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21-2012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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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与t童自fjj.飞豆eftJAtfPEdt二i;二回味川川川崎25飞吃、i歪歪望掉想7统一书号:1580177.994 定价:13.00元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821- 2012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oal industry 2012 - 10 -11发布2012 -12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2、 protection in coal industry GB 50821 - 2012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2 年1 2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21-2012 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 63906433 (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850mmX 1168mm 1/32 2.125印张52千字2012年12月第1版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
3、会统一书号:1580177 994 定价:13.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 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2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 o. 3、1.o. 4、1.o. 5 (2)、2.1.1、2.2.4(2)、3.3.8、3.3.9(3)、4.2.11、4.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
4、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4萨目。昌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J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和收集资料,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其他行业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与总体布局、生态保护、环
5、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及相关资料寄至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4号,邮政编码:71005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中煤邮单F设计工程有限
6、责任公司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何山张宏郑修清张永民刘珉瑛王亚平肖波周鹏闰红新袁存忠王斌董金岳张铁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毕孔相刘毅鲍巍超麦方代祝怡红宋恩民马东生赵民陈锦如殷同伟刘海珠牛路明李绍生 2 目次1总则(1 ) 2 选址与总体布局( 2 ) 2.1 选址(2 ) 2.2 总体布局( 2 ) 3 生态保护( 5 ) 3.1 一般规定 d . ( 5 ) 3.2 土地复垦( 5 ) 3.3 水土保持. . ( 6 ) 3.4 开采沉陷防治(8 ) 3. 5 绿化(9 ) 3.6 搬
7、迁与安置门的4 环境污染防治(1 2 ) 4. 1 大气污染防治u4.2 水污染防治(1 3 ) 4.3 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1日4.4 噪声与振动防治U们4.5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17)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5.1 环境管理机构5.2 环境监测 (20) 5.3 清洁生产u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23) 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 (25)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Site selection and general layout ( 2 ) 2. 1 Site selection ( 2 ) 2.2 General
8、layout .( 2 ) 3 Ecological protection ( 5 ) 3. 1 General requirement ( 5 ) 3.2 Land reclamation ( 5 ) 3.3 Conservation of water and soil . ( 6 ) 3.4 Mining subsidence prevention ( 8 ) 3.5 Greening ( 9 ) 3. 6 Relocation and resettlement . (1 0) 4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1 2 ) 4. 1 Air pollut
9、ion control (1 2 ) 4.2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1 3 ) 4. 3 Solid waste disposal and control (1 5 ) 4. 4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1 6 ) 4. 5 Comprehensive utiliztion of coal resources (1 7) 5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20) 5. 1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20) 5. 2 Environ
10、mental monitoring (20) 5.3 Clean production . (2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 5 ) 2 1总则1. 0.1 为保证建设项目在规划和设计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一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造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等辅助附属企业,以及生活
11、居住区设计、咨询各个阶段王作中的环境保护设计。1. O. 3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坯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1. O.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必须治理新增工程各种污染外,还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 O. 5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贯穿于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和全过程,并应涉及工程设计的各个专业。2 必须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 O. 6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
1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1. O. 7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选址与总体布局2.1选址2. 1. 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凤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2. 1. 2 煤炭建设项目选址或选线,应对所处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基本
13、环境要素的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分析论证后制定出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2. 1. 3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中,排放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全年最大风向频率(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排放污、废水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应布置在当地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排肝场、排土场、垃圾场和其他废渣堆置场应布置在工业区和居民生活区主导风向下风侧且距离不小于500m的地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应避开居住、医疗、文教等噪声敏感区域。2. 1. 4 煤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2.2总体布局2.2.1 矿区和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等建设项目
14、的总图布置,宜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并应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2.2.2 露天矿的采掘场、排土场,矿井、选煤厂及矿区汽车修理厂、机电设备修理厂等各车间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车间,不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同一轴线上。2 元组织排放有害气体或颗粒状物质的生产区或车间的边界与生活居住区边界之间,应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该距离的计算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2.2.3 在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污染源合理确定建(构)筑物间距、卫生防护植物带的位置及宽度
15、。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锅炉房等粉尘、废气源捡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压缩空气站、变配电所、机电设备维修车间、办公楼、化验室等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有关总平面布置的规定。2.2.4 临时排肝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2 临时排吁: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影晌农田水利设施。3 当沿沟谷、山坡排弃肝石时,应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4 排肝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和居
16、民区污染影响较小的地点。排石干;场边界与集中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2.2.5 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的前提下,结合功能与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并宜发挥建(构)筑物的屏蔽与缓冲作用,以及绿化的吸声与隔声作用。2.2.6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工业场地的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2.2.7 交通运输线路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宜穿过人员稠密区。2在生活区及其他噪声敏感区中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3 铁路站场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周围的建(构)筑物隔声。4 铁路专用线边界噪声值
17、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的有关规定执行。 4 3生态保护3.1一般规定3. 1. 1 煤炭项目的建设和开采应节约和保护土地资源。在建设期、开采期以及开采结束后,应对因采掘、排土、排肝、建设等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沉陷区防治和土地复垦,并应采取场地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对受采煤影响严重的村庄居民或其他建(构)筑物应实施搬迂安置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3. 1. 2 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 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应与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相统一。当复垦区、治理区在城市规划区内时,还应符合城市规划。2 应与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18、相结合,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3 应与开采、剥离、运输、排士、排研等生产环节工艺统筹设计,并应纳入煤矿生产统一管理。4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并应做到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人工营造与天然植被封育相结合。5 土地复垦设计应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3.2土地复垦3.2.1 复垦工程设计应明确复垦工程的对象(包括位置、范围、面积、特征等)、达到矿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工艺流程、工艺措施、机械设备选择、材料消耗、劳动用工等指标,以及实施计划安排、资金预算。3.2.2 煤炭建设项目应对采掘场、排土场、
19、排研场、沉陷区以及工业场地、道路施工等临时用地进行全面复垦,并应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应按期统筹实施。3.2.3 复垦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复垦的原则、自然条件以及土地损毁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宜用于农业。3.2.4 矿井和露天矿需进行土地复垦的各类场地,经复垦后用于不同用途的土地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土地复垦标准的规定。3.2.5 露天矿宜先单独剥离表土,剥离的厚度应根据赋存条件和后期覆土用量确定。剥离的表土应采取妥善存放的措施。3.2.6 表土运输宜采用机械搬运。当运距较远、水源丰富或用来改造矿区附近的贫癖土地时,也可采用泥浆法搬运表土。3.2.7 表
20、土覆盖厚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情况、气候条件、复垦土地用途以及土源量确定,其厚度应满足复垦要求。表土覆盖经平整后宜进行土壤改良。3.2.8 露天矿复垦工程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选定,并应与采、剥、运、排设备协调一致。复垦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根据复垦工程量、覆盖土的运距确定。3.2.9 采用研石充填沉陷区、井田支沟或低洼地的复垦方式,应根据排肝工艺、回填后的土地用途等综合确定。回填用于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选择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工艺,充填物的含碳量不宜大于12%,含硫量不宜大于1.5%,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防自燃措施。3.3水土保持3.3.1 煤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区
21、和直接影响区。3.3.2 煤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1 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士流失得到基本治理。2 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3 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4 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5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中相应等级指标值的规定。3.3.3 防治水土流失应在充分调查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植被类型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处的水土流失类型区,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以及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工程措
22、施和植物措施。3.3.4 工程防护措施可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防风固沙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临时防护工程等。防治水土流失应根据环境条件和项目建设特征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并应分阶段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有关规定。3.3.5 植物防护可采取种草、造林等措施。项目建设的下列区域,宜进行植被恢复工程:1 稳定性较好的开挖破损面、堆弃面、占压破损面及边坡。2 工程建设不再使用的取土(料)场、弃土(渣)场以及临时占地。3 项目区适宜种植林草的裸露地。3.3.6 项目建设应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士及结皮层。施工迹地
23、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3.3.7 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土方开挖量和废弃量。2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减少施工扰动区域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 7 3 应合理调配土石方、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3.3.8 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3.3.9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妥善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有专门的存放地,并宜选荒沟、洼地作为弃土(石、渣)场。2 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植物措施。3 弃土(石、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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