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83-2006 汽车座椅 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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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040.60 T 26 中华人民=H工./、和国国家标准GB 15083-2006 代替GB15083-1994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Strength requirement and test of automobile seats , their anchorages and any head restraints 2006-09皿01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02-01实施发布GB 15083-2006 目次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1. . 1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要求5 试验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头枕宽度和高度的确定10附录B(规范试验时测量与作图的详细说明口附录CC规范性附录)座椅脏能性试验程序四附录D(规范性附录)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动态试验方法14附录EC规m性附录)头枕间隙尺寸的确定附录F(规范性附录)行李位移乘客防护装置的试验方法. . . . . . . . . . . . . . . . . 16 附录G(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17章条编号对照. . . . . . . 19 GB 1508
3、3-2006 目U吕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窑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代替GB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7法规(版本3,2000年版)(机动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本标准根据ECER17重新起草,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17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17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本标准与ECER1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一一一本标准删除了ECER17法规中的附录3汽车乘座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全部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新颁布的GB1155
4、1-2003中的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一一-增加了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的静态试验方法(5.3.2),增如了标准的可操作性。一一删除了ECER17中呗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本标准与GB15083-1994的主要差异:一一增加了座椅靠背吸能的要求;(本版的4.1. 3) 一一增加了头枕方面的试验要求;(本版的4.44. 13) 一一增加了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15) 一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录Go(见本版的附录G)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5、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日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唐克亨、丁晓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15083-1994。I GB 15083-2006 1 范围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2001中M1类、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论
6、座椅是否有头枕)以及M1类车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本标准也适用于GB13057-2003未涉及的其他M2类、M3类汽车座持。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单位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1550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1550-1995 , eqv EEC 78/932) GB 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
7、乘员保护GB 13057-2003 客车座楠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eqvECE R. E. 3修订本1)150 6487: 1980 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车辆型式vehicle type 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3. 1. 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盖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范围内;3. 1.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13. 1. 3 座椅固
8、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z3. 1. 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3. 1. 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3.2 座椅seat 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井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拙的座掩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3.3 长最座椅bench seat 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1 GB 15083-2006 3.4 固定装置anchorage 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3.5 调节装置adjustment system 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
9、态的装置。该装置应有如下功能:3.6 纵向位移longitudinal displacement 垂直位移vertical displacement 角位移angular displacement 座椅移位折叠装置seat 为便于乘员的出人,无固定中间位置。3. 7 3.8 3.9 锁止装置使座椅及部横向平面正交于纵向平3. 10 头枕装置。3.10. 1 整体式头枕由靠背上部形上拆下来,戚利用将3. 10 2 可拆式头枕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3. 10. 3 分体式头枕separate head restraint 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3. 11 R点Rp
10、ointGB 11551-2003中附录C定义的乘坐基准点。3. 12 基准线reference line 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中可言吕受到的损伤程度的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GB 11551一2003中附录C附件1图C.l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2 GB 15083-2006 3. 13 隔离装置partitioning system 除座椅靠背外,其他用于保护乘客不因行李移动而受到伤害的部件或装置。尤其是指在座椅靠背上方非竖直或折叠网式钢丝组成的隔离装置。若座椅头枕上装有这些部件或装置,则应将座椅头枕看成是隔离系统的一部分。4 要求4. 1. 2 对3.6定义的装置,也应易于接近。4.
11、 1. 3 对于5.8. 1. 1 试验。4. 1. 3. 2 4. 1. 4. 1. 4 座椅件进行试验时区域l区域2区域3区域的4. 1. 4. 1. 1 4. 1. 4. 1. 2 4. 1. 4. 1. 3 从后排座椅起,4. 1. 4. 1. 4 诸如紧位置。除了发生碰撞时对乘客产生危险的装。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规定的座椅靠背的吸能性持续作用时间不超过果按5.1规定的条分k.度一半的区域;排座椅高低不间,则4.1.4.2位于5.8吨啦队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标准的靠背吸能性试验,则允许与乘客头部直接接触。其曲率半径小于5mm, 4. 1. 4. 3 位于上述区域内上述除对附
12、录C规定的靠背股能性试验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4. 1. 5础5.2和5.3规定进行的首蜘悔楠附百五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移位折叠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允许产生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的永久变形(包括断型)且能承受规定载荷。4. 1. 6 在进行5.3和附录F中F.2.1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紧装置不得松脱。4. 1. 7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移位折叠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解锁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移动。对于其他座椅移位折叠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允许产生变形、断裂,但不允许失效,并保持在原位置。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在按5.4. 3. 6试验过程
13、中或试验后,如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3 GB 15083-2006 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满足5.2规定。否则,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要求。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4.2 M2,M:l和N类汽车座椅的一般技术要求4.2.1 座椅及长条座椅必须牢固地固定在汽车上。4.2.2 可移动的座椅和长条座椅在其使用位置都应能自动锁紧。4.2.3 可调式座椅靠背在调节范围内任意位置都应能锁止。4.2.4 所有可前翻的座椅或可折叠的座椅靠背,在其使用过程中都应能自动锁止。4.3 头枕的安装4.3.1 M1类型汽车
14、的头枕应安装在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他类车辆和其他座位位置的头枕,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4.3.2 M2类(总质量3500 kg以下)和N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应安装符合GB11550的头枕04.4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4. 4. 1 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凸起或尖棱04.4.2 位于5.8.1.1定义的区域l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应满足下列吸能要求。4. 4. 2. 1 如果按照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g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 ms,并且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不应有危险的边棱出现。4.4.3 位于5.8. 1.
15、 2定义的区域2内的头枕,其前、后表团都应装有持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并且满足适用于区域2内座椅后部的4.1. 4的规定。4.4.4 上述4.4.2和4.4. 3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4.4.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掏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4.4.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本标准4.4.2规定,可视为满足4.1. 3的规定。4.5 头枕高度4.5. 1 头枕高度应按5.5的规定进行测量。4.5.2 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他各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
16、于750mm。4.5.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4.5.3.1 前排座椅的最高位置不应小于800mm,其他座椅的最高位置不应小于750mm; 4.5.3.2 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14.5.3.3 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清楚地表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4.5.3.4 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到使用位置,则允许头枕在座椅元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4.5.4 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他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4.5. 2和4.5.3.1规定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m,对于其他座椅可以小于750m
17、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o对于带有移位折叠装置并能调节位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椅能移位并能调节到的所有位置。在高度低于700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4.5.5 对于后排中间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4.5. 2和4.5. 3. 1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 mm。4.6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4.1.3和4.4.2的规定。4. 6. 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5.5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100mmo GB 15083-2006 4. 7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60mm。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的间
18、距不应大于25mmo对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于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定。4. 8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区域是:在距R点540mm处与参考线相垂直的平面上。而且位于由通过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处的两个纵向垂直面所包括的区域内,在该范围内,若该头枕在按5. 4. 3. 3. 2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4.11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5.7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a可以大于60mmo 4.9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如果按5.4.3.3.2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4.11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问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
19、何,在按5.7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可以大于60 mm。4.叩头枕宽度应保证为正常坐姿的乘员提供足够的头部支承面。在按5.6规定测定时,应保证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离都不小于85mmo 4. 11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保证在按5.4.3规定的静态试验方法测量时,头型的最大后移量X应小于102 mm 4. 12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保证在按5.4.3.6规定的负荷作用下不被损坏。对带有座椅靠背的整体式头枕位于从R点沿躯干基准线向上540mm处且垂直于躯干基准绒的平面以上的区域的座椅靠背部分应满足该规定。4. 13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应使其安装
20、高度超过最高调整极限。4. 14 如果座椅或靠背在按5.4.3.6的规定试验后未发生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5. 2的规定。否则,应能证明座椅能够满足5.2的要求。4. 15 关于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4.15.1 当座椅处于制造厂所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构成行李舱的座槽靠背和/或头枕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护乘员不因行李的前移而受到伤害。在按附录P所进行试验的过程中及试验后,如果座椅及其锁止装置仍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要求。但在试验期间,允许座椅靠背及其紧固件变形,条件是试验靠背和/或头枕邵尔(A)硬度大于50J部分的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经过:a)
21、座椅的R点前方150mm处的点对头枕部分); b) 座椅的R点前方100mm处的点(座椅靠背部分)。不包括试样的反弹阶段。对于整体式头枕,通过一垂直于距R点540mm的基准线的平面来定义头枕和座椅靠背之间的边界。各乘坐位置所构成行李箱的前边界,应在相应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分平面内测量。在附录F所描述的试验期间,试验样块应保持在所考虑座椅靠背的后方。4. 15. 2 隔离装置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若隔离装置做为某种车型的标准装备安装,附录F所描述的试验可以在隔离装置处于其正常位置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在位于正常使用位置的座椅靠背上面的网状铁丝隔离装置,应依据附录F中F.2. 2规定进行试验。在试验
22、过程中如果隔离装置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要求。不过,在试验期间,允许隔离装置有变形,但隔离装置部分(包括试验的座椅靠背和/或头枕部分邵尔(A)硬度大于50J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平面,此平面经过:a) 座椅R点前方150mm处的点(对头枕部分)。b) 座椅R点前方100mm处的点(对座椅靠背部分以及隔离装置部分)。对整体式头枕,头枕和GB 15083-2006 椅靠背方向的边界即为4.15. 1中的定义。在相应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分平面内进行测量所构成行李箱前边界各个乘坐位置。在试验后,不允许有容易增加对乘员伤害程度或危险性的边棱出现。4. 15. 3 上述4.15. 1和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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