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71-2002 燃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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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12201-2002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71-2002燃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 2002-02-10 发布 2002-03-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71-2002 I 目次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条件 . 3 4.1 许可 .3 4.2 危险区 . 3 4.3 设施条件 .3 4.3.1 设施设置 . 3 4.3.2 结构 .4 4.3.3 电气设备 . 4 4.3.4 通风装置 .4 4.3.5 报警装置 . 4 4.3.6 消防设施 .4 4.3.7 标识 . 5 4.4 环境条件 .
2、5 4.5 人员条件 . 5 4.5.1 岗位设置 .5 4.5.2 岗位培训 . 5 4.5.3 持证上岗 .5 4.6 管理条件 . 5 5 安全技术要求 .5 5.1 燃气供 给系统专用装置的维修、安装 . 5 5.1.1 安装 .5 5.1.2 维修 . 6 5.1.2.1 泄漏检查 .6 5.1.2.2 泄漏处理 . 6 5.1.2.3 维修作业前基本要求 .6 5.1.2.4 拆卸作业 . 6 5.1.2.5 专用装置维修 .7 5.1.2.6 安装、调试 . 7 5 2 非燃气 供给系统常规维修 .7 5.2.1 维修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 7 5 2.2 机、电、液(气)装置的维
3、修 .7 5.2.3 焊接、切割、加热作业 . 7 5 2.4 烘、烤漆作业 .7 5.3 卸液作业 .7 DB31/271-2002 II 5 4 检验 .8 5.4.1 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检验 .8 5 4.1.1 新件的检验 .8 5.4.1.2 修复件及旧件的检验 .8 5 4 2 车辆竣工检验 .8 5.4.2.1 安装车辆检验 .8 5 4.2.2 维修车辆检验 .8 5.5 报废或更新车辆的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处理 .9 5 6 燃气供 给系统专用装置的存放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提示性识别标志要求 . 10 A1 导言 . 10 A2 图形 . 10 A3 尺寸 .
4、 11 A4 颜色 . 11 A5 悬挂要求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LPG 和 CNG 泄漏检测方法 . 12 B1 导言 . 12 B2 方法及要求 . 12 B2.1 可燃 气体检测仪检测 . 12 B2.2 泡沫法检测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LPG 卸除方法及要求 . 13 C1 导言 . 13 C2 方法及要求 . 13 C2.1 燃烧 . 13 C2.2 泵出 . 1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CNG 卸除方法及要求 . 14 D1 导言 . 14 D2 方法及要求 . 14 D2.1 燃烧法 . 14 D2.2 排放法 . 1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合格证、使用
5、说明书内容 . 15 E1 合格证内容 . 15 E2 使用说明书内容 . 15 DB31/271-2002 III前言 本标准术语与定义中“点火源”定义等效采用澳大利亚 AS 2746.1999“燃气汽车工作场所”中的定义, “危险区” 、 “区域 2” 、 “释放源”的定义等效采用澳大利亚 AS2430.11987 “危险区域的分类第一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定义,本标准 4.3.4 通风装置中的通风量及空气流速等效采用澳大利亚 AS2746.1999“燃气汽车工作场所”中通风的规定。 本标准附录 B“LPG 和 CNG 泄漏测试方法” 、附录 C“LPG 卸除方法”附录 D“CNG 卸除
6、方法”及部分条款内容非等效采用了澳大利亚/新西兰 AS/NZS1425.1999机动车发动机用液化石油气(LPG)燃料系统 、AS/NZS2739.1999 机动车发动机用天然气(CNG)燃料系统 、澳大利亚AS2746.1999“燃气汽车工作场所”标准的相应内容。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起草。 上海九环汽车液化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人杰、吉冬宝、孙西义、吴小鹏 DB31/271-2002 1 燃
7、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汽车维修(包括在在用汽车上安装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维修(包括在在用汽车上安装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燃气汽车的常规维修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中车用气瓶(含与气瓶相连的集成阀)的维修、检测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8、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 采暧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31811995 漆膜 颜色标准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3459 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8299 机动车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与定义 3.1 燃气汽车 采用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汽车。 3.2 在用汽车安装 在上牌
9、照以后的汽车上安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但不改变原车设计要求,不影响原车的使用和安全性能。 DB31/271-2002 2 3.3 常规维修 不涉及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常规性维修。 3.4 点火源 具有足够点燃可燃性物质的能量源,包括明火、爆炸性自燃材料、火花、电弧光、在危险区域不允许使用的电子或机械设备。 3.5 危险区 存在或可能存在大量爆炸性气体的区域1),且爆炸性气体的数量使得对结构、安装和潜在点火源2)都必须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注 1:所说的区域是指三维空间。 注 2:潜在点火源的例子包括:电子装置、明火、打磨和焊接操作发出的火花和炽热物体表面。 3.6
10、域 2 在正常操作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如果产生也只存在短暂时间的区域。 3.7 释放源 一个点或一个地方,从这个点或地方可能会泄漏出燃气气体、蒸气、雾气或液体进入空气中从而可能形成易爆气体。 3.8 专用装置 为了汽车上燃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在汽车上专门安装的,由储气部件、供气部件、控制部件和燃料转换部件组成的一整套燃料供给系统。 3.9 车用气瓶 安装在车辆上用于储存供给车辆自身使用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可反复充装的气瓶,按其材质分为金属气瓶和复合材料气瓶,按其充装的介质不同目前有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3.10 集成阀 将限量充装阀、液位计、卸压阀、带
11、有过流阀的遥控供给阀和止回阀等的全部或部分组合在一起构成的具有多功能的部件。 3.11 卸压阀 一种通过温度或压力或二者的组合传感的,在温度或压力达到预定值时能够卸压的部件。 3.12 截止阀 供给或中断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输送的阀门。 3.13 管路 汽车上安装的、输送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流经的所有管件及相关件的总称。 DB31/271-2002 3 3.14 软管 将液态或蒸发汽化的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以设定压力从一处输送到另一处的挠性管。 3.15 LPG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的英 文缩写。 3.16 CNG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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