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Z 21700-2008 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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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Z 21700-2008 ICS67.120.30 X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Z 217002008 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Code on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eel products for export 2008-04-09 发布 200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布GB/Z 21700-2008 目次 前 言 3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总则 . 5 5 鳗鱼养殖 安全管理. . 5
2、6 原辅料安全卫生 . . 6 7 加工、包 装、储运过程安全卫生质量 . 6 8 检验与监控. . 8 9 检测质量. . 9 10 追溯. 9 11 产品召回. . 10 12 记录. 10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基本条件 . 11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质量监督员条件和职责 . 13 附录 C(规范 性附录)鳗鱼制品检测实验室的通用条件 . 14 GB/Z 21700-2008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 A、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国家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飞、肖燕茂、杨彬彬、陈长兴、王根芳、廖鲁兴、张晓丽、郑映钦、朱崇德、徐长安、杨方、王以农、杨燕忠、万鸿明、黄新平、钟义勇、郑晓忠、刘国栋、宋志刚、林禹、李耀平、黄建生、林峰、黄莹、王咏梅、彭建华、张蕉南、毕克新、徐丽艳、刘环。 GB/Z 21700-2008 出口鳗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出口鳗鱼养殖安全管理、加工过程安全卫生质量控制、运输、检验与监控、检测质量、产品追溯、产品召回及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供加工出口用鳗鱼养殖企业、生产
4、加工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文件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53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S
5、N/T 1347 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鳗苗 eel fry 从江、河口捕获的、体色仍呈半透明至尚未完全转黑阶段的鳗鲡。 3.2 鳗种 eel seed 体色已转黑、 规格自 500 尾/800 尾/ (日本鳗鲡) 或 300 尾/500 尾/ (欧洲鳗鲡、美洲鳗鲡)至规格 50 尾/的鳗鲡。 3.3 鳗种饲养 eel breeding 将鳗苗培育至鳗种的过程。 3.4 食用鳗养殖 eel farming 由鳗种投放池(塘)后,通过专用的饲料及养殖技术人员的精密管理,维持合理的养殖密度和良好的
6、养殖环境,培育成一定规格可供出池(塘)的原料鳗的整个生产过程。 3.5 鳗鱼制品 eel products 用烤制、蒸煮、调味、冷冻等方法处理原料鳗及其内脏后的产品。 3.6 原料批 material batch 按同一养殖周期、同一时间收购、同一来源(同一土塘鱼池或以水泥池为养殖方式的同一养殖场)、同一品种的原料鳗为同一个原料批。 GB/Z 21700-2008 3.7 生产批 production batch 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在同一天用同一批原料加工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4 总则 4.1 供出口加工用鳗鱼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鳗鱼养殖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4.2 出口
7、鳗鱼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 SN/T 1347 的规定条件,供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鳗鱼养殖安全管理 5.1 养殖场 应与外界环境有效隔离,避免受不良环境污染,避免养殖水源和周围大气受污染,养殖水温、气温应符合鳗鱼生长的要求。 5.2 养殖设施设备 养殖池(塘)应符合养鳗要求,布局合理,编号规范,进排水分设。具有配套的遮阴、保温、供热设施(水泥池)及增氧设备、供电设备等,有专用独立饲料房、药房或药柜,及必要的水质、病虫害检测设施设备。 5.3 养殖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 5.4 鳗苗、鳗种 5.4.1 来自江、河口海区健康鳗
8、苗直接培育投放养殖的,鳗苗可不经过药残检测。 5.4.2 投放符合鳗苗培育条件和要求的培育场培育的鳗苗、鳗种,并具溯源性,可不检测药残。不符合 5.4.1 和 5.4.2 条件的鳗苗、鳗种应经检验检疫并按药残监测项目检测合格。 5.4.3 进口鳗苗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要求,检疫合格后投放养殖。 5.5 饲料 5.5.1 投喂的配合饲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存放,按规定添加了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应严格按停药期投喂。 5.5.2 以红虫等非配合饲料作为开口饲料时, 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处理所用药品不应含违禁药物。 5.6 疾病防治 5.6.1 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控制养殖密度,建立养殖全
9、过程水质及鳗鱼体质检测跟踪制度,及时采取预防、改进措施。 5.6.2 使用农用化学品及生态制剂进行水质处理、水质改良和疾病防治时,应按产品规定的使用方法实施。 5.6.3 治疗用药(包括渔药、农药、中药等)应遵守主管部门及进口国相关药物管理规定,执行处方用药制度,并遵守使用方式、用药量和停药期。 5.6.4 选用的药物、农用化学品、生态制剂等应来自符合 4.1 规定的企业,产品标签应有批准文号、国家标准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要求。 5.6.5 应建立药物进出仓登记管理制度,进仓药物应及时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药物批准号、成分、有效期、生产企业。 5.6.6 养殖过程所使用的药物、农用化
10、学品及生态制剂等应及时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原因、剂量、时间、对象及范围。 5.7 化学品 5.7.1 养殖场应建立并执行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 5.7.2 使用化学品时,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GB/Z 21700-2008 5.8 养殖场管理 5.8.1 供加工出口用鳗鱼养殖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养鳗场备案条件见附录 A),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养殖管理制度。 5.8.2 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5.9 原料鳗鱼出场 5.9.1 活鳗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供给配套的鳗鱼制品加工企业。 5.9.2 应防止活鳗在
11、捕捞、装车、吊水等过程中调包或混装。 5.9.3 每批活鳗应批次清楚,附有供货证明。 5.10 记录 5.10.1 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日志。 5.10.2 养殖日志(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水温和水质监测记录;溯源记录(投放的鳗苗、鳗种的种类,投放数量,投放时间,投放的塘号,苗种的来源及选别、分池等记录) ;投饵量和投饵时间记录;疫病发生情况、死亡原因和数量,以及使用预防和治疗药物的记录。 5.10.3 养殖日志还应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记录的内容。 6 原辅料安全卫生 6.1 原料 6.1.1 企业 应 建立原料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控制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鳗场养殖监管、原料的收
12、购计划、验收等内容,并根据原料收购计划、进口国和官方残留监控计划等要求,制定对配套养鳗场的监测监控计划。 6.1.2 企业 应 与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监管人员(质量监督员条件和职责参见附录B)。监管人员应履行职责,负责对养鳗场实施日常监管并有记录。 6.1.3 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原料进行感官、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并采取措施防止原料在捕捞、吊水、装车等过程中调包或混装,保证原料溯源的有效性。 6.1.4 每批原料应保证用药清楚、用料清楚、批次清楚并附有鳗鱼养殖的供货证明,进厂原料应分批次吊水,并按照批次要求抽样进行感官、药残、有毒
13、有害物质等的检验检疫。 6.1.5 盛装及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无异味、无污染,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水产品的物品混装。 6.1.6 原料鳗应在其耐受温度下充氧运输;包装运输用水用冰应符合 GB 11607 要求,包装运输不宜添加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合物。 6.2 辅料 6.2.1 加工用水(冰)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进口国对加工用水(冰)的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对水质的特殊要求。 6.2.2 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卫生要求对生产用调味料、添加剂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用于生产。 6.2.3 进口的辅料应具有出口国的检验合
14、格证明, 并经我国官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7 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安全卫生质量 7.1 加工过程卫生 应建立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明确人员、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 7.2 关键控制点 应按照 GB/T 19538 中 HACCP 原理的要求对 生产过程的危害进行分析, 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GB/Z 21700-2008 HACCP 计划并进行有效监控,做好记录。 7.3 温度和时间 7.3.1 前处理、烤制、蒸煮、预冷、速冻、内包装和储存等工序的时间和温度控制应按照产品工艺及卫生要求进行。 7.3.2 前处理、内包装等工
15、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其车间的温度不应高于 21;速冻设施的温度不应高于-28。 7.3.3 加工过程中,应控制产品的内部温度和暴露时间。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 21以上,则加工产品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应超过 2 h;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 21以下、10以上,则加工产品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应超过 6 h;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 21上下波动时,则加工产品超过 21以上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得超过 2 h,加工产品超过 10以上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得超过 4 h。 7.4 车间及设施设备 7.4.1 车间与设施 7.4.1.1 车间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
16、求。 7.4.1.2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屋顶或者天花板和车间上方的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杂物的脱落;地面应耐腐蚀、耐磨、防滑并有适当坡度,保持清洁。 7.4.1.3 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平滑、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7.4.1.4 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7.4.1.5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
17、畅通,不积水。禁止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7.4.1.6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设施, 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7.4.1.7 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止产生回流现象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连接,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加以区分。 7.4.1.8 循环使用的鳗鱼吊水用水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 7.4.1.9 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具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7.4.1.10 车间内应
18、安装通风设备, 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维护和清洁的要求。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烤制、蒸煮等产生大量水蒸气的区域,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强制通风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4.2 设备和工器具 7.4.2.1 设备和工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7.4.2.2 设备和工器具的设计和制作应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车间内的设备应耐用、易于拆卸清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 7.4.2.3 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
19、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4.2.4 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不对产品造成污染,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7.5 人员培训 7.5.1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经过鳗鱼加工过程有关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知识的培训,关键工序及GB/Z 21700-2008 工种人员应符合规定要求。 7.5.2 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贮存、使用人员应接受有毒有害化合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7.5.3 同 HACCP 管理体系控制有关人员应经过 HACCP 原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7.6 包装与储运 7.6.1 包装 7.6.1.1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鳗鱼制品的感
20、官特性。标签符合进口国要求,标签上使用的油墨或染料及用于标识产品批号、规格等的油墨应为食品级,标签不得同鳗鱼制品直接接触。 7.6.1.2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包装容器不得重复使用。 7.6.1.3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并应有相应的消毒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7.6.1.4 包装材料与标签使用前应检查以确保无害或无污染。 7.6.2 储存 7.6.2.1 活鳗暂存设施应清洁卫生, 在暂存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进行吊水, 吊水用水应符合 GB 11607的要求。 7.6.2.2 鳗鱼制品的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
21、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 cm, 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7.6.2.3 冷(冻)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冷藏库温度应控制-18以下;速冻库温度应控制-28以下。 7.6.3 成品运输 76.3.1 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应清洗消毒。运输时不应与其他可能污染水产品的物品混装。 7.6.3.2 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并做好温度记录。 8 检验与监控 8.1 检验 8.1.1 企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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