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77-2009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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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1580177.213 统一书号:1580177 213 定价:10.00元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477 - 2009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for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s 2009 - 05 -13 发布2009 -11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of occupatio
2、nal safety and health for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s GB 50477 - 2009 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0 9 年1 1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2009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z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X 1168毫米1/32 1
3、. 375印张32千字2009年7月第1版2009年7月第1次印刷印数1-10100册*: 统一书号:1580177 213 定价: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7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7、7.5.4、7.5.5、7.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4、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J124号)的要求,由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图运输、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安全卫生机构设置等。本规范是针对纺织行业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共性有害因素,规定工程设计或其结果的相关要求,以消除、限制或预防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确保工程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
5、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1号,邮政编码:10002日,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1 山东海龙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刘承彬徐米甘王芳春徐晦东.耿德玉罗伟国沈琦姜军张福义周维胡伟红李保强 2 目次1 ,总贝。(1 ) 2术语.( 2 ) 3 厂址选择( 3 ) 4 总图运输. ( 4 )
6、5 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 . . . ( 6 ) 6 职业安全( 8 ) 6.1 防火、防爆(8 ) 6. 2 防雷、电气安全(11) 6.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u 6.4 防烫(12) 6.5 走道、梯子、平台、栏杆、地坑等防护(12) 6.6 安全色、安全标志(1 3 ) 7 职业卫生(14) 7.1 防尘(14) 7.2 防毒、防腐、防辐射(14) 7.3 噪声防护、防振动(1 5 ) 7.4 防暑、防寒、防湿门的7.5 采光、照明U门7.6 生活用水卫生门的8 安全卫生机构设置u 本规范用词说明.(20)附:条文说明. (2 1) 1总则1. 0.1 为保障纺织工业企业劳动者在工作场所
7、的安全和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纺织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1. O. 3 纺织工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原则,各项技术措施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协调一致,并应符合环保和节能的有关规定。1. O. 4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2.0.1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2.0.2 工作场所w
8、orkplac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2.0.3 纺织厂textile factory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非织造布等工业企业。2.0.4 服装厂apparel factory 纺织服装制造的工业企业。2. O. 5 化学纤维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化纤厂)industry enter prises of manufacture chemical fabre Cchemical fibre factory) 包括纤维素原料及纤维制造,锦纶、涤纶、脯纶、其他合成纤维制造等工业企业。2.0.6 纺织工业企业tex
9、tile industry enterprises 包括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非织造布;纺织服装制造的工业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和部分合成纤维原料制造业(聚合部分)等工业企业。 2 3厂址选择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的规划要求,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宜选择现有设施齐全的地区。3.0.2 厂址选择应预防洪水(山洪、泥石流)、暴雨、雷电、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厂址标高的选择应高于洪水水位,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3.0.3 建设工程应有充分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原始资料。凡涉及不良的
10、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和厂址的四邻情况,原、辅料中对人体有害的因素,应经核实后作为设计的依据。3.0.4 居住区、饮用水水源、渣物堆(埋)用地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点等设施的位置,应与厂址同时选择。取水点严禁设在污染源或地方病常发的地区。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业企业的上游。3.0.5 设计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保证常年有足够的水量。3.0.6 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项目,应布置在城镇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项目与居民点、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应保持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国家有关工业企业
11、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3.0.7 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 3 4总图运输4.0.1 建设项目的生产区、动力区、仓储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饮水水源、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点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4.0.2 总图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车间。有污染的生产设施宜远离居住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0.3 厂区建筑物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4. O. 4 厂区
12、运输道路和跨越道路的管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和消防车的畅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宜避免运输的交叉与倒运,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应做到人流、货流分开。4.0.5 厂区内采用内燃机车辆运输时,在防爆区域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及防火措施。4.0.6 改、扩建工程应解决厂区内建筑物的过分拥挤和易燃物品的堆放位置。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4.0.7 总图布置宜将噪声较高的生产装置远离低噪声区。4.0.8 生活设施及辅助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相应的生产卫生用房、生活
13、卫生用房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纺织工业企业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设计规定FJJ1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4. O. 9 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噪声、高温、高湿等有害因素的影响。4.0.10 厂区绿化设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 5 车间布置及设备选型5.0.1 车间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废丝、废料应分类堆放,设计中应留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场所,不得占用运输及人员疏散通道。5.0.2 车间内凡产生有害气体、烟尘、噪声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宜相互分开,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5
14、.0.3 车间内有关生产、生活卫生辅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特征分级规定,并应布置在其服务车间的周围。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应符合表5.0.3的规定。表5.0.3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生产车间卫生特征毛纺织厂的选毛车间、洗毛车间(打土间)l级粘胶纤维厂原液、纺练、酸站和后处理车间,浆柏厂漂白工段,脂2级纶广(除毛条车间外)棉纺织厂、印染厂、丝绸广、亚麻、芝麻、黄麻纺织厂、针织厂、非织造布厂、锦纶厂、涤纶厂、丙纶厂、氨纶厂、聚醋厂的各车间,腊纶厂3级毛条车间,毛纺织厂纺、织、染整车间,粘胶纤维厂其他车间,浆粉厂的其他车间。服装厂各车间4级5.0.4 车间内门与
15、通道的位置、数量、尺寸,应与设备布置、运输方式、操作路线相适应,并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需要。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要求。对有传动或高温的设备之间的距离,应适当加大。5.0.5 车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 5.0.6 设计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0.7 生产工艺设备(包括非标准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16、4064的有关规定,同时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设备。5. O. 8 企业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设备和利用原有设备,均应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鉴定后采用。5.0.9 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配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应低于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达不到要求的,设计时应予以配套和完善。5.0.10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采取泄压或其他安全防范的措施,并应与能源装置隔离。5.0.11 运输吊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7 6职业安全6.1 防火、防爆6. 1. 1 纺织工业企业工程的防火、防爆
17、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58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6. 1. 2 纺织工业企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6.1. 2的规定。表6.1.2 纺织工业企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腊纶工厂单体储存、聚合、回收,甲隆厂房,浆柏开棉|泻,粘胶纤维工厂二硫化碳储存、黄化、回收,印染工厂存放危险品的仓甲类房,丝绸厂存放危险品库等麻纺织厂的滤尘室,脯纶工厂采用二甲基酷胶为溶剂的干法溶剂回收工段、二甲基乙眈胶法湿纺工艺原液,湿法氨纶厂的乙类聚合工段,化纤厂罐区、组件清洗,部分化学品
18、库等棉纺织厂前纺、后纺、整经、织布车间,印染工厂原布间、白布间、印花车间、整理车间、整装车间,毛纺织厂干车间,麻纺织厂干车间,丝绸厂原料、丝织、印染车阅、成品库,非织造布工厂,针织工厂(除染整湿车间外)的车间,粘胶化纤厂除甲、戊类车丙类间外的车间,锦纶工厂各车间,聚醋工厂各车间,涤纶、丙纶长丝工厂各车间,氨纶工厂除乙类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服装工厂各车间等印染工厂漂练、染色车间,毛纺织厂湿车间,亚麻纺织厂湿纺丁类车间,丝绸厂煮茧、缭丝印染车间,针织工厂染整车间等棉纺织厂浆纱车间,棉浆柏厂蒸煮、漂打,粘胶纤维厂酸站、戊类碱站等6. 1. 3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水管网的合理布置和消
19、防用水的水量、水压的要求。车间内外消火栓的设置、给水设施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6. 1. 4 在易燃易爆的罐区、车间、作业区和储存库,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6.1.5 厂房面积或相邻两个车间的面积(包括仓库)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时,应设防火墙。因生产需要不能设防火墙时,可采取防火分隔水幕、特级防火卷帘等其他措施。6. 1. 6 原材料和生产成品应存放在堆场或仓库内。原料、成品仓库或堆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
20、于30m;烟囱高度超过30m,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6. 1. 7 麻纺织工厂严禁设地下麻库。6. 1. 8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贮存在危险品库内,危险品库应布置在厂区内人员稀少、偏僻的场所,危险品库的安全防护距离及房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6. 1. 9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填塞。6. 1. 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风道宜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厂房送排风设
21、备不应设在同一机房内。6. 1. 11 元窗厂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厂房应设置排烟措施、应急照明和火灾报警系统。 9 6. 1. 12 排出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可燃粉尘的场所,应避免直接采用排风机排出,宜采用带有喷淋装置的通风设备。6. 1. 13 车间的控制室宜布置在安全区,当必需布置在防爆区域内时,应通风良好,室内应保持正压;设备、管道应密封性良好,不应有泄漏。6. 1. 14 滤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滤尘室宜布置在独立建筑物内或有直接对外开门窗的附房内,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滤尘室上面不
22、宜布置生产或辅助用房,相邻房间不宜设置变配电室。2 滤尘室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严禁用木结构。滤尘室与相邻房间的隔离应为防火墙,滤尘室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滤尘室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比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3 生产车间的滤尘设备不得与送排风和空调装置布置在一个公用空间内,滤尘室应专用。不同车间的滤尘设备应分别设置。滤尘设备的安装位置与四周墙壁之间宜保持1m以上的距离(挂墙式纤维分离器除外)。一切无关的管线严禁穿过滤尘室。4 室外空气进风口不应布置在有火花落入或产生火花的地方,并应布置在排风口的上风向。5 设计应保证滤尘系统的密封性,系统的漏风
23、量不应超过5%。6 工艺设备与所属滤尘系统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应设置车间与滤尘室的相互报警装置。7 系统应采用预除尘器等装置,并应防止火糖、进入滤尘系统。8 吸尘装置应加设金属网或采取防止金属杂物进入滤尘系统的措施。9 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滤尘系统的负压段。10 风道设施宜短捷,并应少用支管、弯管、渐缩管。滤尘系统设计应采用适当的风速。滤尘风管应设计成圆形,管道上应留有适量的检查口,风管宜架空明设。11 滤尘系统的金属件均应防静电接地,被绝缘体相隔的金属件应用导线相连接地。6.2 防雷、电气安全6.2.1 纺织工业企业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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