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2286-2009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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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2286-2009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cosmetics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09-02-20发布2009-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Ij1=1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纯、席静、李小丽、陆健。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SN/T 2286-2009 I SN/T 228
2、6-2009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含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报检、抽样、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不合格品处置以及复验。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含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
3、样通则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GB/T 7917 (所有部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T 7918 (所有部分)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 7919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化妆品cosmetics 是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3.2 成晶finished product 已完成所有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已完成销售包装过程的产品。3.3
4、 原料raw material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3.4 半成晶bulk product 已完成生产加工过程,未完成销售包装过程的产品。3.5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以同一报检单的产品为一检验批。不同报检单中生产厂家相同、配方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生产批1 SN/T 2286-2009 次(或日期)相同的产品也可作为一个检验批。3.6 化妆品标签labeling of cosmetics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或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 7 格式版面format 化妆品标签上所有标示内容。3.8 符合性检验inspection of conformabili
5、ty 对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验。4 报检4.1 资料提供4.1.1 进口企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有关要求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及以下文件: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销售包装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样张及外文标签的翻译件。列入免税范围的,可免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化妆品原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非销售用的展品,需提供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测试用样
6、品,属于企业自行测试使用的,须提供企业出具的检测用的书面声明;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的,须提供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用证明;非销售用个人携带、邮育化妆品,应提供不作为商业用途的书面保证;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4.1.2 出口企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有关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及以下文件: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可免予生产许可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除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原料清单及配比;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国家认可的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机构和功效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功效评价报告;销售包装
7、化妆品的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4.2 资料审核4.2.1 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4.2.2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如下:2 报检单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报检人重新填写或者补充、更正后受理;单证不全、可能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报检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资料后,方可出证放行。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SN/T 2286-2009 5 抽样5.1 抽样要求5.1.1 抽样环境应清洁、干燥。样品、抽样用具、样品容器等都不得受到环境污染。5.1.2 抽样器
8、具和样品容器应清洁、干燥、元异味,样品容器应密封性良好。5.1.3 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在元菌环境下采用元菌技术采样。5.1.4 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微生物检验样品,再抽取其他样品。5.1.5 在抽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原有品质的改变,避免再次污染。5.1.6 所抽取的样品按规定进行标记。5.1.7 抽样过程做好相关记录。5.2 抽样方案5.2.1 抽样原则按随机抽取原则,从检验批中抽取规定件数的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满足检验、复检和备查用。5.2.2 化妆品分类将化妆品分成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口腔用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和香水6类。5.2.3 成晶5.2.
9、3.1 一般情况的抽样对每一检验批的产品进行分类,依据以下规则抽取样品:a) 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口腔用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各类别化妆品按品种抽样,每个品种至少抽取最小包装产品数为3N,其中N按表1抽样方案一确定。表1抽样方案一报检件数/件N/件10001 7 b) 香水类的化妆品:每个品种至少抽取最小包装产品数为2N,其中N按表2抽样方案二确定。表2抽样方案二报检件数/件N/件10001 4 5.2.3.2 特殊情况的抽样对进出口品种多、价植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少的特殊情况,按类别抽样,每类至少抽取1个品种,品种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所确定的抽样品种按5.2.3.1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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