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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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20 C 81 量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 1-2005 代替GB14287 1993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Part 1 : 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5-09-01发布2006-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茂总局串舍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0(.1 IJ GB 14287. 1-2005 目次m山1i1L1i14qu勺,。
2、件UH法文-u方用义验引定求试则性和要与规围范语般求验志言范规术一要检标前1234567I GB 14287. 1-2005 前言本部分的第4,5,6、7章内窑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 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第1部分t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一一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一一一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本部分为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第1部分,代替GB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与GB14287一19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1.本部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较先进的要求,取消了原标准对高温贮存环境、低温贮存环境的适应要求,
3、与国际标准一致;2.本部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原标准中基本功能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基本功能试验的试验方法;取消了高温贮存试验、低温贮存试验、平衡试验、重复动作试验的试验方法;3.本部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志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利达英杰电子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张颖琼、杨波、赵长征、孙珍慧、周华、王鹏翔、胡少英。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14287-1993。mm
4、GB 14287.1一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本部分适用于接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信县l伏特被保护电气线路火灾危险参数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件,其随后所有的修协议的各方研究是部分。3. 1 GB 16838 GB 9969. 1 电气火灾当被保护系统,它由电气3.2 电气火灾监能接收来自电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3. 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4 一般要求4. 1 总则分自愧去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分,可瞌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指示报警
5、部位,记录监控设备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4. 2 通用要求4. 2. 1 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 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4.2.2 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4. 2. 3 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4. 3 监控报警功能4. 3. 1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GB 14287. 1-2005 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4.3.2 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4.4 控制输出功能4.
6、4. 1 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4.4.2 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4.4.3 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4.5 故障报菁功能4.5.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a)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b) 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其中对于a)类故
7、障应指示出部位,对于b)、c)、d)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4.5.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F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4.5.3 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4.6 自检功能4.6.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4.6.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4. 7 电源功能4.7.1 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摞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
8、用电源;当主电帽、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a) 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pb) 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国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4.7.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4.8 操作级别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
9、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4.9 主要部件性能4.9.1 通用要求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下列各有关章条的要求。4.9.2 指示灯4.9.2.1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故障,绿色表示正常。4.9.2.2 所有指示灯应清楚地标注出功能。4.9.2.3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GB 14287. 1一20054.9.3 音晌器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
10、音响器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4.9.4 接钱端子4.9.4.1 接线端子应有护罩。4.9.4.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清晰标注。4.9.4.3 强、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4. 10 使用说明书监控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满足GB9969. 1的要求。5 要求与试验方法5. 1 试验纲要5. 1. 1 型式试验程序见表1。5. 1. 2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一一温度:150C350C; 一一一湿度:25%RH75%RH;一大气压力:86kPa106 kPa。5. 1.3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l:
11、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5. 1.4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2台监控设备和与其配套的探测器。5.1.5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前检查。5. 1.5. 1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剌等机械损伤;b) 紧固部位元松动。5. 1.5.2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应按4.2、4.84. 11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表1编号名称项目序号试验项目l 2 5.2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J5. 3 控制输出功能试验、J、J5.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5. 5 自检功能试验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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