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B68004-1986 原条造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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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原条造材ZB B 88004一Pole bucklnK 本标准适用于山场和贮木场原条造材,对山场和贮木场原条造材的基本要求、量材设计和造材作业作出具体规定。1 基本要求1. 1 原条生产时必须把枝丫打净、砍平,根部断面要锯齐,不得带有树根。1. 2 枯立木、风折木、火烧木、梢头木等,凡符合原木标准规定的都要造材利用。1. 8 量材设计前,堆集的原条必须拨开。1. 4 造材作业时必须配备撬木工。对弯曲、不稳固的原条,应加垫稳固。1.5 量材设计应由经过培训,熟悉木材标准和术材价格,并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考核合格的木材检验员担任。南方林区收购集体生产的原木,应由经县以上林业部门
2、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木材检验员,对山场量材设计进行指导。1.8 检量使用的尺杆、卡尺、卷尺、弓形尺和蔑尺,一律按米制标准刻度,检量用具要经常检查校正,刻度不准,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Z 量材设计2.1 量材设计时,对原条要采取看、探、敲、量、算、划等办法,正确判断各种缺陷。2.2 量材设计时,要从原条根部至稍部进行,量尺要准确,划线要明显,并留出适当的锯口长度。z.a 树干通直、尖削度小、节子少、材质好以及无病、虫害的原条,应造优质材或长材。凡符合特级原木标准的,应优先造特级原木。2.4 小径原条、多节原条、梢头木,符合直接用原木标准的,应造直接用原木。2.5 原条多节部位,其长级、径级符合加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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