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8838-2012 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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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50 A 80 道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8838-2012 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Guidelioe 00 heat treatmeot for wood packiog material 2012-11-05发布2012-12-01实施. (1(1贷号悦样7。明!-?1b;t 飞J飞声音二:玉手J窑鼓码防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茂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T 28838-2012 目次前言.1 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木质包装热处理技术指标.1 5 设施、设备与仪器6 作业规范.3 附录A(资料性附录)热处理库的
2、要求.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8 附录C(资料性附录)到达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间计算方法.9 附录D(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IPPC热处理标识的使用.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14参考文献目U昌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AC/TC489)归口。G/T 28838-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汇海木制品厂有限公司、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生、高泉准、林忠、万本屹、陈智勇、杨伟东、李今中、吴剑光、方丹阳、蔡开珍、陈勇、洪节省、陈金辉、谭卫钧、孙健、杨立国、庞林、汤知农、张勇、吕问贤、庄政、陈富郎、方志鹏、林立。I GB/T 28838-2012 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
4、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热处理方法及其作业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热处理,也适用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及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0478 植物检疫术语GB/T 28837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CInternational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
5、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2号公告)3 术语和定义GB/T 20478、GB/T2883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木质包装热处理技术指标木质包装热处理的技术指标应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C,持续30min以上;窑内烘干、化学加压浸透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视为热处理。5 设施、设备与仪器5. 1 热处理库5. 1. 1 热处理库的基本要求热处理库的基本要求包括:a) 应具备有良好的密闭、保温、升温等性能;b) 应配备与热处理库容积相匹配的供热设备和调湿设备zc) 应配置有效的库内气体循环系统和气体吸人与排放系统;d) 应配备干、湿球温度监测
6、仪表和自动温度记录仪;e) 应配备木材含水率检测仪表;f) 所使用的温度监测与记录、含水率检测等仪表应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标志zg) 宜配置恒温恒湿等自动控制系统;1 GB/T 28838-2012 h) 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i) 应根据木质包装材料处理量和供热装置的功率确定容积;j) 设计、建造和技术参数参见附录A的要求。5. 1.2 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包括:a) 附属供热装置(包括蒸汽锅炉、导热油炉和干热风燃烧炉等)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b) 配置压力蒸汽锅炉的,应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许可证;c) 配备的
7、燃烧炉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d) 供应热源的锅炉房应配备防火器材,并符合环保和消防的一5.2 库内气体循环设备/二, 5.2. 1 热处理库应安装与熬纯理库容积相匹配的强制循环风机。导2.2 风机的风量空原状态下,应保证库内的循环气流速度达到3m/s以主理作业时,应保证内循环气流速度达到1m/s以上。川 5.3 排放设备 、飞热处理库应设有进气口与排气口并配置与容积相匹配的进闷和排风机。/5.4 干、湿球温度检测仪表/ / 4. 1 热处理库所配备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表,即自动温度记录机应具备也即时计量5.4. 5.4. 的水5.5 家标5.6 热处理实时控制系统对热处理过程的加热升温、排
8、气降温和调节湿度等可进行实时控制,使整个热处理过程库内干球温度、湿球温度一直维持在所设定的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5. 7 热处理的实时监测5.7. 1 为了方便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自动温度记录仪采集到的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持续处理时间等数据,进行远程实时监测并记录。5.7.2 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5.8 电子申报和视频监控5.8. 1 为了方便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生产过程、热处理过程、标识加施过程、成品库管理过程等关键控制点的现场,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5.8.2 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6 作业
9、规范6. 1 原料验收和储存6. 1. 1 应根据热处理作业的能力控制原料进货数量,避免原料变质和害虫草生。GB/T 28838-2012 6.1.2 应根据木质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对订购的木材原料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人厂验收记录。6. 1.3 原料验收和暂存应符合GB/T28837的要求。6.2 计划申报6.2. 1 在实施热处理前,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热处理计划,以生产批为申报批。6.2.2 申报内容应完整并包括包装种类、规格、数量和热处理日期等。6. 2. 3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申报单),参见附录Bo6.2.4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才可实施
10、热处理作业。6.3 热处理方案确定6.3. 1 热处理前,先用木材含水率检测仪测定木材含水率,并测量木质包装的最大厚度。6.3.2 根据木质包装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材质、含水率、板材厚度等,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确定热处理方案。a) 木材中心温度直接测定法在热处理前,选用一段长方柱型的木材作样本,在样本木段中间位置沿厚度方向钻一个圆孔,将温度检测仪的感温探头埋入孔内,通过传感导线将感温探头连接到温度检测仪,实时测定木材中心温度。一一选用的样本木段应为材质好、元节疤、元裂缝或霉变等,其长度约1m,宽度、厚度应大于该批热处理木料的最大厚度;材质、含水量则应与该批热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相一致。一
11、一钻孔的孔径与感温探头直径一致,孔深应略大于该批热处理木料的最大厚度的一半,孔口应与板面保持垂直。一一将感温探头埋入孔内,使其末端紧贴孔底,不得悬空,确保感温探头埋植牢固,接触良好,再用硅橡胶将孔口密封,最后将样本木段安置于热处理库内的地板上。b) 木材中心温度计算法根据热处理库内干、湿球温度,通过数学模型与技术参数,计算出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间,参见附录ca6.4 处理前准备工作6.4. 1 设备和设施检查设备和设施检查包括:a) 认真检查热处理设施情况,是否可以正常运转。b) 检查控制仪表和显示灯是否正常。c) 库内清洁。仔细清扫库内地板、墙壁和天花板,做到库内地板元积水、元木屑、
12、元明显杂质,墙壁清洁卫生。3 GB/T 28838-2012 d) 检查热处理库的密闭性是否良好,库门是否密封、无明显变形。6.4.2 木质包装材料装库木质包装材料装库时应:a) 根据热处理库的容积,控制进库处理的木质包装的数量。b) 根据热处理库内循环风机的位置,合理装载待处理木质包装材料,以构成定向气流通道,保证循环轴流风机应能正向或反向有效工作。轴流风机前方或后方,应各留空1m距离。c) 库内地面需铺有一层木隔条或木托盘,进炉进行热处理的木材应离地、堆叠整齐地放在隔条或d) e) g) 6.5.2 保温保湿4 保温保湿时:a) 采用木材中心温度直接测定法的,当样本木段的中心温度达到56.
13、C时,进行保温保湿阶段,至少维持30min以上。如果在保温保湿阶段出现木材中心温度低于56.C的情况时,则应升温达到56.C要求后重新计时。GB/T 28838-2012 b) 采用木材中心温度计算法的,根据所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最大厚度,按不同的库内干、湿球温度组合,由不同厚度和温湿度条件下木材中心温度到达56c的所需加热时间表)(参见附录。上查得达到木材中心温度560C时所需的加热时间后,再持续处理30min以上。6.5.3 实时监测实时监测时za) 应保证安装在热处理库中的温度传感器工作正常,通过网络技术实时上传已采集到库内干、湿球温度等检测结果,并进行实时记录。b) 所录制的热处理库内的
14、热处理过程实况清晰可用,包括进库、出库时的视频。c) 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利用网络技术可实时监控到热处理过程实况。d) 做好热处理运行记录。6.5.4 处理结束处理结束时za) 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min以上,即完成热处理。b) 木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D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6.5.5 热处理结果判定热处理结果判定包括:a) 热处理结束后,检查所有温度与时间记录。b) 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参见附录D),连同热处理温度与时间记录送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c) 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凡热处理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干、湿球
15、温度或木材中心温度和持续处理时间的,即可判定为热处理合格,在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上签署合格评定意见,准予热处理企业对经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加施标识。d) 如果处理过程中干、湿球温度出现低于规定温度标准的,需重新处理。6.6 加施标识6.6. 1 经检验检疫机构判定为热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应由标识加施企业加施IPPC标识。IPPC标识的使用,参见附录E。6.6.2 木质包装加施标识的同时,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比如批次管理。6.6.3 加施标识应在装有防虫纱门纱窗的成品仓库内进行。6.6.4 标识印章缺损、宇迹不清的,应停止使用,重新申报制作。加施标识时,应做好作业
16、记录。6.6.5 加施标识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6. 7 合格凭证签发6.7.1 标识加施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打印的木质包装热处理申报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F)、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曲线图等相关资料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6.7.2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处理使用合格凭证。6.8 异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6.8. 1 在生产期间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对产品进行重新热处理,并记录异常状况,向检验检疫机构递交GB/T 28838-201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和热处理过程记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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