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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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465 - 2001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Code for general planning of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2008 -12 -15 发布2009 - 08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Code for general planning of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GB 50465 - 2008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2、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8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65-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l. 6、3.3.6、3.7.1、3.7.2、3.7.3、3.7.4、3.7.5、3.7.6、4.l. 3(2)、5.l.6(3、4)、5.3.6、6.2.1、6.2.3、6.6.3(1、2、3)、8.o. 3(1、2)、1l. l. 3、1l.1. 5、11.1. 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
3、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目。吕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0 中型210 小型30 90 大型1030 80 510 70 中型25 60 小型5.0 10.0 备注30.0 行政生产管理办公楼2024 2024 2630 2630 2630 Cm/管理人员)调度通信站(m)按采用设备情况确定当由地方承担环境监测站Cm)150300 300500 500800 8001000 1000 监测时可不列此项汽车库Cm)按配备汽车辆数计算食堂Cm/座)按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在籍职工总数1/31/2计算座位,每座3m当离城市较远招待所
4、Cm/床)1922 时可设置,否则可依托城市5.2.2 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 5条的 15 规定布置;矿区医院规模可根据需要按矿区职工总数每千人1820床位确定,矿区医院用地及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5.2.3 集中居住区宜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其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面积指标宜按国家或所在地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5.2.4 矿井工业场地距离居住区较远时,可就近设置职工公寓。5.3防洪5.3.1 矿区防洪排涝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矿区内的建设规划为依据,并应与当地防洪
5、规划、城镇规划、流域治理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相协调,综合治理、统筹兼顾、防治结合、以防为主。2 应以矿区开采可能引起的地形变化和防洪工程可能产生的对环境和煤炭开采的影响为依据。3 不应轻易改变行洪河道的自然形态,确需改变时,应有技术、经济的依据,大、中河流还应得到有关部门同意。5.3.2 矿区内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选煤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准,应按表5.3. 2确定。2 露天矿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执行。3 矿区内其他企业和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 位于城镇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城
6、镇规划的防洪标准一致。单独设置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5020a规划。5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防洪标准应按要求较高者确定。 16 表5.3.2矿井、选煤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准防洪标准重现期(a)防护对象规划校核大、中、小型矿井井口100 300 大、中、小型矿井,大型选煤厂工业场地100 中、小型选煤厂,矿区辅助企业工业场地50 注.当观测洪水高于表中所列规划重现期时,应按观测洪水规划。5.3.3 洪水流量应根据资料情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方法计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大、中河流应充分利用已有实测资料,并应重视运用历史洪水资料;小流域洪水计算
7、,宜采用推理公式或地区经验公式。5.3.4 洪水位的计算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计算断面上下游有足够长度范围内河道顺直、断面规整、河底纵坡均一、河床糙率变化不大,河段上下游也无卡口变水或跌落等情况,且无较大支流汇入或分流时,可将该段河道近似地按稳定均匀流计算确定水位。2 当计算段河道特点不符合稳定均匀流时,宜按稳定非均匀流计算水面曲线、推求水位。5.3.5 水库地区的防洪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区各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稳定和泥沙淤积、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2 规划场地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场地的防洪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否则应按溃坝规划。3 规
8、划场地位于水库上游时,应布置在水库回水曲线范围以外。5.3.6 防洪规划高程应按规划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重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5m,山区应采用1.0m。矿井井口规划高程还应以校核标准检验,并应取两者中的大值。 17 5.3.7 在受洪水和内涝威胁的矿区,当地区性防洪堤的防洪标准与矿区防洪标准相符时,可按防洪堤内内涝水进行防洪规划,其防洪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当地区性的防洪堤标准低于矿区防洪标准时,其各单项工程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经有关审批部门审定。 18 6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6.1一般规定6. 1. 1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根据矿区生
9、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地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规划、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并应区别新老矿区,同时应充分利用社会化、市场化和协作化模式。6. 1. 2 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直接为矿区煤炭生产服务。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站、器材供应等设施,可根据矿区需要规划。6.2 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6.2.1 煤矿矿区应设立矿山救护队。6.2.2 矿山救护队的组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山救护大队不应少于2个救护中队。2 矿山救护中队不应少于3个救护小队。3 每个救护小队不应少于9人。6.2.3 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
10、务矿井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6.2.4 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规模指标,应符合表6.2. 4的规定。矿山救护队的救护装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表6.2.4矿山救护队建设规模指标项目救护大队中队备注(附直属中队)(3个小队)职工人数(人)65-85 35-50 建筑面积(m2)2400-2800 1300-1500 占地面积(m2)11000-15000 3300-5000 含培训场地 19 6.2.5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确定,并应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6.3 机电设备修理设施6.3.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矿区建
11、设规模和主要设备类型的要求,并综合矿区所在地区或相邻矿区的机电设备修理能力和制造厂协作条件规划。2 矿区宜建一个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规模较小时,可与适中的矿井修理厂合并建设。3 对修理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机电设备,宜委托企业、主机制造厂或定点修理厂承担。当拥有一定数量时,也可在矿区设专业修理厂或车间。4 应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论证比选机电设备修理经营模式,并应结合矿区具体需要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6.3.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新老矿区规模及发展、开采工艺和主要设备类型及数量确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按表6.3. 2选取。表6.3.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建设
12、规模指标矿区建设规模(Mt/a)项目5-10 10-30 30 全厂职工总数(人)100-250 250-400 400-550 550-750 750 厂区建筑面积(m/kt) 3.5-3.0 3.0-2.5 2.5-2.0 2.0-1. 5 5-10 10-30 30 职工总数(人15-20 20-35 35-55 55-75 75 站区建筑面积(m27kt)1. 8-1. 5 1. 5-1. 2 1. 2-0. 8 0.8-0.6 5-10 10-30 30 职工总数(人120 站区建筑面积(m2/Mt)500-420 420-300 300-220 220-150 5-10 10-30
13、 30 职工总数(人)120 库区建筑面积(m2/kt)1. 6-1. 5 1. 5-1. 4 1. 4-1. 2 1. 2-1. 1 5000 雷管(万发120-350 350-600 600-840 840-1200 1200 职工总数(人)100-140 140-160 160-180 180-200 200 库区建筑面积(m/t)6.5-5.0 5.0-4.5 4.5-4.0 4.0-3.5 GBJ22的有关规定规划。矿区道路(公路),应设置相应的养路机构。 28 8矿区供电8.0.1 矿区供电规划应根据矿区煤炭生产和分类加工企业、辅助企业和其他非煤企业电力负荷的性质、分布、大小和发展
14、情况,并结合地区电力系统的现状及规划,合理确定供电电源点、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系统和建设顺序。8.0.2 矿区供电规划应利于分期建设,并应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确定供电方案;宜不建或少建临时性工程。8.0.3 矿区用电单位的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 向矿井供电的配电系统应采用双回路放射式为主的配电方式,两回电源线路均不得分接其他负荷;两回或多回电源线路中的一回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应能保证供给全部负荷。3 露天矿、大(中)型选煤厂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同时供电的两回或多回电源线路中的一回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
15、,其余电源线路应能满足露天矿全部负荷或选煤厂至少75%负荷供电要求。8.0.4 矿区用电单位供电电源可由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矿区变电所或矿区(矿井、露天矿)自备电厂取得。当难以从上述电源点取得电源,在条件适宜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电所取得电源。8.0.5 矿区(矿井、露天矿)自备电厂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矿区有足量的可供发电的煤肝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或煤层气等采煤副产品用于兴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29 2 矿区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3 矿区所处位置远离电力系统,短期内延伸电力网为矿区取得电源或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16、8.0.6 矿区内的自备电厂的电力系统规划和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备电厂宜与地区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并应符合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原则。2 自备电厂宜靠近矿山或选煤厂等燃料供给处。8.0.7 矿区变电所可根据电力系统变电所和矿区用电单位的分布情况设置,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0.8 矿区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节约用地、不压或少压地下资源。2 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同时应便于进出线。3 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并应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工程地质地带。4 所址高程应在百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应避免山洪危害5 条件适合时,可与用
17、户变电所或矿区内的自备电厂的高压配电装置联合建设。8. O. 9 矿区变电所主变压器的台数电压等级、容量,应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主变压器台数不得少于二台,当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维持正常煤炭生产所需电力负荷,且不得少于全部负荷的75%。8.0.10 矿区内部配电电压宜采用61l0kV。当有两种电压可供选择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技术可行、经济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电压。8.0.11 矿区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 30 宜超过二级。8.0.12 矿区用电单位的架空电源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爆破作业
18、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保持适当安全距离。2 宜利用井田境界、断层煤柱或其他煤柱;当无煤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煤田地表的路段长度,并宜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3 通过沉陷区的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电源线路有可能通过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矿井电源线路不宜同杆(塔)架设。 31 9 矿区信息网9.1 矿区信息网的主要内容9. 1. 1 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及所处地区信息网的发展状况,对矿区信息网进行统筹安排。9. 1. 2 矿区信息网应由通信网、数据通信网及电视网构成。9. 1. 3 矿区信息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行政通信网,包
19、括行政电话和会议电话等。2 调度通信网,包括生产、电力、安全、消防、救护、运销、经营、铁路专用线等调度系统。3 移动通信网和备用应急通信网。4 数据通信网,包括管理和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5 矿区电视网,包括广播电视、会议电视和工业电视等。9.2 矿区信息网的传输网9.2.1 构建矿区信息传输专用网或利用当地公用传输网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矿区信息传输网的建设宜与本地公用网的建设相结合;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建设矿区专用信息传输网,但应留有与公用传输网的接入方式。9.2.2 矿区信息传输网的骨干网应选择光纤传输系统,对传输距离较远、光缆敷设困难的地区可采用微波传输系统。条
20、件适宜时,可采用卫星通信系统。9.3 矿区行政通信网9.3.1 矿区行政通信网应结合本地公用电话网的建设情况经方案论证后确定。交换机可采用程控数字交换机或公用网虚拟交 32 换机。9.3.2 矿区行政电话局(站)宜集中设置。9.3.3 矿区行政电话局(站)的接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局制矿区行政电话局(站),应作为公用电话网的一个端局接入当地公用电话网。2 多局制矿区行政电话局(站),宜设置汇接局接入当地公用电话网,有特殊需要时,矿(厂)级交换机也可就近接人当地公用电话网。3 矿区行政通信网与当地公用电话网联网时,宜只设置1个出口,大容量跨地区的矿区电话网直设置2个出口。9.3.4 矿区
21、电话局(站)之间、矿区电话局(站)与本地公用电话网之间,直采用数字中继方式。9.3.5 矿区行政电话用户应包括矿区机关和矿区内邻近企业的生产、管理、物业及辅助部门,单身公寓以及其他需要装设电话的场所。矿区行政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宜按矿区在籍员工人数的70%100%配置,并应留有一定的扩展容量。9.3.6 矿区电话局(站)中继线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矿区电话汇接局与矿区内各矿(厂)电话站间的中继线容量,宜按该矿(厂)电话交换机容量的5%10%设置。2 矿区电话汇接局(端局)与本地公用电话网汇接局之间的中继线容量,可按矿区电话汇接局(端局)容量的5%10%设置。9.4 矿区调度通信网9.4.1
22、矿区总调度室宜设置矿区生产调度总机。矿区生产调度总机应选用程控数字调度交换机,调度交换机应具有综合业务数字网功能,且应与行政电话交换机联网,并应与当地安全监察部门通信。9.4.2 矿区调度通信应包括调度电话和非话业务。9.4.3 矿区内各企业的调度交换机的功能应与矿区调度总机相 33 兼容。9.4.4 矿区生产调度总机与矿区内各矿(厂)、辅助部门、附属企业调度交换机之间,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当条件受限时,应至少设置2对模拟中继线路。9.5 矿区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网9.5.1 矿区无线移动通信和应急通信宜利用当地公用移动通信系统。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建设企业专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9.5.2 矿区总
23、调度室与矿区救护大队和消防队之间应设置专用的无线通信系统。9.6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9.6.1 大、中型矿区宜建设独立的管理数据通信网。9.6.2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主干网的传输速率不宜低于1000Mbit/s, 并应满足传输语音、数据、文字和图像等综合数字业务的需要。有条件的矿区,宜设置远程视频会议系统。9.6.3 矿区管理数据通信网应根据矿区的规模以及各矿(厂)的地理分布情况确定,并应统筹规划各矿(厂)局域网的布局;各矿(厂)的局域网宜经矿区信息中心接入、当地公用数据网,当情况特殊时,各矿(厂)的局域网也可就近接入当地公用数据网。9.6.4 矿区信息中心的管理数据通信网的核心交换机应采用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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