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557-1990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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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557-90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W创Mlworkingmachines-Safety code for construction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机床(以下简称机床)的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构和止逆器的要求、吸尘与排屑、噪声与振动的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木工机床。2 引用标准GB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3 安全色GB 4053. 1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3 工业固定
2、式防护栏杆GB 4053.4 工业固定式钢平台GB 5226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ZB J50 016金属切削机床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ZB J50 005 金属切削机床粉尘浓度的测定ZB J50 014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ZB J50 017 出口机床包装技术条件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3 一般要求3.1 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3.2 机床上液压传动系统的安全应符合GB3766和ZBJ50 016中的安全规定,气动系统的安全应符合GB7932的规定。3.3 机床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5226的有关规定。3.4 机床上的刀具应符合有关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标准的规定。3.5 机床上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部分(参看附录。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3.6 机床的动力或控制信号中断时,制动和夹紧动作不应中断。3.7 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以防夹伤,香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12-14批准1991-10-01实施GB 12557-90 3.8 有可能造成危险的传动装置应尽量设置于箱体内,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对其危险部位进行防护。3.9 外露旋转零、部件的外表面不应有尖棱、夹角、毛剌等,推荐表面粗糙度R.值
4、为1.6m。3.10 管路和电缆的设置应防止损坏,并不能妨碍机床的操纵和部件的运行。3.11 机床上采用气压传动的装置应避免废气将切屑、灰尘吹向操作者。3.12 运动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起动、制动、冲击等产生松动。3.13 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应按规定进行动平衡或静平衡。3.14 机床上必须清晰地标明主轴或刀具的旋转方向。3.15 人员进入工作区若有较大危险,则应对工作区进行防护。工作区的防护装置的设置应保证安全距离。3.16 当安全防护装置将机床整个工作区罩起来或隔离时,则加工区内的危险运动部件可不另设安全防护装置。3.17 无法全防护的刀具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
5、余部分应加以防护。3.18 在工作位置上不能全部观察到工作区的机床(或生产线),而偶然的开动有可能伤害处于工作区的人员时,必须设有警告信号装置。撤压启动按钮应自动发出时间不少于15s的警告声响,推荐其声压级为90100dB(剖,频带为125500险,当信号发出完毕后,机床才能开始工作。3. 19 需要指示主电机工作载荷、夹紧装置内的气体或液体的压力等机床,必须配备适当的指示仪表(如电流表、压力表)。3.纫机床上必须装有限制超载的保险装置。如果因结构上的原因不能防止超载,则必须在机床上装有写明代表最大极限的标牌(如最高转速、最大圆周速度、最大锯片直径等)。4 安全防护暴置的要求4. 1 安全防护
6、装置(以下简称防护装置)的功能应可靠,在操作者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操作安全。4.2 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容易控制,不妨碍机床的调整和维修,不限制机床的使用性能,不影响工件的加工质量。4.3 防护装置不应有造成夹伤、剪切等伤害的危险部位,不得给碎屑的排除造成困难。4.4 防护装置可安装在单独的支承上,也可直接安装在机床上,但均应固定可靠,不会自行打开F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疲劳强度,必要时应装上手柄,以便启闭、拆下或移动。4. 5 防护罩最好用连续材料制造,若采用网格状材料或孔板制造,则罩的外表面至危险点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开口量以孔的最大内接圆直径计算)。4.6
7、防护罩若会妨碍机床加工中需要监视的区域的可见度,则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硬塑料板等透明材料制造。4. 7 当机床工作时,有可能产生爆炸危险(例如磨削、抛光等),其防护装置的结掏和材料应能防止火花引起燃烧。4.8 提升或移动加工区防护罩的活动部分,所用的操纵力不得超过60N。4.9 固定式防护装置在结构上应能防止人体接触机床的危险零、部件,不借助于工具均不能被移动和打开。若工件进给必须通过该防护装置,则应在其上留有开口,但开口量与防护装置至危险点之间距离,必须遵守图1和表1的规定。GB 12557-90 B 刀具BIBB-1J BBE-ltL 图1表1mm 防护装置开口量A150 开口至危险点的最小距
8、离BI 0 800 4.10 可调式防护装置的开口量或开口位置和开口量应能根据需要调节,开口部位有危险的部分应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装置上的可调零件定位应可靠,不易松脱和误置。调整和紧固时,不需用扳手或螺丝刀等工具,例如平刨床的防护装置(见图2)。图24. 11 自调式防护装置必须保证工件加工之前和加工之后均能自动地封闭危险区,在工件加工过程中,危险区可由防护装置和工件或单纯由工件来封闭。例如圃锯机的防护罩(见图3)。自调式防护装置的活动部分应能防止松脱,并能避免复位时产生冲撞。开启该装置的操纵力不得越过20N。GB 12557-90 图34.12 隔离防护装置应能保证安全距离,其至危险点(危险
9、区)的距离推荐按图6和表2选择。例如栅栏(见图4和图白。圃即咽腼乓笃ijfj图4隔离防护的安全距离图5 危险点(危险区2400 2200 2000 高度H22600 100 100 100 2400 100 100 2200 850 350 2000 350 1800 1600 1400 1200 1 000 800 600 400 200 GB 12557-90 图6表2防护装置高度Hl1800 1600 1 400 危险点危险区)JlJ防护装置的距离D100 100 100 150 150 200 400 500 500 500 600 700 600 900 900 500 900 90
10、0 100 800 900 500 900 300 900 600 1200 100 200 600 900 1 000 1000 1000 1000 1 000 900 500 300 200 4.13 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时,该装置应与机床工作循环联锁。mm 1 000或1000以下100 200 600 1 100 1100 1 100 1 300 1 400 1 400 1300 1200 1200 1 100 4.14 经常开启的遮盖运动部件的门,打开时若有一定的危险,应将门内涂成黄色,门外按GB2894作一个警告标志。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10961的规定。4.15
11、遮盖加工区的防护装置,必须保护操作者和靠近机床的人不受伤害。5 操纵机构的要求5.1 操纵机构的数量、结构与设置应能方便、快速、准确、安全地操纵机床;不得妨碍对机床信号装置的观察。5.2 手动操纵机构应使用方便,不应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5.3 操纵变位机构应设有可靠的定位器,以防止其自行移动。GB 12557-90 5.4 除台式机床或站在专用踏板上操作的机床外,操纵手柄离地面的高度(按手柄、手轮中间位置计算)应符合表3的规定。使用情况25次/每班5-25次/每班三二5次/每班表35. 5 操纵手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台、脚踏板等。操纵手柄、手轮离地高度m 0.5
12、-1. 6 0.3-1. 8 主二25.6 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液压系统的操纵力应符合GB3766的规定。使用情况25次/每班5-25/每班表45次/每班! 操纵力N 40 60 注g对于夹紧、锁紧、顶紧及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设计规定。变型机床的手轮、手柄操纵力按基型要求。5.7 操纵用脚踏板表面应带网纹或是粗糙的,其宽度不应小于80mm,移动行程为45-70mmo启动机床的脚踏板的操纵力不得超过40N,并应采取防止偶然踏着产生动作的防护措施。5.8 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5-1.7 m;不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3-2.5m (台
13、式机床除外)。5.9 电气控制板的按钮距地面或操作台的高度推荐为z下排按钮不低于0.6m;上排按钮不高于1.6m。下排按钮低于0.9m的控制板,应相对于水平面大于120。倾斜安置,按钮数不超过7个的控制板允许垂直安置,安置高度不限。5.10 操纵机构应按GB10961的规定装上表示功能、用途的标牌,并应保证标牌上的符号在距离500 mm范围内能读出。5. 11 手动操纵件的运动方向应与受其操纵的运动件的运动方向一致,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5. 12 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转速超过20r/min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5. 13 不允许同时动作的运动部件,
14、其操纵机构应联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联锁时,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说明标牌,并在机床使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5.14 对低速或移动部件停止时才允许转换的操纵机构,应有联锁装置。如不能安装联锁装置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警告标牌。5. 15 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机构,在多个操作站的机床上,各操作站上均必须有急停操纵机构,该机构应超控于任何操纵机构。急停操纵机构不得在完成急停动作之后自动恢复功能,其复位不得使机床的任何部分重新开动。5.16 在操纵机构重复设置的多操作站的机床上,应设置联锁装置或转换装置等,以确保不能同时在各操作站上操作机床(急停操纵机构除外。5. 17 自动化机床和程序
15、控制机床,必须装有辅助的手动操纵件。6 进给机构和止迪嚣的要求6. 1 机动进给GB 12557-90 6.1.1 机动的刀具进给装置和机动的装载工件进给装置,必须设置限位开关、固定撞块、离合器等限位装置,必要时还应设有缓冲装置。6.1.2 进给辘、进给链等进给装置上有可能被人体触及的危险点(或危险区必须进行防护,当采用挡板或有开口的防护罩防护时,其开口量与危险点的距离的关系应符合第4.9条的规定。6.1.3 主运动与进给运动分离的机动进给机床,除调整必要外,均应确保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F进给运动的停止不迟于主运动的停止。6.2 手动进给6.2.1 用手推动的移动工作台,其空载操纵力不得
16、超过25N,且必须采用防止脱落的措施。6.2.2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设有可靠紧固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长度和宽度必须能保证工件的安全进给。6.2.3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酌情配有安全进给附件,例如进给推棒(见图7)、推块(见图2)、联合夹具(见图的等,以保护操作者的安全。图7图86.2.4 进给推棒和推块应用硬杂木制造,沿其纵向的木纹应是直纹,必须能承受工件进给所需的压力,推棒的柄部不得做成弯形。6.2.5 进给夹具应能可靠地夹紧工件,并能使操作者的手与刀具保持有安全距离。夹具上应设有固定牢靠、强度足够的手握操作件(例如手柄。6.2.6 安全进给附件结构安全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
17、全标准的规定。6.3 止逆器6.3. 1 在有工件回弹危险的机床上,例如单面木工压刨床,必须装有止逆器。6.3.2 止逆器应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必须在机床切削宽度和切削深度全范围k均能防止工件回弹。6.3.3 止逆器的累计工作宽度应不小于机床的最大切削宽度,或机床进给执行件如进给辑、进给链板等)的工作宽度。各止逆器之间的间隙应能防止窄木条通过,其最低下垂点应在同一平面上。6.3.4 止逆器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抗冲击能力。当止逆器做成爪形,以嵌入工件表面的形式防止工件回弹时,其模角应取300-400,爪部必须锐利、耐磨。6.3.5 机床上必须有防止止逆器超程反转的结构。6.3.6 止逆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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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2557 1990 木工 机床 结构 安全 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