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
《MH 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H 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11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ICS 03.220.50 V 5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 Disable traveler aviation transports service norm 2012-06-04 发布 2012-10-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1043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
2、人:张英、郝玉萍、李洪涛、王旭、杨芳、张东旺。MHMH/T 10432012 1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残疾人运输服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航空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32200 4 残疾人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 GB/T 187642002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MH/T 1020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MH/T
3、 5107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 3 术语及定义 GB/T 263412010 和 GB/T 187 642002、GB/T 16432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团体 disable and sic k persons group 统一组织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乘机团体。 3.2 医疗证明 medical treatment proves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3.3 服务犬 service dog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
4、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4 设施设备、预防拒绝运输及人数要求 4.1 设施设备 MH/T 10432012 2 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符合 MH/T 5107 及本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承运人应配备在客舱内使用的窄型轮椅和无障碍卫生间。 注:特殊服务指为残疾人提供的引导、轮椅、餐饮、登、离机等方面的服务。 4.2 预防拒绝运输 4.2.1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应拒绝运输残疾人。当承运人按规定拒绝为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理由。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 10 d 内提供。 4.2.2 通常承运人不
5、应以残疾人外表或其非自愿举止可能对他人造成不便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 4.2.3 除 4.3 的规定外,承运人不应以客机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 4.3 残疾人载运人数要求 4.3.1 航班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人数限制如下: 航班座位数为 100 个及以下时,不应超过 2 名; 航班座位数为 101 个200 个时,不应超过 4 名; 航班座位数为 201 个400 个时,不应超过 6 名; 航班座位数为 401 个以上时,不应超过 8 名。 4.3.2 载运残疾人超过 4.3.1 规定人数时,应按 11 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人数最多不应超过上述
6、规定的一倍。 4.3.3 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5 服务信息和定座 5.1 服务信息 5.1.1 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本标准制订详细的服务方案,明确为残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办法和程序,并以书面、网络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5.1.2 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以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向残疾人告知售票、航班时刻、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及托运和提取行李等重要服务信息。 5.1.3 残疾人通过网络和电话购票时提出申请,售票人员应协助残疾人获取相关信息。 5.1.4 承运人应
7、在公布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36 h,将残疾人需要协助的信息传达至起飞、到达、经停地的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5.1.5 非运营承运人定座的,该定座人应尽快将信息传递到运营承运人。 5.1.6 联程运输时,第一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续程承运人,并由续程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5.1.7 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残疾人人数、辅助器具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和目的地机场。 5.1.8 承运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与其他旅客相同的时间内,将行李领取信息通知到视觉或听觉残疾的旅客。 5.1.9 残疾人已提出需求,但由于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人所要求
8、的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时,由接收承运人提供残疾人向原承运人所要求的服务,原承运人应予以协助。 5.1.10 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客票销售场所或机场保存有本标准条款的副本,并根据残疾人的要求供其查阅。 MHMH/T 10432012 3 5.2 定座 5.2.1 提出申请 5.2.1.1 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且最迟不应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 72 h: 供飞机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提供客舱内专用的窄型轮椅; 为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2.1.2 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服务的,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且最迟不应晚于航班离
9、站时间前48 h: 托运电动轮椅; 在地面使用轮椅的信息; 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5.2.2 提供信息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申请,向残疾人提供下列信息: 带活动扶手座位的位置,以及按本标准规定不向残疾人提供的座位; 客机运输残疾人的能力的限制; 在客舱或货舱内存放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限制; 客舱内是否有无障碍卫生间。 5.2.3 保存并传递信息 残疾人按 5.2.1 的规定提出申请后, 承运人应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 确保该申请被记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6 医疗证明及陪伴人员 6.1 医疗证明 下列情况时残疾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医疗证明: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 承
10、运人有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6.2 陪伴人员 6.2.1 残疾人在下列情况乘机时应带有陪伴人员: 没有能力对空中服务人员介绍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做出反应, 或不能与空中服务人员进行交流; 不能自行从飞机上紧急撤离。 6.2.2 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 6.2.3 承运人应保证陪伴人员与残疾人同机旅行。 6.2.4 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7 候机楼、乘机登记和座位安排 MH/T 10432012 4 7.1 候机楼 7.1.1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候机楼的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MH 1043 2012 残疾人 航空运输 服务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