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8839-2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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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昌ICS 03.100.50 A 80 和国国家标准=H工./、中华人民G/T 28839一2012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Declaring rule for wood packing materials of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cargo 2012-12-01实施2012-11-05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JVSMHOPC/ 皖、与刷刷严正闸uf霄,1GB/T 28839-2012 目次前言.皿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申报要求.5 申报委托.2 6 合同评估.2 7 指示28 单证接收与缮制
2、.3 9 申报前审查.10 申报11 接受检验检疫.4 12 出口木质包装核销513 结算费用14 单证退还与留存附录A(资料性附录)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图附录B(资料性附录)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图.8 附录C(资料性附录)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内容.9附录D(资料性附录)代理报检委托书附录E(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预录报检单填写内容.14 参考文献.16 I GB/T 28839-2012 目U昌本标准按照GBjT1. 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ACjTC489)归口
3、。本标准起草单位Z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生、方志鹏、王东、林忠、陈智勇、万本屹、高泉准、谭卫钧、吴剑光、陈勇、陈金辉、汤知农、孙健、吕问贤、杨立国、庞林、张勇、龙海、林文真、庄政、马克争。阳山GB/T 28839-2
4、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申报流程、规范、专用标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加施标识企业,亦可作为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申报的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0478 植物检疫术语GB/T 28838 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GB/T 28837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lnternational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
5、on, IPPC) 3 术语和定义GB/T 20478、GB/T288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代理报检单位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port agency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资格的企业。3.2 代理报检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port by proxy 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4 申报要求4. 1 木质包装出境前,使用木质包装的企业应委托加施标识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或向其购买,由加施标识企业在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前向
6、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参见附录A。4.2 木质包装在进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参见附录B。4.3 加施标识企业的资质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4.4 代理报检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4.5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 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b)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pc) 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检员;d) 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1 GB/T 28839-2012 e) 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单位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f) 使用检验检疫机构测试
7、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5 申报蚕托5. 1 接受客户的委托时,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6.3 合同风险评估结果为合同签署的重要依据。6.4 对合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的要素,包括:一一由于委托方的资质、信用问题而可能带来的履约能力的风险;一一由于委托方在检验检疫管理分类中的等级较低而可能带来的报检时间延长、报检成本增加的风险;一一由于所委托业务的复杂性而可能带来的报检时间延长、报检戚本增加的风险;一一自身的履约能力;一一一其他影响快速、合法通检的风险。7 指示7. 1 提示委托方下达任何指示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限于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G/T 28839一2012邮件、短信),且
8、应当明确、可辨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下达书面指令的,委托方可采用口头指令,但委托方应该在口头指令24h内采用书面形式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但是书面确认与口头指令不同的,如果该口头指令已被履行的,该口头指令是有效的。7.2 需要变更的事项,委托方应在报检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8 单证接收与缮制8. 1 提示客户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检单证。8.2 提示客户因提交的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将由客户承担。8.3 指定专人签收单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8.4 签收记录应与实际收取数量和内容相一致。8.5 应当妥善保管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以及签收的单证等
9、资料,做好内部转流、交接的登记。8.6 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认真填写报检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填写内容应完整、无漏项,宇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参见附录D。8. 7 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备齐单证,包括随附单证。8.8 单证的更正应在规定的截单日期之前办理,以简化手续并减少因此产生的费用。9 申报前审查9. 1 检查是否如实申报货物木质包装的使用情况,不应漏报、误报。9.2 指定经验丰富的代理报检员,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合理审查。9.3 单证在递交检验检疫机构之前,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准确,不错填、漏填,不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严禁闯
10、关。9.4 检查IPPC标识的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IPPC标识见GB/T28838。9.5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前审查,包括z一一单证是否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备齐F一一检疫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要求;一一英文名称是否符合要求;一一货物木质包装是否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一一标识加施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对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一一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无误;一一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有关单据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运输标志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9.6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前审查,包括:一
11、一是否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备齐单证;一一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注明木质包装声明单据等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所列各项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无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一一查验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元误。10 申报10. 1 出境申报10. 1. 1 接受委托后,木质包装标识施加企业应在检疫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检G/T 28839一2012疫处理计划,以生产批为申报批。10. 1. 2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检疫处理。10. 1. 3 检疫处理达到技术要求后,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确认,由标识加施企业按相关规定加施IPPC标识,签发出境货物木
12、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E),并进行出境申报。10. 1. 4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计划申报、检疫处理、标识加施以及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签发等,应遵循GB/T28838和GB/T28837的相关规定。10.2 进境申报进境申报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10.2. 1 预录报检单正确填写预录报检单,填报内容参见附录F。10.2.2 复核预录报检单复核预录报检单中各数据项填报的内容,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的信息应一致。10.3 电子申报10.3. 1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应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10.3.2 接到报检成功的信息后,按检验检疫机构信息中心的提示与施
13、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10.3.3 接受理报检回执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10.3.4 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销报检申请。10.3.5 报检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一一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并应及时将报检进展情况向客户报告,并接受客户的监督;一一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不得违法滥用申报权;一一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发送元效报检信息;一一一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木质包装及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一一
14、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一一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1 接受检验检瘟11. 1 出境查验11.1. 1 现场申报时,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跟踪、查询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情况。11.1. 2 核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与电子监管中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11.1. 3 核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所记录的标识是否与施加在木质包装上的一致。11.1. 4 对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在验收、存放和装箱时,应符合GB/T28837
15、的规定要求。11.1. 5 经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报放行的相关手续。11.1. 6 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的,应办理移交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或销毁处理。11.1. 7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出境。超过期限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G/T 28839-2012 报进行重新检疫处理。11. 2 进境查验11. 2. 1 现场申报时,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跟踪、查询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情况。11. 2. 2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木质包装的装卸、运输、存放和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11.2
16、.3 应事前向委托人提示,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将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将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一一一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或者销毁处理。11. 2. 4 经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报放行的相关手续。11. 2. 5 经检验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的,应办理移交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或销毁处理或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12 出口木质包装核销12. 1 放行时,对出境木质包装进行核销。12.2 出境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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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8839 2012 进出境 货物 木质 包装 申报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