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5947-2011 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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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60 L 70 运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47-20门代替GB/T15947-2001 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EDIFACT message design rules for EDI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R.840/Rev,MOD) 2011-07-29发布2011-12-01实施数码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5947-20门目次前言.E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报文设计规则附录A(规范性附录)从属性注释表
2、记法9附录B(资料性附录)报文设计过程模型四附录c(规范性附录)数据元和段的命名规则.四附录D(资料性附录)数据元目录命名实例附录E(资料性附录)用法注释实例参考文献.20 I GB/T 15947-20门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5947-2001(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的报文设计规则。本标准与GB/T15947一2001相比主要变化为:一一一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经会贸易简化与电子业务委员会CUN/CEFACT)/R.840/Rev. 5正式发布的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C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而GB/
3、T15947-2001等效采用UN/CEFACT正式发布的第1版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报文设计规则h一一将原标准的名称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的报文设计规则改为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C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h一一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一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注释用法实例。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UN/CEFACT发布的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C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第2次修订版。本标准与UN/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的主要变化为:一一一对范围进行了改写;一一将附录A术语和定义改为第3章;一一调整了附录的顺序。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
4、会CSAC/TC83)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王凌云、张荫芬、江洲、王志刚、陈兵。本标准于2001年4月第一次发布。皿GB/T 15947-2011 1 范围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EDIFACT)报文设计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和评审EDIFACT报文和报文成分时应遵守的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符合EDIFACT应用级语法规则第1、2、3、4版的报文。从属性注释和重复数据元仅适用于设计符合语法规则第4版的报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5、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88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T1988-1998 , eqv ISO 646:1991) GB/T 14805. 1 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EDIFACT)应用级语法规则(语法版本号:4,语法发布号:1)第1部分:公用的语法规则(GB/T14805.1-2007, ISO 9735-1: 2002 , IDT) GB/T 14805.2 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EDIFACT)应用级语法规则(语法版本号:4,语法发布号:1)第2部分:批式电子数据交换专用的语法规则(GB/T148
6、05.2-2007 , ISO 9735-2: 2002 ,IDT) GB/T 14805. 3 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EDIFACT)应用级语法规则(语法版本号:4,语法发布号:1)第3部分:交互式电子数据交换专用的语法规则(GB/T14805. 3-2007 , ISO 9735-3: 2002 ,IDT) GB/T 18391. 5 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5部分:命名与标识原则(GB/T18391. 5-2009 , ISO/IEC 11179-5 :2005 ,IDT) 3 术语和定义GB/T 14805. 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报文设计规则4. 1
7、 总则本标准遵循GB/T14805. 2和GB/T14805. 3的有关规定。批式EDI和交互式EDI公用的规则:规则1:所设计的报文、段和数据元不应包括目标EDIFACT目录中标有删除标记的项。规则2.所设计的段和数据元不应包括语法服务目录中的项。规则3.所设计的报文不应包括语法服务目录中的项,但报文头(UNH/UIH)、节控制(UNS)、防冲突段组头(UGH)、防冲突段组尾(UGT)和报文尾(UNT/UIT)服务段除外。1 GB/T 15947-20门规则4:从属性注释应使用附录A中规定的有效的从属性标识符。4.2 报文4.2. 1 批式EDI和交互式EDI公用的规则规则5.在报文定义中规
8、定的报文业务功能不应与目标EDIFACT目录中的另一个报文的业务功能重复,且不应由目标EDIFACT目录中另一个报文的业务功能来表达(参见附录B)。规则6:报文应使用报文类型代码标识,该代码由6位GB/T1988中规定的大写字母字符组成,且在EDIFACT批式和交互式目录中是唯一的。规则7:报文名称应在目标EDIFACT目录中是唯一的。规则8.报文名称应与报文定义一致。规则9.报文应以报文头(UNH/UIH)服务段开始,以报文尾(UNT/UIT)服务段结束。规则10:报文应由结构化的数据组成,且没有段冲突。规则11:当构成报文时无法用其他方法来防止段冲突,应在报文规范中使用UGH/UGT段组。
9、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UGH/UGT段组封装那些不能被元歧义标识的段组。规则12:在任何情况下,UGH/UGT段组的最大出现次数为1,其状态应规定为条件型或必备型,且与所封装的段组的状态相同。规则曰:在UGH/UGT段组中,UGH段应是触发段。UGT段应是该段组中的最后一个段,其状态为必备型,且最大出现次数为1。规则14:报文中的每个段和段组的用途应在数据段说明中规定。规则曰:数据段说明中的每个段的使用说明应与其在目标EDIFACT段目录中的段定义一致。规则161数据段说明中的每个段和段组的使用说明应与其在段表中定义的状态和最大出现次数一致。规则17:段表的结构应与报文定义一致。规则18:段表中
10、规定的段或段组应具有必备型或条件型的状态。规则19:段表中规定的段或段组应指定最大重复次数。规则20:不应针对必备型的段或段组规定从属性注释。规则21:为同一段或段组规定的从属性注释不应出现冲突。规则22:从属性注释应至少列出两个不同的段组,或一个段组与一个段,或两个不同的段的位置标识符。规则23:从属性注释应仅规定在同一层且同一父结构(报文或段组)中的段或段组的位置标识符。规则24:当需要时,用法注释应用在报文规范中以便提供在特殊报文规范语境中与段组、段和数据元用法有关的信息。这些注释应被用于z一一-指出任何条件型段组、段或数据元的用法从条件型变为必备型;一一一指出在报文规范语境中的段组、段
11、和数据元出现的最大次数限制;指出在报文规范语境中简单数据元有效长度的减少;一一指出在报文规范语境中代码型简单数据元有效代码值长度的限制。规则25:用法注释应仅针对在同一层次且同一父结构(报文或段组)中的段组或段。规则26:在报文规范中针对段组用法注释不应与段定义冲突。4.2.2 批式EDI专用的规则规则27:在报文头(UNH)服务段和报文尾(UNT)服务段之间应至少包含一个段,且该段不能是报文开始(BGM)段或节控制(UNS)服务段。GB/T 15947-20门规则28:报文开始(BGM)段应是第一个非服务段。它应是一个独立段,状态为必备型,且最大重复次数为1。4.2.3 交互式EDI专用的规
12、则规则29:在报文头(UIH)服务段和报文尾(UIT)服务段之间应至少包含一个段,且该段不能是报文开始(BGM)段或节控制(UNS)服务段。4.3 分节报文批式EDI和交互式EDI公用的规则规则30:节控制(UNS)服务段仅用于防止报文中某一节中的段与下一节中的段之间的段冲突。它分隔分节报文中的各个节,状态为必备型,最大重复次数为1,且以独立段的形式出现在细目节和/或汇总节的开始。规则31:分节报文的各个节应在数据段说明和段表中标识。分节报文由下列之一构成:一一头节和细目节;头节、细目节和汇总节;一一细目节和汇总节。4.4 段组批式EDI和交互式EDI公用的规则规则32:段组应以触发段开始。规
13、则33:触发段应具有必备型状态。规则34:触发段的最大重复次数为1。规则35:除触发段之外,段组还应至少包括一个其他的段或段组。4.5段4.5. 1 批式EDI和交互式EDI公用的规则规则36:段应使用段标记标识。段标记由3位GBjT1988中规定的大写字母字符组成。用户段的段标记不应以字母U开头。规则37:段标记应在目标EDIFACT批式和交互式段目录中是唯一的。规则38:段定义应:一一描述该段的用途;一一与其中的数据元定义一致;一一不包含其中的数据元定义;一一一在EDIFACT段目录中是唯一的;一一在首字母缩写词第一次出现时给出全称;一一不包含缩略语;一一不包含性别偏向;一一不包括短语元须
14、解释待定义待提供或其同义词,除非该短语是段定义固有的部分。规则39:段名称应在目标EDIFACT段目录中是唯一的(见附录C和参见附录D)。规则40:段名称应与段定义一致(见附录C和参见附录D)。规则41:段的用途不应与EDIFACT段目录中的同一抽象层上的另一个段的用途重复,且不应由EDIFACT段目录中的同一抽象层上的另一个段的用途来表达。3 G/T 15947-20门规则42:段中的数据元应直接与段的用途相关。规则43:段中的数据元应具有必备型或条件型状态。规则44:对于段中跟在限定符数据元之后的所有数据元,应首先列出必备型数据元,然后再列出条件型数据元。规则45:在现行段中增加数据元时,
15、应使该数据元具有条件型状态,且置于段的末尾。规则46: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段结构中的一个独立数据元才能用一个复合数据元替代:一一该复合数据元的第一个成分数据元为该独立数据元,且具有与该独立数据元相同的状态或条件型状态;一一该复合数据元的状态与其第一个成分数据元的状态相同;其他成分数据元均具有条件型状态。规则47:在现行段中删除数据元时,应在目标EDIFACT段目录中给该段标上删除标记。规则48:当现行段中数据元的状态从条件型改为必备型时,应在目标EDIFACT段目录中给该段标上删除标记。规则49:段中的数据元应具有最大重复次数。规则50:必备型的数据元应涉及从属性注释。规则51:为同一数据元
16、规定的从属性注释不应发生冲突。规则52:从属性注释应至少列出两个不同数据元的位置标识符。规则53:从属性注释应仅列出该从属性注释针对的段所包含的位置标识符。规则54:从属性注释应仅用来表达一个段中的以下数据元之间的关系:独立数据元与独立数据元;一一复合数据元与复合数据元;一一独立数据元与复合数据元。规则55:在现有段中具有把数据元状态从条件型变为必备型功能的从属性注释的增加应导致在UN/EDIFACT段目录中的该段标出删除标记。规则56:用法注释应仅适用于相同段中的数据元。规则57:适用于数据元的用法注释不应与数据元定义冲突。规则58:当重复数据元在段中是显性的或关联性的数据元时,应有一个适用
17、的用法注释。4.5.2 批式EDI专用的规则规则59:一个段不应包括另一个段的全部内容。规则60:一个段应规定限定符数据元作为该段中紧跟在段标记之后的第一个数据元。规则61:除了限定该段的限定符数据元之外,一个段至少还应再包含一个数据元。规则62:同一数据元不应在一个段的多个位置上出现。规则63:只有限定型复合数据元或包含数据元1131(代码表限定符)/(代码表负责机构,代码型)的复合数据元才能是重复数据元。规则64:一个限定型复合数据元的最大重复次数应小于或等于该复合数据元中的限定符数据元所规定的代码值的个数。4.5.3 交互式EDI专用的规则4 规则65:一个段不应仅包括交互式段目录中的另
18、一个段的全部内容。规则66:一个段应至少包含一个非限定符数据元的数据元。规则67:当一个段不是限定型段时,应首先列出必备型数据元,然后再列出条件型数据元。规则68:在需要限定的段中,应将限定符数据元作为该段的第一个数据元。规则69:段限定符不应是一个重复数据元。4.6 复合数据元4.6. 1 批式EDI和交互式EDI公用的规则规则70:复合数据元定义应:一描述该复合数据元的含义;一一要说明该复合数据元是什么,不能只说明它不是什么;一一与其中的数据元定义一致;一不包含其中的数据元定义;一一在目标EDIFACT复合数据元目录中是唯一的;一一以单数形式说明;一一在首字母缩写词第一次出现时给出全称;一
19、一不包含简写词;一一不包含性别偏向;GB/T 15947-2011 一一不包括短语元须解释川待定义川待提供或其同义词,除非该短语是复合数据元定义固有的部分。规则71:复合数据元名称应在目标EDIFACT复合数据元目录中是唯一的(见附录C和参见附录D)。规则72:复合数据元名称应与复合数据元定义一致(见附录C和参见附录D)。规则73:简单数据元对中的数据元名称应具有相同的客体类别词和性质词。代码型简单数据元应具有表示词代码或表示词标识符。非代码型简单数据元应具有表示词描述或表示词名称(见附录C和参见附录D)。规则74:简单数据元对中的数据元定义除主词外均应相同。代码型简单数据元的定义应为的代码。
20、对于非代码型简单数据元,如果其表示词为描述的话,其定义应为的自由格式描述,如果表示词为名称的话,其定义应为的名称。规则75:成分数据元应具有必备型或条件型状态。规则76:成分数据元不应是重复数据元。规则77:在现行复合数据元中,成分数据元的状态从条件型变成必备型时,应在目标EDIFACT复合数据元目录中给该复合数据元标上删除标记。规则曰:如果复合数据元的结构仅由一个代码型简单数据元及紧跟其后的简单数据元1131和3055构成,则该代码型简单数据元的状态应是必备型的。规则79:在仅有一个限定符数据元和非代码型简单数据元组成的复合数据元结构中非代码型简单数据元的状态应是必备型的。规则80:在现行复
21、合数据元中增加简单数据元时,应使其具有条件型状态,且置于复合数据元的末尾。规则81:在现行复合数据元中删除一个成分数据元时,应在目标EDIFACT复合数据元目录中给该复合数据元标上删除标记。规则82:从属性注释应仅涉及具有条件型状态的成分数据元。规则83:为同一成分数据元规定的从属性注释不应发生冲突。规则84:从属性注释应至少列出两个不同的成分数据元的位置标识符。规则85:从属性注释应仅列出该从属性注释针对的复合数据元中所包含的位置标识符。规则86:在现有段中具有把数据元状态从条件型变为必备型功能的从属性注释的增加应导致在UN/EDIFACT复合数据元目录中的该复合数据元标出删除标记。5 GB
22、/T 15947-2011 规则87:从属性注释应仅适用于相同复合数据元中的成分数据元。规则88:仅适用于成分数据元的从属性注释应不与数据元定义冲突(参见附录E)。4.6.2 批式EDI专用的规则规则89:当有以下需求之一时,应规定一个复合数据元:一一引用外部代码表(使用简单数据元1131和3055);一-把简单数据元组成简单数据元对;一一进一步限定简单数据元(限定段的限定符数据元无法满足这种限定需求); -一一限定简单数据元对。规则90:复合数据元名称应具有与该复合数据元结构中所规定的代码型和/或非代码型简单数据元(简单数据元1131和3055除外)名称相同的对象类词和性质词(见附录C和参见
23、附录D)。6 规则91:复合数据元中的限定符数据元应具有必备型状态。规则92:复合数据元应具有下列结构之一:结构1.代码型数据元见注非代码型数据元见注结构2: 代码型数据元代码表限定符(1131) 代码表负责机构,代码型(3055) 结构3.代码型数据元见注代码表限定符(113 1) 代码表负责机构,代码型(3055) 非代码型数据元见注结构4:限定符数据元代码型数据元结构5: 限定符数据元非代码型数据元结构6: 限定符数据元代码型数据元见注非代码型数据元见注结构7: 限定符数据元代码型数据元代码表限定符(113 1) 代码表负责机构,代码型(3055) 结构8.限定符数据元代码型数据元见注G
24、B/T 15947-20门代码表限定符(1131) 代码表负责机构,代码型(3055) 非代码型数据元见注注:该数据元构成简单数据元对。规则93:对于附录A中的从属性标识符应限制在复合数据元结构的从属性标识符使用:结构1一A1结构2一一A2,和/或A3,和/或A4,和/或屿,和/或A6,和/或A7结构3一-Al,和/或A2,和/或A3,和/或A4,和/或A5,和/或A6,和/或A7结构6一-A1,和/或A4,和/或A7结构7一-A2,和/或A3,和/或A4,和/或A5,和/或A6,和/或A7结构8-A1,和/或A2,和/或A3,和/或A4,和/或A5,和/或A6,和/或A74.6.3 交互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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