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Z 20227-2006 缩微摄影技术.缩微记录的清除、删除、校正或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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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7.080 A 14 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Z 20227-2006 缩微摄影技术缩微记录的清除、删除、校正或修正MicI吨raphics-Expungement,deletion, correction or amendment of records on microforms (ISOjTR 12036: 2000 , MOD) EE- . | | aa- EE- . | | | | . EE- . | | | . EE- 061214000089 2006-04-19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保叩GBjZ 20
2、227-2006 前言GB/Z 202272006 (缩微摄影技术缩微记录的清除、删除、校正或修正修改采用ISO/TR12036: 2000缩微记录的清除、删除、校正或修正)(英文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ISO/TR12036: 2000做了下列编辑性的修改:一一删除ISOjTR12036:2000的前言,编写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前言;一一删除ISO/TR12036: 2000的目次;一一将ISO/TR12036: 2000中的本技术报告改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5.2中的悬置段加编5.2.1编号,原5.2.1、5.2. 2、5.2. 3、5.2. 4依次改为5.2.2、5.2.3、5.2.4、5.
3、2.5;一一将6.1中的悬置段加编6.1.1编号,原6.1.1、6.1.2、6.1.3依次改为6.1.2、6.1.3、6.1. 40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6)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分会负责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美芳、刘丁君。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I GB;Z 20227-2006 引法庭依法指示对选定的记录予以清除,这种做法可危及被清除的缩微胶片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认可性。缩微胶片本来是
4、一种不易接受校正的介质。因此,有必要为缩微记录的清除提出一些规范,以确保遵循统一的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缩微胶片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不被承认的可能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为从缩微品上除去信息提供迄今最好方法的规范。法庭指示的清除可被更高一级的法庭撤销,或被最初立案的法庭重新考虑。如果在管理员收到撤销令之前,缩微记录己依据第一个指示予以销毁或改变,整个原始记录便永远消失了。如果日常业务的正常过程允许销毁原件,原始记录被清除的情况更易发生。如果需要进一步诉讼,而原始文件又不能以任何形式再现,对于法庭来说,这种损失将是灾难性的。由于这种潜在危险的存在,法庭管理人员宜有所准备,以应付这类偶发事件的发生。法庭
5、在制定或组织程序时所拥有的特权,不受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影响。因此,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所推荐的方法仅适用于具体依据清除命令来除去一个记录或记录的一部分。E GB/Z 20227-2006 缩微摄影技术缩微记录的清除、删除、校正或修正1 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从缩A日果遵循这些技术规范,将能够充分地满足用户清除要求。不注日期的引用3. 3 清除expungement 从一个系统中剔除一份文件,且不留下该文件曾在该系统中出现过的痕迹。3.4 剔除removal 从一个缩微品中除去一幅或若干幅影像。4 文件完整性业经改动的缩微品必须保持文件的完整性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法律认可性。缩微品改动的
6、授权也有必要保证相关缩微品的寿命。清除的方法要求将缩微品中的影像剔除并销毁或除去,原始文件的删除过程不留下痕迹。校正或修正需用经修订的影像替代缩微品中的原始影像。整个操作宜仔细,使替代影像的密度与整个胶片的GB/Z 20227-2006 密度相一致。原始影像宜销毁或除去。修改缩微品的文件宜包括要求改变(例如清除)的指示令和完整的说明(见附录A)。该文件置于被清除的文件处,或置于被取代的影像前,或置于删除、校正或修正影像中。如果指示令能够识别被清除文件或能够揭示删除、校正或修正的原始信息,指示令就不缩拍或置于经修改的缩微品中。仅将说明置于其中。说明将包括有关省掉指示令的适当解释。在某些情况下,由
7、于缩微品或空间的限制,不允许指示令或说明插入,则依照缩微品的具体类型作以适当的说明。5 清除方法5. 1 概述当依照指示令清除文件的一幅或若干幅影像时,宜遵循5.25. 8所描述的程序。依照指示令要作的改变宜在缩微品母片上完成。要添加的任何影像宜使用与拍摄原始缩微品相同的标准进行制作。在进行下述操作时,处理缩微品母片应遵循常规的注意事项,如清洁用品、清洁的工作区域以及戴上干净的自纱布手套等等。注:如有拷贝,宜以更改后的母片所制作的新拷贝替换这些拷贝,而被替换下来的拷贝宜予以销毁。替换影像宜包括附加影像,附加影像是指便于接片而在替换失效影像之前和之后多留出的影像。替换影像宜依照许可的程序(即接在
8、卷片的开头、末尾或失效影像处)接人原胶片中。5.2 16mm和35mm银一明肢型卷片5.2. 1 不宜采用的清除方法(见表1)表1不宜采用的清除方法方法拒用的原因在文件影像上打孔以消除信息导致胶片的强度降低,胶片拷贝过程中所受的张力使胶片变形或断裂,会妨碍精确的拷贝。可能没有完全消除文件的所有内容用不透光物遮挡影像或用墨水笔涂抹盖住不透光物可被移去,墨水不能完全盖住信息,而且这两种方法都可能影像对胶片的长期保存有一定影响在乳剂层上使用重错酸梆之类的化学方法此类方法困难复杂,需要适当的设备与材料。不是任何化学品都能删除长期储存胶片的影像。化学处理会造成胶片的变质,影响长期储(漂白)存。使用化学品
9、会造成毒性或环境污染5.2.2 手工检索的卷片剔除并销毁含有清除指示令要求清除影像的部分胶片。如果清除指示令不包含可识别被清除文件或揭示其内容的信息,则在被剔除的胶片区段,接入一段有完整说明和清除指示令的缩微影像。所有接入第一代缩微胶片的影像宜以与该胶片具有同样缩率或尽可能接近的缩率拍摄。5.2.3 带光点或编码的卷片剔除并销毁包含有清除指示令影像的部分胶片。如果清除指示令不包含可识别被清除文件或揭示其内容的信息,在被剔除胶片区段,接入一段有完整说明和清除指示令的缩微影像。如果光点或编码被用于检索系统,替代区段应含有与被替代的原始区段同样数量的光点或其他适宜的编码,以便于电子影像编码检索保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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