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606-2008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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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C 68 雷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 56062008代替GBl5606 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eneral rules for safety production of woodworking shop2008-12-23发布 200912-01实施享瞀嬲鬻瓣警辫瞥霎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捉111刖 吾GB 15606-2008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 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本标准与GB 15606-1995相比有如下差异:调整了一些术语,增加了35,36,37,38,39,310,3i01,310
2、2,311,312,取消了原标准的34;对43和44内容的修改;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中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木工(材)车间防火防爆的要求。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本标准起草人:肖晓晖、郑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2规
3、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 602041:2000,IDT)GB 12557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3术语31木工woodwor
4、king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32木工(材)车间woodworking shop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间(工厂),也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33车间(22厂)shop企业生产的基本实施组织。车间一般指有适度的规模,承担一个或多个独立产品或部件的生产加工任务。34三板woodbased panels泛指木质人造板,主要是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35粉尘收集系统dust collection system为收集粉尘和木屑而专门设计的气动输送系统。它能将粉尘和木屑从其产生的源头(通常有多个源头)输送到
5、除尘系统。GB 15606-200836粉尘收集器dust collector用于将粉尘和木屑与气流分离的任何装置,包括且不限于:旋风分离器、介质型过滤器(布袋式除尘器)和敞开式集尘器。37含水率(湿度)moisture content(wet basis)样品通过干燥处理后所减少的质量(即排出水分的质量)的最大值与样品原来质量的百分比。38气动输送系统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屑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以及将可燃固体颗粒通过空气或其他气体从一处运到另一处的气体传送装置。39木制品wood纤维质材料,源自木材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麦杆、亚麻、甘蔗
6、渣、椰子壳、玉米杆、大麻纤维、谷壳、纸或其他木材替代品或辅助产品。310木屑(木粉尘)wood dust3101易燃木屑(木粉尘)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直径小于或等于420 p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3102干燥不易燃木屑(木粉尘)dry肿n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直径大于420 p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311照度 illuminance见GB 50034-2004中206。312局部照明local lighting见GB 50034 2004中2015。4作业环境41温度411防暑4111 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
7、。其室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委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l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2及以上l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41I2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4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2GB 156062008412防寒412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4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
8、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4122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0 m2),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设施。4123冬季采腰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问大门长时问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4124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4125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42通风421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9、的规定。422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3 mgm3。43照明431木工车间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有关规定。432木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照明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433工作照明应符合表2要求。表2木工车间照明要求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ix UG甜 Ra 备注一般机器加工 o75 m水平面 200 22 60 簖频内精细机器加工 o75 m水平面 500 19 80 防频闶锯木区 o75 m水平面 300 25 60 防频闪一般 075 ITL
10、水平面 300 22 60模型区精细 075m水平面 750 22 60胶合、组装 075 m水平面 300 25 60磨光、异形细木工 0,75 m水平面 750 22 80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o3o倍选取。8为统一眩光值。b为显色指数。434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防护装置。435照明器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表面清洁。436照明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不会因正常加工所产生的热量或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火灾隐患。44噪声与振动441各类木工机床空运转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442噪声和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
11、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3GB 15606-20084,43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 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 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 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气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 dB(A)。5平面布置51一般要求511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 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5,12车
12、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513车间工作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514车间平面布置的防火、防爆要求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52木工机床和其他设备的布置521木工机床(设备)的布置应留有与产品品种、批量相适应的堆料场地。并考虑生产时上下料用地及废品、半成品的过渡性堆放。同时还要考虑工辅器具箱(架)等摆设位置,使各机床(设备)之间的生产活动不相互干扰。522凡有多人操作的机床(设备),其操作台的布置应确保操作人员能彼此相望。523木工机床(设备)的基础和厂房构件的基础和其他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200 mm的距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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