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41-1979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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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 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 BJ41G G G 一 79(试行)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试行日期: 1980年 12月 1日关于颁 发工 业锅炉 房设 计规范 的通 知 ( 79)建发设字第 607号( 79)一机设院联字 1823号( 79)冶色字第 380号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73)建革设字第 239号通知的要求,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机 标建 ( JB) 3 64进行了修订,已
2、经有关部门会审。现 批准修订后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1 79为国家标准,自 1980年 12月 1日起试行。本规范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 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73)建革设字第 239号通知,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 院和冶金工业部北京有色冶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于 1964年颁发的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机标建( JB) 3-64共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 向全国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
3、 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 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 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四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修改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设备选用的原 则和具体方法;充实了燃烧煤的设施、 热工监测和控制以及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新增加了燃烧重油 的设施、燃烧天然气的设施、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和厂区热力管道方面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能更好地适应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 希各有关部门注意积累资料和 总结经验。在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时,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设 计院,并抄送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4、考。 第一机械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 章 总则第 1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遵守安全规定,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余热, 认 真保护环境, 努 力改善劳动条件和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 使 设计做到符合安全生 产 、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第 2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范,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 应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 管道。 第 3条 工业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如以重油或天燃气为燃料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 4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固
5、定式蒸汽锅炉的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35吨 小 时 ,锅炉的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25公斤力厘米 2,蒸汽温度不大于 40 ;二、上述参数的厂区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设计; 三、 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50 的热水锅炉房设计和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50 的厂区单 泵闭 式循环热水系统设计。第 5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设计。第 6条 工业锅炉房和厂区热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则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 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 第二 章 锅炉及 燃烧设 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7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各项耗热量确定:一、生产、生活、采暖和通风的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二、热力管道的热损失;三、锅炉房自用的热量。 确定锅炉房的设计容量时,尚应计入可供利用的余热。第 8条 锅炉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一、应能满足供热参数的要求;二、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三、应有较高的热效率, 并应使锅炉的出力 、台数和其它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 化的 需要; 四、应有较低的基建和运行管理费用;五、宜选用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第 9条 锅炉房采用锅炉的台数,应根据热负荷的调度、锅炉的检修和扩建的可能等因
7、素确定,一般不少于两台。当选用一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锅炉检修的需要时,宜安装一台锅炉。 采用机械加煤锅炉的台数, 新 建时, 一 般不超过四台; 扩建和改建时, 总 台数一般不超过七 台 。采用手工加煤锅炉的台数,新建时, 一般不超过三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可按具体情况 确定。 第 10条 当锅炉检修,锅炉房热负荷可以通过调度以满足生产要求时,不应设置备用锅炉。当锅炉检修,锅炉房减少供热将引起重大的生产事故或重大的损失时,应设置一台备用锅炉。第二节 燃烧煤的设施第 1条 锅炉燃煤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 按供需的可能,采用就近煤种,并应尽量 采用低质煤种。第 12条 锅炉燃烧设备的选择
8、,应根据采用的煤种和锅炉所适应的煤种范围, 并应按下列要求 综合考虑确定: 一、对改变煤种的适应性较好; 二、对热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和压火的性能较好; 三、对消烟除尘有利;四、操作的劳动强度较小; 五、电机安装容量较小; 六、金属消耗量较少。第 13条 当采用石谋、 煤矸石和不能为其它类型锅炉有效燃烧的低挥发份无烟煤或低质煤为燃 料时,应选用全沸腾锅炉。 第 14条 全沸腾锅炉的飞灰沉降量较大时,锅炉本体烟道内的积灰,宜采用机械方法排除。全沸腾锅炉的冷灰和溢流渣,采用人工排除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的操作条件。第 15条 竖井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宜单炉配置。第 16条 煤粉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9、要求:一、风扇磨煤机出口至锅炉燃烧器之间的管段内气粉混合物的流速,不应低于 8米秒;二、煤粉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死角。第 17条 采用振动炉排锅炉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对锅炉房仪表和计量装置等的影响。第 18条 燃煤的颗粒大小应尽量符合燃烧设备的要求。第三节 燃烧重油的设施第 19条 油泵加压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炉前循环系统。第 20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一般采用一根母管; 但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两根母管。回 油管道应采用一根母管。 供油管道应保温。当油在输送过程中, 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回油 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和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第 21条
10、油加热器后供油管道的流速,不宜小于 0 7米秒。第 2条 在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均应设置吹扫口, 其位置应能满足将设备和管道内的存 油吹净的要求。吹扫的介质,宜采用蒸汽。 采用固定接法的吹扫口时,应 采取防止油倒灌的措施,一 般采用带有支管检阀的双阀连接装 置 ,并在吹扫用介质的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 23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 当设置两台和两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 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 24条 供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集中设置的供油泵,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任何一台供油泵停止运行时,其余供油泵的总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额定耗油量及其回油量之和; 二
11、、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4适当的富裕量。第 25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第 26条 集中设置油加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按锅炉房需要加热的油量和加热的计算油温确定,并应有适当的 富裕量; 二、油加热器的加热面应能进行调节;第四 节 燃烧 天然 气的 设施第 32条 锅炉 房的 天然 气管 道, 一般 采用 一根 母管 。在引 入锅 炉房 的天 然气 母管 上应 装设 有关 闭阀 ,并 应将 总关 闭阀 装设 在安 全和 便于 操 作的
12、地 点。 当 天 然气 含有 油和 水时 , 在 母 管引 入锅 炉房 的入 口处 , 尚 应 装设 油水 分离 器或 排 水管。第 33条 锅炉 房内 的天 然气 管道 ,宜 架 空敷 设在 空气 流通 的地 方;当 受 条件 限制 架空 敷设有 困难 时, 可 直 接埋 地或 敷设 在专 用的 浅沟 内, 但 应 采取 行之 有效 的措 施防 止天 然气 泄漏 、 聚 集 和渗入 其它 管沟 。三、油加热器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第 27条 在油泵的吸入管管段上,应装设油过滤器,并应设置备用。油过滤器滤网网孔的选择,一般按下列规定:一、离心泵、蒸汽往
13、复泵 8 12目平方厘米;二、螺杆泵、齿轮泵 16 32目平方厘米。油过滤器滤网流通面积的确定,一般为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 8 l0倍。第 28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 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宜装 设油过滤器。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一般不少于 20目平方厘米;滤网的流通面积,一般不小于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 2倍。第 29条 设置在室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宜超过锅炉房一昼夜所需耗油量。第 30条 锅炉房在冷炉启动缺乏加热油的蒸汽时,应 采取加热油的其它措施或设置辅助燃料系 统 。第 31条 设置在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 油箱上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
14、 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措施。第 34条 每台 锅炉 的天 然气 干管 上,应 装 设关 闭阀 和快 速切 断阀 ;每 个 燃烧 器前 的天 然气支 管上 ,应 装设 关闭 阀和 调节 阀。第 35条 天然 气管 道上 应装 设放 散管 、取 样 口和 吹扫 口,其 位 置应 能满 足将 管道 内的 天然气 或空 气吹 净的 要求 。 注: 天然 气放 散管 应引 至室 外, 其排 出口 高出 锅炉 房屋 脊不 应小于 2米, 且放 出的 气体不 应窜 入邻 近的 建筑 物内 和被 吸入 通用 装置 内。 第 36条 锅炉 点火 用的 天然 气管 道,一 般 从天 然气 干管 上的 关闭 阀后
15、引出 。当 从 干管 的关闭 阀前 引出 时, 在点 火用 的天 然气 管道 上, 应装 设两 个阀 门。 第 37条 当天 然气 的压 力过 高或 不稳 定,不 能 适应 锅炉 燃烧 器的 要求 时,应 设 置调 压 装置。 集中 设置 的调 压装 置, 应设 在调 压间 内。第 三章 热 水锅炉及附属设施第 38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最高供水温度加 20 相应的饱和压力。但此规定 不适 用于 用锅 炉自 生蒸 汽定 压的 热水 系统 。 第 39条 具有 并联 环路 的热 水锅 炉,各 并 联环 路的 进水 应能 调节 ,各 环 路出 水温 度的 偏差不 应超过 10 。第 40
16、条 热水 锅炉 并联 运行 时, 每台 锅炉 的进 水管 上, 均应 装设 调节 装置 。第 41条 热水系 统设 计应 采取 措施 防止 因循 环水 泵突 然停 止运 行, 使炉 水汽 化造 成事故。 其措 施可 采取 下列 任意 一种 : 一、当 引 入锅 炉房 的给 水压 力能 满足 循环 水泵 停止 运行 后炉 水流 动需 压力 要求 时 ,宜在 每台 锅炉 进水 管的 关闭 阀后 接入 给水 管, 并在 锅炉 出水 管的 关闭 阀前 装设 排出 管; 二、 安装 内燃 机带 动的 备用 循环 水泵 ;三、 循环 水泵 应设 置能 自动 合闸 的备 用电 源。第 42条 热水 系统 设
17、计 应采 取措 施防 止循 环水 泵停 止运 行时 造成 水击 事故 。其 措施 可 采取下 列任 意一 种: 一、 在循 环水 泵的 进、 出水 管之 间, 装设 带有 止回 阀的 旁通 管; 二、 在循 环水 泵的 进口 管段 上, 装设 重锤 式安 全阀 ;三、 在循 环水 泵的 进口 管段 上, 装设 高于 热水 系统 静压 线的 泄压 放气 管; 四、 在循 环水 泵的 进口 管段 上, 连接 气体 加压 膨胀 水箱 。第 43条 循环 水泵 的选 择,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一、 循环 水泵 的流 量, 应根 据设 计温 差、 各用 户的 耗热 量和 管网 热损 失等 因素 确定。
18、 在锅 炉出口 管段 与循 环水 泵进 口管 段之 间装 设旁 通管 时, 尚应 计入 流经 旁通 管的 循环 水量 ; 二、 循环 水泵 的扬 程, 不应 小于 下列 各项 之和 : 1热 水锅 炉或 热交 换器 内部 系统 的压 力降 ;。2供 回水 干管 的压 力降 ;3最 不利 用户 内部 系统 的压 力降 ;三、 并联 工作 的循 环水 泵, 其特 性曲 线宜 相同 ;。四、 循环 水泵 的台 数, 应根 据供 热系 统规 模和 运行 调节 方式 确定 ,一 般不 少于 两台, 在其 中 任一 台停 止运 行时 ,其 余水 泵的 总流 量应 满足 最大 循环 水量 的需 要。第 44
19、条 补给 水泵 的选 择,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一、 补给 水泵 的流 量, 除应 满足 热水 系统 的正 常补 给水 量外 ,尚 应满 足事 故增 加的补 给水量。 一般 为正 常补 给水 量的 4 5倍;二、 补给 水泵 的扬 程, 不应 小于 补水 点压 力加 3 5米水 柱;三、 补给 水泵 一般 不少 于两 台, 其中 一台 备用 。第 45条 热水 系统 的小 时泄 漏量 ,应 根 据系 统的 规模 和供 水温 度等 条件 确定 ,一 极 为 系统水 容量的 1。第 46条 采用 氮气 或蒸 汽加 压膨 胀水 箱作 恒压 装置 时,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一、 恒压 点在 循环
20、水泵 进口 端: 循环 水泵 运行 时, 应使 系统 不汽 化; 循环 水泵 停止运 行时 , 宜使 系统 不汽 化; 二、 桓压 点在 循环 水泵 出口 端: 循环 水泵 运行 时, 应使 系统 不汽 化。第 47条 采用 补给 水泵 作恒 压装 置时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一、 除突 然停 电的 情况 外, 设计 应符 合本 规范第 46条的 要求 ;二、 当引 入锅 炉房 的给 水压 力高 于热 水系 统静 压线 ,在 循环 水泵 停止 运行 时, 宜用给 水保 持 静压 ; 三、 间 歇 补水 时, 补 给 水泵 停止 运行 期间 热水 系统 的压 力降 , 不 得 导致 系统 汽
21、化 。四、 系统 中应 有泄 压装 置。第 48条 采用 高位 膨胀 水箱 作恒 压装 置时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一、 高位 膨胀 水箱 与热 水系 统连 接了 位置 ,宜 设在 循环 水泵 进口 侧; 二、 高位 膨胀 水箱 的最 低水 位, 应高 于热 水系 统最 高点 1米以 上, 并宜 使循 环水泵停 止运 行时系统 不汽 化; 三、 设置 在露 天的 高位 膨胀 水箱 及其 管道 ,应 设防 冻措 施; 四、 高位 膨胀 水箱 的膨 胀管 上不 应装 设阀 门。第 49条 运行 时用 补给 水箱 作恒 压装 置的 热水 系统 ,当 补给 水箱 的安 装高 度低 于热 水 系统静
22、 压线时, 其设 计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一、 循环 水泵 运行 时, 应使 系统 不汽 化; 二、 循环 水泵 停止 运行 时, 宜有 保持 热水 系统 静压 的措 施;三、 补给 水箱 与系 统连 接的 管道 上应 装设 止回 阀, 系统 中应 有泄 压装 置。第 50条 热水 系统 的回 水干 管上 ,应 装设 除污 器。第 四章 锅 炉房的布置第 51条 锅炉 房位 置的 选择 ,应 综合 考虑 下列 要求 :一、 靠近 热负 荷比 较集 中的 地区 ; 二、 使厂 区管 道的 布置 ,在 技术 和经 济上 合理 ; 三、 便于 燃料 的贮 运和 灰渣 的排 除;四、 避免 烟尘
23、和有 害气 体对 周围 环境 的影 响; 五、 有较 好的 朝向 ,并 有利 于自 然通 风和 采光 ; 六、 充分 利用 地形 ,并 考虑 地质 的特 点。第 52条 燃油 和燃 气锅 炉露 天布 置时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一、 锅炉 机组 及测 量控 制仪 表和 管道 附件 ,应 有防 冻、 防雨 、防 风、 防腐 等防 护措施 ;二、 应使 运行 、操 作安 全, 并便 于检 修维 护; 三、 应有 司炉 操作 室。 应尽 量将 锅炉 水位 表、 锅炉 压力 表等 测量 控制 仪表 ,集 中设置 在操 作室内 。 第 53条 风机 、 水 箱 、 除 氧 装置 、 除 尘 装置 和
24、水 处理 装置 等铺 助设 备, 可 露 天布 置, 但应采 取防 护措 施。 第 54条 锅炉 的操 作地 点和 通道 的净 空高 度, 不应 小于 2米; 锅炉 和省 煤器 等的 上部 ,当不 需操 作 时, 其净 空高 度不 应小于 0 7米。第 55条 锅炉 前端 、 侧 面 和后 端与 建筑 物之 间的 净距 。 应 满 足操 作、 检 修 和布 置辅 助 设施的 需要 ,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一、 炉前 距离 不应 小于 3米; 当需 要在 炉前 进行 拔火 、清 炉等 操作 时, 炉前 距离尚不 应小 于燃 烧室 总长加 2米;二、 锅炉 侧面 和后 端的 通道 净距 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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