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98-20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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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1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498 - 20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且ceof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P 实施申-回计划生问吼叫私2009 -10 -01 发布2009 - 05 -13 S/N:1580177.208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费事统一书号:1580177 208 定价:17.00元9111 5 8 0 1 7 117 2 0 8 0 8
2、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498 - 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1 0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z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3、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3.25印张81千字2009年7月第1版2009年7月第1次印刷印数1二20100册* 统一书号:1580177 208 定价:17.00元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 3、3.4. 2、4.3. 4、4.6.1(3)、4.6. 2 (2)、5.2.1、6.
4、1.1、7.2.8、8.1.3、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f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主L一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C2004J6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
5、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9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电气安装与施工、系统试压与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哨,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6、,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邮箱:sfrixuelinvip. sina. com、minyonglinonline.sh. cn,电话:021-549612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1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浙江省消防局江苏省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闵永林薛林马恒李建中沈纹余威孙玉平高宁宇陈庆沉徐康辉吴海卫吴文革姚远唐祝华王永福杨志军徐国良杨文滨. 2 目次1总贝0(1 ) 2 基本规定
7、( 2 ) 3 进场检验( 5 ) 3.1 一般规定( 5 ) 3.2 管材及配件( 5 ) 3.3 灭火剂(6 ) 3.4 系统组件( 7 ) 4 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1 0) 4. 1 一般规定(1 0) 4.2 消防炮(10)4.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11) 4.4 干粉罐与氮气瓶组(13) 4.5 消防泵组U川4. 6 管道与阀门(1 5 ) 4.7 消防炮塔门的4. 8 动力源(19) 5 电气安装与施工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布线(2的5.3 控制装置( 2 1 ) 6 系统试压与冲洗 (23) 6. 1 一般规定 6.2 水压试验(24) 6.
8、 3 冲洗(2日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系统调试 (27) 8 系统验收(32)8.1 一般规定 (32) 8. 2 系统验收 (32) 9 维护管理9.1 一般规定9.2 系统定期检查与试验附录A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38)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9)附录C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40)附录D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9)附录E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0)附录F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附录G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5 3 ) 本规范用词说明(54) 附:条文说明 2 L 1总JHHJ mm川1. 0.1
9、为保障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工程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 O.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与附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 O. 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基本规定2.0.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2.0.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10、2.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2.0.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2.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 系统组件(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和控制装置等组件的统称)的安装使用说明书;3 系统组件及配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2. O.
11、 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录;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2.0.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主二控制: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主
12、序施工;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5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2.0.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2.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录;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附录B检查,结果应合格;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C记录;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D记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E记录;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F记录;2.0
13、.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2.0.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 3 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不得通过验收。 4 3进场检验3.1一般规定3. 1. 1 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14、。3. 1.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3.2 管材及自己件3.2.1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3.2.2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2 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3 垫片元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2.3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
15、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5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2 对质量有疑义的。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3.3灭火剂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晶标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
16、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3.3.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3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发泡性能(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抗烧时间)检验的报告。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17、行有关产品标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3.3.4 对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2.0t的干粉,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抗结块性和灭火效能检验的报告。3.4系统组件3.4.1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
18、伤;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氯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
19、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3.4.3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2 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无渗漏;3 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少于表3.4.3的规定;4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密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阅门,封闭出人口,做出明显的标记,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2记录。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0%, 且不得少于
20、1个;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应全部试验。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强度试验不能以阔瓣代替盲板),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表3.4.3阀门试验持续时间最短试验持续时间(8)公称直径DN(rnm) 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金属密封非金属密封百二5015 15 15 65200 30 15 60 250450 60 30 180 二,500120 60 180 - 8 3.4.4 应对干粉炮
21、灭火系统工程管路中安装的选择阅、安全阀、减压阀、单向阀、高压软管等部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部件公称压力的1.5倍,气体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部件的公称压力;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水温不应低于50C,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3 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加压介质可为空气或氮气。试验时将部件浸入水中,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应元气泡自试件内溢出;4 部件试验合格后,应及时烘干,并封闭所有外露接口。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 2记录。3.4.5 消防
22、泵组转动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4.6 消防炮的转动机构和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 4 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4.1一般规定4. 1. 1 消防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4. 1. 2 系统的下列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
23、常压容器)JB/T4735的有关规定。1 常压钢质泡沫液罐现场制作、焊接、防腐;2 管道的加工、焊接、安装;3 管道的检验、试压、冲洗、防腐;4 支、吊架的焊接、安装;5 阀门的安装。4. 1. 3 泡沫液罐、干粉罐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容器工程)TJ306的有关规定。4. 1. 4 消防泵组、动力源等系统组件不应随意拆卸,确需拆卸时,应由生产厂家进行。4.2消防炮4.2.1 消防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供水管线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4.2.2 消防炮安装前应确定基座上供灭火剂的立管固定可靠。干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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