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2469-2008 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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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 220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469-2008 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Hygiene conditions for fresh poultry meat producing holdings 2008-11-04发布200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串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战叩GB/T 22469-2008 圄. 目。古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农业部兽医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亮、宋翠平、王长江、蔡丽娟。I GB/T 22469-2
2、008 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禽肉生产企业在屠宰、同体分割、鲜肉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兽医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冷冻冷藏厂(车间)回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囚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3457
3、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家禽poultry 人工养殖的用于生产消费用肉、蛋的家鸡、火鸡、珍珠鸡、鸭、鹅、鹊鸦、肉鸽、番鸭、驼鸟等禽类,不包括展示、观察或试验用禽类。3.2 家禽肉poultry meat 家禽躯体适于人类食用的所有部分。3.3 鲜家禽肉fresb poultry meat 除采用冷却、冷冻或快速冷冻处理外,未经任何防腐处理的家禽肉。3.4 E固体C盯C3se家禽经放血、脱毛、去内脏后的整个躯体或部分分割体。3.5 肉用副产品offal 同体以外的家禽可食用部分,也包括脱离脯体的头、颈和爪、翅。3.6 内脏viscera
4、胸、腹和骨盆腔中的肉用副产品,有时包括气管、食管和嗦囊。3.7 运输工具means of transport 用于陆、海、空运输的汽车、火车、轮船、集装箱、飞机。1 GB/T 22469-2008 3.8 企业estabIishment 经过认可的屠宰场、分割厂(车间)、冷库、重包装中心或由以上几部分组成的集团。4 企业环境卫生4. 1 禽肉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元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的要求。4.2 屠宰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认可,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4.3 加工区和生活区应4.4 场区路面应硬化平整,4.
5、5 场区内应有良好物件。4.6 场区内不得有4.7 场区内禁止饲4.8场5. 1. 1 以上。5. 1.2 5. 1. 3 5.2.2 墙壁和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型5.2.3 车间门要求能自动关闭。5.2.4 车间门窗应使用浅色、平滑、防锈、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5.2.5 内窗台与墙面呈450夹角。门批准,存放禽肉的冷库要经有关部门门应设有车轮车间在2%、耐磨损、耐腐蚀的绝缘材料制成。车间5.2.6 屠宰分割车间应设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垫。5.3 通凤及照明设施5.3. 1 车间应设有通风和蒸汽抽取设施,排气口应设防蝇虫、防尘装置,进风口应加设空气过滤装置。5.3.2 车
6、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检验处照度应维持在540lx以上,加工操作区光亮度应在200lx以上。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及防潮、防暴设施。5.4 供水设施5.4. 1 应有饮用水压力供应系统和热饮用水供应系统,水量充足,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用明显GB/T 22469-2008 的标志加以区分。5.4.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非饮用水可以用于消防、制冷设备的冷却以及屠宰车间羽毛废弃物的转移。5.4.3 水质卫生检测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企业应在官方兽医的监控下,定期进行自检。5.4.4 储水设施应采用元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和定期检查记录。5.4.5
7、 屠宰、分割和元害处理间应有热水供应系统。5.5 清洗、消毒设施d噩噩噩-5.5. 1 车间、卫生间人口设备,洗手的水龙头要有冷、5.5.2 5.5.3 5.5.4 5.5.5 5.5.6 应5.7.2用有记录。5.7.3 装运家禽录表团5.7.4 消毒。6 企业各车间的特殊卫生6. 1 屠宰区6. 1. 1 家禽宰前存放间应易于清洗消毒,6. 1. 2 屠宰间应具备以下相对独立的功能区z电麻和放血间;一一拔毛、烫毛与脱毛间。6. 1. 3 内脏去除和整理间。6. 1. 4 下货冷却或冷冻间。6. 1. 5 活禽处理人员专用的消毒设施以及工器具消毒清洗设施。6. 1. 6 屠宰间与内脏去除整理
8、间应设能自动关闭的门。6.2 分割车间6.2. 1 主要进行预冷、分割、去骨、包装。、干子设施和工器具清洗、消毒和记录。使用后对工具和设备11标志。更衣柜应控衣服的衣架。水冲式,厕所旁新使用前经过清洗和3 GB/T 22469-2008 6.2.2 车间温度要保持在12c以下。6.2.3 车间应设有包装间,完成鲜家禽肉、可食肉用副产品的包装。6.2.4 贮存包装包裹材料的房间应无灰尘、元害虫、无鼠蝇,与污染性物品仓库元气流相通。6.2.5 车间的预冷设施应使预冷后的朋体温度不高于4C,预冷设施应有相应的水量计量与温度计量记录设施。6.3 冷库6.3. 1 冷库的温度要定时检查并记录,每一贮存区
9、有温度显示仪,速冻库与冷藏库要有自动温度仪。6.3.2 冷库的门不得开启时间过长,在冷库使用后要立即关闭,并有效控制生产人员的迸出。6.3.3 温度、相对湿度和空气流速要维持在保存肉品的合适范围,尽量避免温度的波动。6.3.4 冷库中的空气应循环流动。7 企业内人员的卫生应符合GB12694的要求。B 屠宰场进行的宰前检查8. 1 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应检查入屠宰场家禽的产地检疫证明;缺乏该证明时,应禁止进入屠宰场。8.2 对家禽进行观察和细致检查,特别是注意运输过程中是否受伤或感染疾病。8.3 对来历不明、患有传染病、中毒的禽群,应禁止屠宰。8.4 临诊发现鸟疫或沙门氏菌病时,应禁止用于人类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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