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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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642 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General rules of inspection for imported and export prepackaged food 2005-09-30发布. 坷何.飞,-,斗;.- 1二、;,_ ,-,.l 飞.,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痊总局2006-05-01实施前富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D均为规范性甜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云贤、张艺兵、郭志法、陶英、邵柏
2、。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642-2005 I SN/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预钮装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内容、结果判定、处置和监督管理的一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雨,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住白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828. 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
3、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蜡GB/T 15091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Codex STAN 233-1969 预钮装食品抽样方案3 术语和定义GB/T 15091-199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风险警示risk alert 国家质检总局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3.2 快速反应emergency action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警示通报迅速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和紧急控制措跑。3.3 分类检验inspection categori 根据食品风险分析确定的风险程度高低、产品质量史和质量管理水平、体系运行情况等因素
4、,对产品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检验。主要分为正常检验、加严检验和放宽检验。4 基本要求4. 1 进口食品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4.2 出口食品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者国家最检总局指定的标准。4.3 迸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应符合注册(登记)管理的规定。4.4 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应与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相符。5 风险警示与分类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风险警示与分类检验见附录Ao1 SN/T 1642-2005 6 报检受理6. 1 报检时间、地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6.2 报检资料的提供6.2. 1 进境报检报检人应提
5、供以下单证:进境货物报检单;对外约定(以信用证结汇者);发票、装箱单和提(运单;标签审核证书;产地证;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口国家/地区宫方卫生证明;使用含有木贯包装或者隔垫材料的,需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国家规定需要检疫审批的,应提供审批证明;其他需提供的商电、文件等。6.2.2 出口报检报检人应提供以下单证: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汇者);发票、装箱单(口岸查验换证时为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厂检合格单;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票蒸/消辛辛证书(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最包装、隔垫材料等);卫生注册证书副本;其他需提供的踊电、文件等。6.3 报检资料审核6.3. 1 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6、;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6.3.2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如下:一一报检单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报检人重新填写或者补充、更正后受理;一一对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予以明确后受理;而一一单证不全、可能影响实随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盾受理;一单证不金、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间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厨缺单证后,方可出证。7 检瞌7. 1 准备7. 1. 1 明确检验检疫依据和方法。7. 1. 2 对本口岸首次进口或者出口的预钮装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情况必要时,应成立检验检疫工作小组,制定检验检疫实胞方案。7. 1. 3 根据
7、不同食品特性、包装规格、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取样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对需做微生物学检测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应经过消毒灭菌。7. 1. 4 必要时应做好检验检疫安全防护准备。7.2 现场监督检验7.2.1 进境7.2. 1. 1 检查产品的名称、标记及号码、批次、数/蠢蠢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污染等情况。7.2. 1. 2 集装箱箱号或其恤运输工具编号应与报检资料相符;箱外无危险品、易燃品标志;集装箱应密闭,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的产品包装水溃、油渍、莓变、污染等现象;集装箱内不应有异昧和农药、化肥、熏蒸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搜迹;
8、冷藏或冷冻运输集装箱温度应符合要求。7.2. 1.3 核查贮存货场及卸载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病媒生物的存在,有无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同时存放,有无必要的铺垫材料和防雨设施等;产品卸载盾是否按品种、批次整齐分类堆放。7.2. 1.4 产品来自疫区的或者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国物,应调查情况,确定实施卫生处理。7.2. 1. 5 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SN月1642_;20057.2. 1.6 对需要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应签发卫生除害通知书),由指定的卫生舔害处理机构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或者集装箱外表及有关的木
9、质醋垫、加固材料进行消毒处理。根据实施卫生除害机构出具的熏蒸/消毒处理结果单),签发熏蒸/消毒证书。7.2.1.7 做好现场检验栓疫记录。7;2.2 出境7.2.2. 1 核对产品的名称、包装、标记及号码、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状况是否在好,有无破损、渗漏、污染等;标签是否与标签审核证书符合;政存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7.2.2.2 对装运出口产品的集装箱实施清洁、卫生、密固、冷冻或冷藏对有运输温度条件要求者等适载检验,并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7.2.2.3 对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国物等进行检疫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核查熏蒸/消毒证书是否与实物相符。7.2.2.4
10、做好现场检验检疫记录。7.2.3 标签审核及检验标签应符合我国食品标签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出口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进口国食品标签要求:检验时应检查实物标签与标签审核证书所列标签样张是否一致,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标识的内容进行实验室检测。7.3 抽样和样品保留7.3. 1 抽样方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抽样,参见附录B和酣录Co7.3.2 样品保留7.3.2. 1 所有进行检验的迸出口食品,需按规定保留与检验数量相等的有代表性样品。经检验栓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如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则进口样品一般保存1个月、出口样品3个月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如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保存6个月,特殊情况应保存至案件结
11、案止。7.3: 2. 2 样品管理人员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对样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样品登记表),标费报检单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存样起止时闻等。7.3.2.3 样品应储存在洁净、避光,符合温、湿度条件要求,并有消防措蝇的环境中。7.4 样品送检7.4. 1 进口产品按我国相关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和现场监督检验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及时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检验。7.4.2 出口产品应按照进口国官方规定的强制检测项目检验或者对外约定必须出具检验证书的项目检验。无特别要求时,根据我国相关食品标准或者居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及时填送检单,连闰样品
12、一起送有关实验室检验。7.5 实验室检验7.5. 1 感官检验应具有相应的正常色痒、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无杂质、霉变等。7.5.2 晶质检验7.5.2. 1 一般项目净含量、水分、密度、可溶性固形物、不溶性国形物、酸度、透光率、维生素、色值、浊度、果胶、碳水化合物、热稳定性、pH值、氨基态氮等。7.5.2.2 营养项目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微量元素等。3 SN/T 1642-2005, 7.5.3 微生物检验7.5.3. 1 .卫生指标菌主要检验细菌总数、大踊菌群。7.5.3.2 致病菌致病性大肠杆菌0157: H7、沙门民商、志贺民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乙型链球菌、单增李斯特菌、
13、蜡样芽胞杆商、副溶血弧菌、肉毒梭商、霍乱弧菌等。7.5.3.3 其他酵母商、霉菌、病毒等。7.5.4 农药残留根据原料的不同种类、农药使用情况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有机磷、有机氯、氨基It酸醋类、拟除虫菊醋类、熏蒸剂、杀菌剂、除草剂等。7.5.5 兽药残留检验提据原料的不同种类、在辛茹使用情况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抗生素类、磺胶类、吱喃类、硝基眯瞠类、氟乙酷苯酿类等。7.5.6 轰金属提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检验碑、铅、隶、镇、钢、铁、锡、铮及其化合物等。7.5.7 生物毒素检验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拉验霉菌毒素(黄曲霉毒素、棒曲霉素、裙曲霉素、交
14、链子包菌素等)、细菌毒素(肉毒毒素、葡萄球菌毒素)、贝毒素等。7.5.8 替生虫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检验姐虫、中华分枝事吸虫、肺吸虫(并殖吸虫)、姜片虫(布民姜片吸虫)、旋毛虫、综虫、线虫等。7.5.9 食品添加剂提据食品的不同种类、食品添如剂使用情况、感宫检验情况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防腐剂、色素、甜味剂、抗氧化剂、发包剂,营养强化剂等。7.5.10 其他项目根据原料的不再种类和相应标准的规定,有针对性的检验食品中的其他有害成分、分解产物、保健功能因子、植物生长调节前、消毒剂、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等。7.5. 11 委托检验对本机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送/寄样至国家
15、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柏检测,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社会检验机构进行据试,并填写相关记录。接受委托检验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技术规程与标准的要求实施检测,并按商定的时限出具检测报告。7.6 记录7.6. 1 检验检疫过程中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原始记录,复核无误后签名。7.6.2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号、品名、数量、重量、规格、批次号、标记与号码、生产臼期、保质期、产地、取样数量、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情况(经办人/复核人、检测报告、结果评定、检验检疫人员签字等基本要素。7.7 检验检症结果有效期应在产品的保质期内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有效期自验谊之臼起算,并且不得超过产
16、品的保质截止日期。周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结果有效期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7.8 复验7.8. 1 进口食品自卫生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复验。4 一一SN/T 1642 2005 7.8.2 出口食品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8 结果判定经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判定为合格,准予出口或进口。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判定为不合格z一一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锈蚀严重的;一一内容物有恶性杂质(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等、容器内盛腐蚀严重或内壁涂料脱落污染内容物的z一一腐败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
17、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一一标签不合格、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一一微生物超标或者检出致病菌的;一一重金属和其也有害化学物质超过有关安全、卫生指标规定的;一一农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的f一一添加剂残留超标或者含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如剂或强化剂的;一一放射性污染或者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一一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食品备案不符的;一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通知规定不允许进口或出口的;一一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规定的。9 处置9. 1 进口食品9. 1. 1 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它用或者加工处理合格后食
18、用等处理。9. 1.2 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如经贸易双方协商,修改相关对外约定,则可按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规定,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囊新做出评定,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9.2 出口食品9.2. 1 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口预包装食品,判定为初检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须附返工整理详细记录,出境食品不合格通知单)(正本),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施检,合格者准予出口。9.2.2 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应放行出境,也不得转口岸出口,必要
19、时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10 证单制发10. 1 证书内容及用语10. 1. 1 证书、证单的使用范围与种类须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凡国家质检总局有标准证书格式及用语要求者,按其规定内容出具证书;其中,品质、分析等证书应体现取样情况、检验依据、棱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其用语应体现公正、准确、真实、可靠的原则。10. 1.2 政府间有双边协议规定、有关国际组织有统一规则、进出口国家/地区政府或对外约定有特定要求者,按相应的规定、规则及要求出具证书。10.2 签证种类10.2. 1 进口食品5 SN/T 1642-2005 10.2. 1. 1 经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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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 1642 2005 进出口 包装 食品 检验 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