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606-1995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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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eneral rules to safety production 。fwoodworking shop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GB 1 5 6 0 6-1 9 9 5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制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兰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制材)车间。2 引用标准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GB 4053 工业固定式防护栏杆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226 机床电气通用技术条件GB 7033 护指键式和护罩式
2、木工平刨床安全技术条件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T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34 工业照明设计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3. 1 木工指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3.2木工(材)车间可指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兰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间(工厂),亦可指木材与术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3. 3车间(工厂)指单位或部门,也指单位负责人。3. 4 内护罩指设在平刨床唇口下方的一种困弧形的防护罩。4 作业环境4. 1 温度4. 1. 1 木工车间内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及防暑防寒要求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4.
3、1. 2 术工车间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高于35,当高于35肘,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19批准1996-01 01实施122 GB 15606 1995 温措施。4, 1.3术工车间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低于12。当低于12时,应采取局部的防寒保暖措施。4.2通风4. 2. 1 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TJ36的规定。4.2.2 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植物性的粉尘浓度不得高于10mg/m 4. 3 照度4, 3, 1 木工车同照明应符合TJ34的有关规定。
4、4,3.2木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度。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照度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4. 3. 3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应符合表l要求。表1最低照度值车间和工作场所混合照度制材车间150 本制品车间300 注I)不包括车间辅助建筑如车间休息室、通道、楼梯等4,3,4 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保(防)护装置。4,3,5 照明器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表面清洁。4,4 噪声4. 4, 1 各类木工机床空运转时的噪声值应符合GB12557的规定。4,4.2 车间噪声超过90dB(A)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5 平面布置5. 1 一般要求lx 一般照度5
5、0 JOO 5. 1. 1 术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畅顺,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5. 1. 2 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圈,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5. 1. 3 车间工作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5, 2木工机床和其他设备的布置5.2. 1 木工机床(设备的布置应留有与产品品种、批量相适应的堆料场地。并考虑生产时上下料用地及废品、半成品的过渡性堆放。同时还要考虑工辅助器具箱(架)等摆设位置,使各设备(机床)之间
6、的生产活动不致于互相干扰。5. 2. 2 凡有多人操作的术工机床,其操作台的布置应确保操作人员能彼此相望。5.2.3 木工机床(设备的基础和厂房构件的基础或其他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200 mm的距离。5, 2. 4 木工机床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 mm, 5. 2. 5木工机床的布置应考虑生产活动对相邻设备的操作人员不会构成意外的伤害。123 GB 1 5 6 0 6 1 9 9 5 5.2.6 制材带锯机不能布置在车间电气走线的下方。5. 2. 7木工机床必须牢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小装置必须固定在条凳、工作台架
7、或有足够强度的支座上(手提、电动和气动工具除外)。5.3 工位物料的存放5.3. 1 一般要求木工机床的生产工位附近,可根据工件流转及运输要求来布置堆放各种规格的木料和加工(半)成品的场地d日工废料及木屑按综合利用要求存放;工辅器具等按集中存放工具箱内的原则进行布局。各类物料堆放位置的顺序应便于加工作业,且应确保作业安全。5. 3. 2 堆放场地木工车间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宜堆码放置,场地的大小应保证堆垛容量能满足生产批量的要求。5. 3. 3 原木堆放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m。5.3.4 板、方料堆放5.3.4.1 板、方料应分
8、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o 5. 3. 4. 2 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lm,楞腿高应大于100mm。- 5.3. 5棒料可采用密实形堆放,短棒料亦可用货架或货箱存放。采用密实形堆放时,其楞腿垫木高度、间距要求同5.3.4.2,且堆垛两边的堆放坡度不得大于棒料的自然堆积坡度(稳定坡度)。而采用货架或货箱存放时,货架(箱应有足够的强度,不致压坏。5.4 通道5. 4. 1 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不得小
9、于2mo 5.4.2 单独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 m。5.5消防5. 5. 1 木工车间的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消防的要求,且要符合TJ16的规定。5. 5. 2木工车间内应在明显并便于取用处布置有消火栓、砂箱及相应的灭火器。5.5. 3 木工车间的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5. 5. 4 木工车间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表2车间建筑耐火等级单层、一80 二、四60 自1多层50 40 5. 5. 5木工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车间内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5. 5.6 车间内必须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相应
10、的防范措施。6设备与安全装置6. 1 一般要求6. 1. 1 外露的驱动、传动、送料、辘筒等部件的运动链应有防护罩,或在操作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安124 GB 15606 1995 装接触预防装置。6. 1. 2切削刀具除必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不得外露。否则要安装防护罩,或接触预防装置或防止打飞装置。6. 1. 3 在设备切断电源后,主轴由于惯性继续运转有可能引起危险时,要安装制动装置或紧急停机装置。6. 1. 4 机床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的有关规定。其余设备的电气亦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6. 2 木工圆锯机及圆锯片6.2. 1 圆锯机的锯片在非工作的大半圆内应设计有防护装置。6. 2.
11、 2 木工困锯机应设有排屑口或排屑装置。手动进料木工圆锯机应配备有覆盖式防护罩。6.2.3木工圆锯机应配备分料刀。分料刀的外形几何尺寸应根据锯片直径(份而定,分料刀厚度则应比锯片厚度大些,比锯路略薄些。6.2.4 自动进料木工圆锯机在进料辘或履带前面的全部宽度上应安装防回弹装置,回弹爪应保持与喂进的原料连续不断的接触。6. 2. 5 摇臂式万能木工圆锯机在导轨前端应有限位挡块。6.2.6 吊式横截锯应装有平衡锤或弹力回锯装置。6.2. 7有裂痕的圆锯片未经修复不得使用。6.2.8未经过适张度处理的普通圆锯片不得使用。6. 3木工带锯机及锯条6. 3. 1 术工带锯机安装时要确保上下锯轮的稳定性
12、,不能左右晃动。6.3.2 上下锯轮安装时必须严格控制圆跳动量,以使锯条运转平稳和减少锯条的龟裂。6.3.3 带锯机使用时应装有锯罩。除锯卡与工作台(或横船)之间的锯条部分外,带锯条的其余部分都应封闭,上下锯轮罩的外圆周面要用坚实的材料,罩的内壁应用光滑的金属材料做衬里,而锯轮的前部与后部可用实心材料或金属钢丝网、多孔金属片等制造。6. 3. 4 带锯机应有张紧装置,并按机床的型号和规格把张力调节至规定的数值,以免带锯条张力过大而断裂。6. 3. 5 锯卡的结构应能按木材的厚度调整位置,或随木材的厚度而自动跟踪,锯卡一般要调至距木材的上表面约为30mm,锯卡与锯条的间隙一般调整在0.080.1
13、5 mm之间。锯卡与上锯轮之间亦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应能挡住外露锯齿和遮住锯条两侧面并随锯卡的升降而调整。6. 3. 6跑车导轨要平直,车盘要平整,两端应装有行程开关,卡钩要尖锐,移动灵活,有力。跑车轨道上应设有清扫装置,使跑车运行平稳,轨道两端及两侧除作业点外应设有警示栏,警示栏高度不低于800 mmo 6. 3. 7 带锯条的厚度应根据带轮的直径规格来选择,要避免小轮径选用大厚度的锯条,造成断裂伤人。6. 3. 8带锯条的锯齿要锋利,齿深不能超过锯条宽度的1/4。使用中要严格控制带锯条的横向裂纹,当带锯条裂纹长度超过表3规定之一者。应切断重新焊接。表3裂纹名称锯背或锯身裂纹齿根裂纹焊缝两侧
14、裂纹焊缝裂纹裂口指标.l.n lB 1 不允许存在lOB 6 7 注B为带锯条宽度。6. 3. 9 带锯条的焊接应牢固平整,接头不得超过三个(小型台式带锯可稍放宽),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为总长的五分之以上。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基本上保持一致,以防强烈振动。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在齿距中央。锯条接头搭接时搭接宽度应视锯条的宽度和厚度而定,一般为911mmo l 2o GB 15606 1995 6. 3. 1 a 带锯条的适张度处理应满足圆势与弯势的要求。但在带锯条接缝左右24mm内禁止辗压适张度。6. 4 木工刨床6.4. 1 木工平刨床禁止采用方柱形与棱柱形的刨刀体,规定采用圆柱形刨刀体,
15、梯形的刀槽装刀后应成为封闭形或半封闭形。6. 4. 2 刀片安装与调整后,其径向伸出量不得大于1.1mm。同一刀片的两端和各刀片之间的径向伸出量允差不得大于0.05 mm。新刀片的宽度应大于30mm,重磨后其宽度不得小于原宽度的三分之二。6. 4. 3 平刨床应有刀轴止动机构,以供装拆刀时定位用,还应设有制动装置,在切断电源后,刀轴的制动停转时间应符合GB7033的规定。6.4.4 平刨床工作台的开口量尽可能小。当前工作台在最大(切削深度为5mm) 00削位置时的开口量如表4。表4mm 切削圆公称直径,mm71 80 80 90 90 100 100 11 112 12 125 14 140
16、160 无内护罩笔三40运42.5运45 47.5运50运55运60偏心轴有内护罩运5660 三三64运68运7478 三83升降机构形式元内护罩运45运50,;:;55 运6065 斜导轨有内护罩运62运二66.;10 运74 8085 三豆906. 4. 5 平刨床的扇形板的设计应能使板在使用全过程中能自动遮住导向板左侧加工区的全部刀轴。6. 4. 6 平刨床的护指键每次刨削前必须在刨床全宽上盖住刀轴,键的相邻间距不得大于8mm,包!削时板料冲开的宽度应小于板料的宽度加上8mm的数值,其余的护指键仍留在原位。6.4. 7 平刨床内护罩结构的防护装置,一般要求外加崩形板。6. 4. 8平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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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5606 1995 木工 车间 安全生产 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