程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作设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如果没有其他标准适用或者仅有部分适用,应符合附录E规定的最低要求。5.8.2 在本标准实施之后首次在企业或工程上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作设备,应符合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5.8.3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启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5.8.4 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五年之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20、。5.8.5 本标准实施之后,对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任何改造、扩建或重建,业主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这些工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GB/T 29304-2012 6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6. 1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见附录BoH类、皿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适用于这类爆炸危险场所,其选型原则见附录C。6.2 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对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要求,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应按国家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
21、概念及I类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方法参见附录D。7 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7. 1 一般要求7. 1. 1 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应按本标准制造,以保证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适用于本标准的装置,并在规定用途上能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在此条件下,只有不危及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不危及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时,方可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7. 1. 2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设计以及危险场所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修理(包括改造) 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涉及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适当的、经常性的防爆专业培训。7. 1. 3 适用于本标准的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
22、的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规定用途时,应满足第9章规定的适用于它们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应标示防爆合格证书编号。7. 1. 4 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应符合本标准。7.1.5 设备应承受预计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而不造成危险。7. 1. 6 制造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辐射等物理和化学影响的材料。7. 1. 7 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并能预防危险。7.2 电气危险防护7.2.1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
23、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7.2.2 在基本绝缘损坏,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时,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7.2.3 电气设备应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电气设备应有接地保护(必要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加强绝缘等防护措施。有特殊安全要求的除外。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世漏电流或类似作用可能会发生危害的部位,
24、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5 GB/T 29304-2012 7.2.4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相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的和非电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7.3 非电气危险防护和机械危险防护7.3. 1 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7.3.2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飞甩造成的危害,以及避免液体、气体溢出造成的危害。7.4 电气联接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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