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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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 911158 .;:.c 自由地lve飞),1j叶filJ If坦!击版i.画、电话400-6709365:网站w川川、w川d卢哈哼-咐棋捋¥丰!贯彗胡雪南乌且丁统一书号:1580242 297 定价:12.00元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T 50353 - 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2013 -12 -19发布2014 - 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Calculation code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 - 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4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3、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为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 地址z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 63906433 (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 千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850mmX 1168mm 1/32 1. 125印张24千字2014年6月第1版2014年6月第1次印刷为统一书号:1580242. 297 定价:12.00元hpaavg性萨Luzh也在费在CH唱唱队l俨qALEddo-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
4、话:(010) 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J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
5、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
6、: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要起草人: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白洁如刘大同赵彬主要审查人:杨树海张丽萍张莉陈挺曾奕辉金春平刘银龙廉生中椿波 2 陈国立徐成高程万里杜沪阳泽仁江措林建平刘洁宋德科田沽莹1 2 总则术语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目次( 1 ) . ( 2 ) ( 5 ) ( 11 )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Calculation r
7、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 5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9 )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1) 2 1 总、则1. 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 O.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
8、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巳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 O. 6 结构净高structure丑巳t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 O. 8 地下室b
9、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2.0.10 架空层stil 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
10、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2.0.15 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挑廊overhangirt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人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 O. 21 楼梯stal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
11、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0.22 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 o. 23 主体结构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0.24 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0.25 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0.26 过街楼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7 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
12、而设置的空间。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2.0.29 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2.0.30 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4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
13、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技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
14、的1/2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6 出人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技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 5 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 O. 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15、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月面积。3. O.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0.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
16、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O.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17、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技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月面积。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18、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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