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1663-2005 进出口毛毯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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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663一2005代替SN/T0363. 1-1995, SN/T 1096-2002 进出口毛毯检验规程Rule of inspec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blanket 2005-09-3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5-01实施111 111111111111111 SN/T 1663一2005前本标准代替SN/T0363. 1-19953cm A 16)格道歪斜3cm B 17)格道歪斜3cm A 18)标识、附件坏、掉A 19)脱针3cm三处以内B 20)脱针3cm一处以上A 1)长
2、、宽度偏差率高于5% A 2)长、宽度偏差率高于2.5% ;低于等于5% B 2 规格3)条重偏差率高于一5%A 4)条重偏差率高于3.5% .低于等于一5%B 4.4 标志与包装检验标志与包装检验按有关合同或协议并参照SN/T0554的规定执行。5 合格批与不合格批的处理5.1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5 SN/T 1663-2005 若A类和B类的拒收数Re分别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判定为全批合格,否则为全批不合格(外观疵点的说明及量计方法见附录A)。5.2 内在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若检验结果元单项不符合内在质量品质要求,则判定为全批合格,否则为全批不合格。5.3 标志与包装检验结果的判定若
3、检验结果符合合同、协议或SN/T0554相关要求,则判定为全批合格,否则为全批不合格。5.4 最终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按5.15.3判定均为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该批产品不合格。5.5 对不合格批的处理5.5.1 对不能返工整理的项目,如长(宽)度偏差、条重等,必须将批中的不合格品更换为合格品。若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则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5.5.2 对能返工整理的项目,如包装、外观缺陷等,应予返工整理。5.5.3 本标准系一次抽样检验,当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整理后可重新申请复验一次。复验时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以复验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5.6 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则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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