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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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案号:12623-2002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83-200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2002-10-28 发布 2003-01-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83-2002 I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
2、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 耿毓修 严涧 DB31/283-2002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3、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50m。 3.4 立
4、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 0.4m,且 不得大于0.9m; b)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 0.2m; d)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 ,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 3.4 条的规定(除第 3.4a 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 ,厚度不得大于0.3m。 3
5、.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DB31/283-2002 2 b) 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4.5m。 4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
6、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 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 1.5m。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0.2m, 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
7、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 层(10m) 3m 3 层(10m ) 8 层(24m ) 6m 8 层(24m ) 20 层(60m ) 8m 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
8、向间距应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 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DB31/283-2002 3 表 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 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 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
9、还应实行监理。 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 GB50009 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 0.55kN/M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 GBJ17 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 GB50057 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 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
10、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 交通信号设施;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人行道隔离栏; f) 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 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 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第7.1条(除7.1e 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 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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