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2501.2-1997 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分类 第2部分 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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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12501.2一1997前吉本标准等问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报告IEC536-2: 1992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分樊第2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等问采用将使我国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完全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有利于滔应与国际安全技术接轨的需要。IEC 536-2白版时所引用的标准IEC364-4-48尚在制定巾,目前日出版,本标准在采用IEC536-2 时引用了已出版的IEC364-4-481: 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8章按照外界影响的作用选择保护措施第481节按照外界影响选择电击防护措施。GB/丁12501在采用IEC536(1976)时,将适用电压施圈由440V改为660V
2、。考虑到IEC536-2日将适用电压范围扩展到交流1000 V,并指出了存在着向更高范围扩展的可能性,因此在1.1条浊2中,引用标准GB/丁12501中的适用电压部围660V尽管与IEC536中的440V存在小的羔异但这一改动不会影响本标准与IEC536-2在技术内容上保持一致。本标准应与GB/丁12501结合使用。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金回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董连续、李从军、梁成忠。本标准1997年12月首次发布。本标准委托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3、负责解释。GB/T 12501.2-1997 IEC前亩1) 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所有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述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建议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承认。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表示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国内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应采用IEC建议的内容作为他们的回家规定,IEC建议与国家规定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应尽可能在国家规定中指出。本技术报告由IEC第64技术委员会(建筑物电气装置)制定。本报告的文本根据以下文件:六月法血口一叫报一毗票一汇投一64CCO)96 本报
4、告投票的详情见上述投票报背。本报告是第工类技术报告,它不被认为是国际标准。本技术报告将在出版后三年内复审,以确定将它再延长三年、转为困际标准或撤销。附录A仅供参考。IEC 51 IEC 536基于两个原则:1)区分不同的电击危险机理:一一首先,有关人体触及带电部分并同时触及地电忧,或者触及另一个不问咆位的带电部分的危险(直接接触的危险)。一一其次,有关人体触及电气设备的由于绝缘破损而变成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并同时触及地电位,或者触及另一个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如,另一个外露可导电部分成外部可导电部分的危险(间接接触的危险)。两种危险机理无疑是以可触及的部分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都不应是危险侨部分
5、这一基本准则为前提的。2)每台电气设备都应具有符合安装情况的某些电击防护措施。电击防护可由环境、设备本身、供电系统或它们的组合来提供,见表10间接接触防护依赖于下述互补措施:一一能提供电击防护的基本防护,但必须考虑基本防护失效,以及一一基本防护失效时提供电击防护的附加防护。铃能否将可导电部分看做是无危险部件,取决于真形状和外部影响条件。这些可导电部分的接触电压、稳态接触电流(持续时间)和储存电荷最(接触放电)的无危险的限值在考虑中。GB/T 12501.2-1997 诙附加防护可通过设备的适当铺构o类)或在装置安装时采取措施(如0、I、E类),或用两者的专门组合来获得。本技术报告按间接接触防护
6、将设备划分为四个类别,其最常用的防护措施的配合使用汇总如表10根据定义,电击可能对遭受电击者产生病理生理效应。防护方法(基本防护加附加防护)可达到下述目的:一一把流过人体的电流限制到无危险的水年(如0,n、E类); 一一把流过人体的电流的持续时间限制到不至于使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如I类)的范围。注:对没有外露可导电部分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的固定式设备的要求在考虑中。表1在设备和提置中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最通常的配合防护措施设备中(lEC536町2)装置中(IEC364-今41)设备类别基本防护附加防护荔本绝缘不导电场所(413.3)。(5.2. 1. 1) 电气隔离(仪限单台设备)(413
7、.5)基本绝缘保护联结自动切断供电(接地保护导体加保保护电器)(5.2.2. 1) (5.2.2.2) (413. 1) 基本绝缘附加绝缘(5.2.3. 1. 1) (5. 2. 3. 1. 2) E 加强绝缘或等效结构配置(5.2.3. L 1) E 限制电压非SELV或非PELV电路的保护隔离(411.1) (5. 2.4. 1) 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家标准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分类第2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尊则Classification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ith regard to protection against
8、electric shock Part 2 : Guidelines to requirement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1. 1 范围和目的GB/T 12501. 2-1997 idt IEC 536: 1992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具体要求,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 V,额定频率不超过1000 Hz的设备及直流辙定电压不超过1500V的设备。然而,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以考虑把它应用于电压和频率更高的设备的可能性。技l 通常认为额电压是设备的额1运输入电脏。对于特殊设备,如低压发电机,额定电应是指额定输出电压。
9、2 GB/T 12501的商围限于不大于交流660V,但具有应用于更高电压的可能性。3 应垃意.GB/T12501不涉及直接接触防护。本标准的目的是当GB/T12501所规定的防护要求适用于制定专业标准所涉及的设备时,向其提供实陈执行GB/T12501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对于这些设备,各专业标准可规定更具体的或附加的要求。本标准应用了GB/T16499-1996(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由:因为本标准仅作为导则供制定专业标准时使用,所以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时,仅抄录或引用本标准,一般还是不够的。1.2 引用标准下功j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白版时,所示版本均
10、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OP代码)(eqv IEC 529: 1989) GB/T 5465.2-1996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dtIEC 417 G:1985) GB/T 12501-90 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eqvIEC 536:1976) GB/T 13870. 1-92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一部分:通用部分(neqIEC 479-1:1984) GB 14821.1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 364-4-的:1992)GB/T 16935. 1 1997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
11、缘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idtIEC 664-1:1992) GB/T 16499-1996 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idtIEC 104导则:1984)IEC 364牛481: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8章按照外界影响的作用选择保护措施第481节按照外界影响选择电击防护措施国藏技术监督局1997斗30批准1998- 09 -01实施GB/T 12501.2-1997 IEC 479币2:1987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二部分:特殊部分2 定义除GB/丁12501中3.13. 6(1EC 536中2.12.6)外,还有下述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7 保护联结protective bond
12、ing 电气设备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或保护屏障与外部保护导体连接件之间的电气联结,以提供电气连续性。2.8 保护屏障protective screening 用设置导电胖的方法,实现电路与危险带电部分的隔离,该导电屏与外部保护导体连接件相连接。2.9 保护隔离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基本防护(基本绝缘)和附加防护(附加绝镰或保护屏障),或等效的防护措施(例如加强绝缘)将电路相互隔离。3 设备提别见GB/丁1250104 保护措施说明见附录Ao所有保护措施均应在设备的整个预期寿命内有效。注:绝缘要求见GB/丁16935.1.4. , 保护联结4. 1 由于基本绝缘故膊,易
13、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可能带有危险电胀,这时如有保护屏障,应将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以及该保护屏障直接或通过以下各项连接到保护导体上:其他外露可导电部分;一一单独的导体;一一设备的金属构件;一一以上部件的组合。4.1.2 保护联结应能耐受由于设备内部故障电流可能引起的最高热效应及最大动应力。4. .3 保护联结应具有足够低的阻扰,以避免各部分间显著的电位差。能:具体的要求由制定专业标准时规定。4.1.4 保护联结成能耐受可预见的机械应力、热效应及环境效应(包括腐蚀效应)。4. .5 可移动的导体连接件(如:按链和滑片)不应是两部分问唯一的保护联结件,能保证满足4.1.2、4.1.3和4.1.4要求者除外
14、。4.6 在预计移开设备某一部件时,不应切断其余部件的保护联结,这些部件的电源事先已经切断者除外。4. ,. 7 当搁合器或插头插鹿能控制保护联结和向设备组件供电的所有导体的开断,在桐合器或插头插座切断时,保护联结不宜在供电导体断路之前切断;且供电导体不宜在保护联结接通之前接通。本条不适用于仅在设备不带电时进行的切断。4.8 除4.1.7规定的情况外,诸如开关等切断器件不应安装在保护联结上。4.1.9 无论是裸露的还是有绝缘层的保护联结导体,都宜根据其形状、位置、标志或颜色能识别。不经破坏就不能切断的导体除外,如导体绕接和类似电子结构件的板后接钱,印制电路板的印制钱也除外。如果使用颜色鉴别,其
15、颜色应是绿黄相间的。4.2 保护屏障G/T 12501.2-1997 所设置的导电屏障一一应按相邻网路的额定电压值,采用基本绝缘对各相邻回路进行隔离;一一应与保护导体的连接件连接,见4.1对保护联结的要求;一应能耐受由于设备内部故障电流可能引起的最高热效应和最大动应力。4.3 保护隔离保护隔离应在被隔离回路和其他回路之间采用以下措施之一实现:一一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3.1);一一保护屏障(4.3.2);以上措施的组合。4. 3. 1 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实现保护隔离时,绝缘应符合GB/丁16935.1。如果被隔离回路的导体与其他回路的导体包含在同一多芯咆缆或与其他回路导体组合啊,被隔离回路
16、的导体l.分别地或集中地按其中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4.3.2 由保护屏障实现保护隔离时,回路导体的隔离应符合4.2耍求。4.3.3 如果由于功能上的原因需要在两个被隔离回路之间连接部件,该部件应符合限制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措施的要求,该要求见4.40-4.4 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性限制采用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性限制实现保护的回路,应采用保护隔离实现与危险的带电部分的隔离。由于功能上的需要可通过满足4.4.1或4.4.2和4.4.3要求的保护阻扰与危险的带电部分相迎接。4.4. 1 保护阻扰器的设计和结构在设备的预期寿命内,应根据4.4.3可靠地限制被保护回路的接触电流;且其所桥接的保护阻扰器绝
17、缘应能耐受规定的电应力。保护阻扰器呵包含一个或多个部件,万一钟部件出现故障时,应根据4.4.3罐续限制被保护回路的接触电流。4.4.2 限流瓶的设计和结构连接到被保护回路的电源的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隔离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开。在电摞与其他可导电部分之间或电源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绝缘故障会使来自被保护回路的接触电流超出4.4.3的要求时,应采用双茧绝缘或加强绝缘。万叫_*电源内部部件发生故障,被保护四路的接触电流应保持在4.4. 3规定的限值内。4.4.3 限值4.4.3.1 通过2000日的纯电阻流过可同时触及的部件之间的稳态电流不应超过交流3.5mA或直流10 mAo 4.4. 3. 2 由保护阻
18、抗保护的可同时触及的部件之间的可能的蓄电电荷不应超过50Co4.4.3.1和4.4.3.2的要求也分别适用于辑个或部分保护阻抗的某个组件的可能故障或设备的基本绝缘的故障。在某些外界影响条件下,可采用更低的数值。注1 对在正常操作中必须触及的部件,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规定电击防护措施以外的更低的蓄电电荷和糖、态电流数值。建议取值不要超过0.5C、交流1mA或直流3mAo 2 对专门需要产生疼痛感觉的专用部件,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规定更高的蓄电电荷和稳态电慌限值,但要改意心室纤雄性颤动阑值,见GB/T13870. 1和IEC479-2 0 3 所给定的稳态交流电流限值适用于15100Hz的正弦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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