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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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例。.50Z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763-25 代替GB14761.3-93和GB14763-93中相应部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Limits and m阳surementmethods for伽elevaporative Pollutan也fromb倒:vy-dutyVI由icl倒叫uippedwi伽P.I. e晤nes(Trap me曲。d)2005-04-15发布25-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111 11 111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 口25年第14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
2、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皿、N阶段n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田、凹阶段)(GB 18352.3-25,自27年7月1日起实施)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自25年7月1日起实施)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3-215,自25年7月1日起实施)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
3、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169-25,自25年7月1日起实施)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4569-2005,自25年7月1日起实施)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归.gov. 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GB 18352.221) 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 4-93) 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11340-8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
4、3) 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GB14763-93)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 1996)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 4569-一1996)8.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侧)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脚)特此公告。25年4月5日GB 14763一却05目次前言.ivl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和定义.4 型式核准.2 5 技术要求和试验26 型式核准扩展.2 7 生产一致性8 标准的实施.附录A(标准的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4 附录B(标准的附录)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规程. 6 附录c(标准的
5、附录)活性炭罐老化试验规程.13 附录D(标准的附录)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数据记录表格.15 iii GB 14763-25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kg的M类和N类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是在GB14761.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基础上,参考GB18352.2-21的部分
6、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本标准与GB14761.3-93和GB14763-93的主要差异是: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l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对轻型汽车的要求:Iv 2.增加了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扩展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内容;3.增加了炭罐的老化处理要求,并对炭罐的预试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4.对试验过程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5.取消了对运行损失的测量。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中相应部分废止:I.GB 14761. 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2.GB 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7、、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1993年12月第一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则5年4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GB 14763 - 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本标
8、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18352.2-2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n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089 机动车辆分类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GB/T 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kg的M类和N类车辆。M类和N类车辆的定义见GB/T15089 0 3.2 整备质量指车辆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
9、水加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的质量。3.3 基准质量指整备质量加上1峙的质量。3.4 最大总质量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5 蒸发污染物指从车辆的燃料(汽油)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它不同于排气排放物中的碳氢化合物。包括燃油箱呼吸损失和热浸损失。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燃油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33当量表示)。热浸损失:在车辆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20当量表示)。3.6 燃油燕发污染物控制装置指车辆上由翻转止流装置、真空压力释放装置、液汽分离装置、蒸汽储存装置、脱附控制阀等构成,用于控制或者
10、限制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GB 147,臼253.7 燃料系统指由燃油箱、燃油管、燃油滤清器、燃油泵、化油器或汽油喷射部件组成的系统和燃油蒸发市染物控制装置,包括这两个系统中所有的通大气开口。3.8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四G)或天然气(NG)o3.9 两用燃料车辆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车辆。3.10 单一气体燃料车辆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I见或NG)的车辆,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1见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启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4 型式核准4.1 型式核准的申请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
11、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4.1.2 按本标准的附录A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相关主要总成的性能等指标,并提交有关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材料。进行型式核准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型式核准扩展。4.1.3 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车辆(或对应的发动机及附件、燃料系统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2 型式核准的批准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
12、核准机关的批准。5 技术要求和试验5.1 对于影响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性能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条件下,都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5.2 车辆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地控制燃料系统蒸发污染物排放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要求。当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符合第5.4条(排放限值)要求及第7.2条(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时,则认为车辆满足本条要求。5.3 车辆必须具备防止由于加油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燃油溢出的措施。如采用下列措施之:一一采用不可卸下的自动开启
13、和关问的加油盖;一一加油盖丢失时,具有指示装置警告车辆蒸发物排放超标;一一其他有同样功能的装置,如:用绳索或链条栓住加油盖、加油盖与点火开关用同一把钥匙开启且只有加油盖锁上时钥匙才能拔下等。5.4 排披限值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蒸发排放量小于4.0gl测量循环。5.5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试验。6 型式核准扩展6.1 对安装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的某一己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符合下列条件的车型:6. 1. 1 燃料/空气计量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2 GB 14763-25 6.1.2 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在型式核准试验时必须试验同系列
14、中截面和长度方面蒸发排放最恶劣的软管。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核准的技术检测部门决定。燃油箱的容积差应在:t10%以内。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6.1.3 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型式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排放控制)等。6.1.4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lOml以内。6.1.5 脱附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如空气流量,启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6.1.6 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风方式必须相同。6.2 允许在以下方面有区别6.2.1 发动机尺寸:6.2.2 发动机排量;6.2.3 发动机功率;6.2.4 自动或手动变速器,两
15、轮或四轮驱动;6.2.5 车身形状:6.2.6 车轮和轮胎尺寸。7.生产一致性7.1 必须按照型式核准时提交的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中的规定,来保证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应根据附录A的描述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7.2 型式核准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对生产企业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检查。7.2.1 检验样品应从同一产品系列(包括基本车型和扩展车型)中抽取,检验样品数为3个。7.2.2 根据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中规定的控制程序,选择采用第5章或第B.6.2条至第B.6.4条的规定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试验。7.2.3 如果按照第B.6.2条至第B.6.4条进行检查的结果
16、不能满足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应用第5章的型式核准程序。7.2.3.1 不允许制造厂对检验样品进行任何调整、修理或更改,除非这些试验样品不能满足第5章的要求,或者这些工作已列在制造厂的车辆装配和检验的程序文件中。7.2.3.2 如果由于第7.2.3.1条的操作,蒸发污染物排放特性可能产生了变化,生产厂可以要求对该车辆(或发动机)重新进行某单项试验。7.2.3.3 按第5章要求试验时,如果第一个样品检验不满足第5.4条要求,则必须对三个样品均进行检验,以三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进行评价,结果应满足第5.4条要求。7.3 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第7.2条要求,车辆制造厂应尽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
17、产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8 标准的实施自25年7月1日起,第1章规定的汽车进行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在25年7月1日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对于按本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汽车,其生产一致性的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从26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第1章规定的汽车,其蒸发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3 GB 14763一2005附录A标准的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型式核准申请时,必须提供包括内容目次的以下材料,以电子文档提供。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其幅面尺寸为A4,或折叠至该尺寸。如有照片,应显示其细节。人
18、1概述A.1.1 厂牌(制造厂的商品名称)A.1.2 型号及商业说明A.1.3 如果在汽车上有标识,指出识别方法A.1.4 车辆类型A.1.5 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A.2 发动机A.2.1 制造厂标识的位置A.2.1.1 发动机型号、规格(如发动机上标注的,或其他识别方式)A.2.1.2 最大净功率:一_kWA.2.2 燃料:无铅汽油,RON: A.2.3 燃料供给A.2.3.1 化油器式:是/不是1)A.2.3.1.1 厂牌:A.2.3.1.2 型号:A.2.3.1.3 浮子室油面:A.2.3.1 .4 浮子室容积:A.2.3.2 燃料喷射式:是/不是1)A.2.3.2.1 工作原理:进气支管
19、(单点/多点1)/直喷式/其他(详细说明)1)A.2.3.2.2 厂牌:A.2.3.2.3 型号:A.3 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A.3.1 厂牌:A.3.2 型号:A.3.3 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工作原理说明:A.3.3.1 炭罐的有效容积:A.3.3.2 活性炭型号:A.3.3.3 活性炭干炭的质量:A.3.3.4 脱附阀控制方式:A.3.3.5 脱附阀工作始点和终点:1)划去不适用者。4 r/min下A.3.3.6 脱附空气流量:A.3.3.7 运转循环中脱附容积:A.3.3.8 蒸气管型号/规格:A.3.3.9 蒸气管说明:A.3.3.10 其他说明:A.4 燃油箱A.4 .1 厂牌:
20、A.4.2 型号:A.4.3 燃油箱的材料:A.4.4 燃油箱的容积:GB 1471臼-2005A .4 .5 燃油箱的附加装置说明(压力保护装置、油气分离装置、翻车止流装置等): 5 GB 14763-25 附录B(标准的附录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规程8.1 试验描述8. 1. 1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见图B.l)由下列四部分组成:6 9阳35h内注:1)选用其中任意一种方法。车辆30km走合行驶,炭罐无异常脱附/吸附发动机按照制造厂规范磨合,炭罐不得有异常脱附/吸附1.装车行驶到阴阳以上,炭罐不得有异常脱附/吸附。或:2.用52t:恒温燃料蒸气、以2.4L /min的流量进行吸附,达到临界
21、点后用6倍炭罐体积的干空气,以25L /min的流量脱附,重复6次。或:3.加热油箱使燃油从15t:均匀升高产生燃料蒸气进行吸附,达到临界点后用6倍炭罐体积的干空气,以25L /min的流量脱附,重复9次。1.加热油箱使燃油从15t:均匀升高至35t:产生燃油蒸气,使炭罐进行吸附,使之达到临界点。或:2.用50%丁烧和50%氯气的提合气使炭罐进行吸附,使之达到吸附临界点。试验车以40kmlh车速运行40min,或以相应的发动机转速和负荷,在发动机台架上运行40mino油箱中装入40%标称容量的燃油,油温为室温。环境温度25t:1: 5t:,炭罐正常连接,通大气口加接除湿器。油箱存留预试验时的燃
22、油。燃油箱标称容量的40%:1:2%,燃油温度283-287K(1O-14t:)。燃油温度289K(16t:):I: 1 K时试验开始,经60min :l: 2 min , 温升!:.t= 14 K :l: 0.5 Ko2l 试验车辆在直接裆40kmlh车速下运行4Omin,或以相应的发动机转速和负荷在发动机台架上运行40min , 然后怠速运行3 min。热浸时间60min:1: O. 5min 环境温度最低为296K(23t:),最高为304K(31t: )o2) 试验结果(g)= 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g)+热浸损失(g)2)采用加宽框的项目为测量项,测量值进行结果评判的项目。
23、圄8.1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程序GB 14763一25a)试验准备;b)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测定;c)在底盘测功机上以40kmlh车速匀速行驶,或在发动机台架上模拟车辆40kmlh车速运行;d)热浸损失测定。8.1.2 试验结果:燃油箱呼吸损失和热浸损失阶段测定的碳氢化合物的排放质量相加后的质量,单位为gI测量循环。8.2 试验车辆或试验发动机)和燃料8.3.1 试验车辆(或试验发动机)8.3.1.1 采用底盘测功机试验时,车辆技术状况应良好,试验前至少进行了3制阳的走合行驶。装在车辆上的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在走合期间应工作正常,炭罐经过正常使用,未经异常吸附和脱附。8.3.1.2
24、采用发动机台架试验时,试验发动机技术状况应良好,安装在发动机台架上应配备装车时的所有附件(冷却风扇、发电机、空滤器、排气消声器等),试验前应按照制造厂要求磨合完毕。车辆上使用的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应工作正常,炭罐经过正常使用,未经异常吸附和脱附。试验时,发动机的供油系统(燃油箱、燃油管路、燃油泵等)、排气系统(后处理器、消声器、排气管的尺寸和长度)、冷却系统、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等应与车辆上使用的完全一致,包括燃油箱与发动机的相对位置。8.3.2 燃料试验使用的燃料应符合GB17930的规定。日3试验设备8.3.1 测功系统8.3.1.1 发动机测功系统任何可测定发动机稳定工况、精度符合GB/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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