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54-2009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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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9454 2009 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GB19454. 1 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454. 2 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GB19454.3 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本标准与上述三个标准的修改主要内容为z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完全一虱;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 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井归口。本标
2、准负责起草单位z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甜、赵青、张园、张刀。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9454. 1 2004; GB 19454.2 2004; GB 19454.3 2004。GB 19454 2009 3.6 3. 7 3.8 3.9 3. 10 4 b) 的大有效表压,数值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z1) 物质在65C (如果是在高于65C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 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时,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
3、空间65C的高温度和平均整体温度升高trtr (tr =装货温度,通常为15C山=50C.最高平均整体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计压强design pressure 公认的压力容器规则要求的计算中所用的压强值。设计压强不得小于下列压强中的最大者za) 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E或b) 以下三项之和:1) 物质在65C (如果是在高于65C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温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 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时,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空间65C的高温度和平均整体温度升高trtr(tr=装货温度,通常为15C; tr
4、 50C ,最高平均整体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3) 根据运行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与运行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运行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上的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下的垂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包括重力在内的总载荷)乘以重力加速度分别所指动态力确定的排出压强,但不小于35kPa; c)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4.2章中适用便携式体规范规定的最低试验压强值的三分之二。试验压强test pressure 液压试验时罐壳顶部的最大表压,不小于设计压强的1.5倍。防漏试验leak
5、prfness test 用气体对罐壳及其辅助设备施加不小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强25%的有效内压的试验。大许可总质量maximum permissible gross mass 便携式罐体的皮质量(皮重及允许装运的最大荷定批use appraisal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件分定批,简称批。4. 1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4. 1. 1 第1类z爆炸品1.1项z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p2 GB 19454 2009 制造国U N 批准国制造厂商的名称或标记出厂序列批准
6、设计的受权单位所有人注册号码造年份罐壳设计依据的压力容试验压强最大允许工作压强外部设计压强设计温度范围至批准号码kPa,表压kPa.表压kPa,表压20 C时的水容量L 。C20 C时每个分隔间的水容量L 首次压力试验日期及检验员加热/冷却系统最大允许工作压强一一一一-kh,表压壳材料和材料标准参考号参考钢等效厚度mm 衬里材料近一次定期试验日期和类型年月试验压kPa,表压注2标牌上应至少包括以上内容,如需要可适当增加其他内容。5.2 下列资料应标记在便携式罐体上或标记在牢固地固定在便携式罐体上的金属标牌上z生产企业名称最大许可总质量kg 卸载后(皮)质量kg 5.3 如果便携罐体设计上允许在
7、公海装卸,则应在明显的板面上标记文字海运便携罐体一词应写在标牌上。5.4 降压装置的标记5.4. 1 每个降压装置均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记标明:a) 调定的排放压强(kPa)或温度CC);b) 弹簧装置:排放压强容限公差;c) 易碎盘:对应于额定压强的参d) 易熔塞z温度容限公差;以及的以标准的m3/s表示的装置额定实际情况允许时,也应标明以下资料:f) 制造厂商名称和有关的产品目录号。F 。5.4.2 阵压装置上标明的额定流通能力应按ISO4126-1 5.4.3 通向降压装置的通道,应该有足够大的尺寸,以便壳和降压装置之间不应装有断流阀,除非为维修保养或的降压装置的断流阀是锁定在开的位置,或
8、者断流阔相互4 定。要排放的物质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装且。因而装有双联降压装置,而且实际使用,使得双联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始终是在使GB 19454 2009 质的便携式罐体、装有加温装置的便携时候都不会大于其整个容积95%。6.6.7 高温条件下运输的液式中z体应使用温度(%)按式(4)dl一一液体在装货过程平均温度下的密度;dr一一运输过程最高平均整体温度下的密度。6.6.8 便携式罐体在下列情况不得运输z,确保输过程中的任何z 的装载20C或者对加热物质运输期间物质的最大温度时带度低于2680 mm2/s的被体且装载度大于20%,但小于80%,除非便携式罐体的罐壳用隔板或调压板隔开,隔成若干容
9、量不超过7500 L的舱;b) 罐壳外部或其辅助设备上粘附有残余的装载物质;c) 法漏或损坏到罐体的完整性或其起吊和紧固附件可能受到影响时。6.6.9 便携式罐体的叉车插口在罐体装货时应关闭。但不适用于不需要配备叉车插口关闭装置的便携式罐体。6. 7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第3类物质的附加规定:6.7. 1 拟用于运输易燃液体的所有便携式罐体均应为密闭罐体,并装有降压装置。6.7.2 仅拟用于陆运的便携式罐体,陆运的有关规章可能允许使用开口排气系统。6.8 使用便携式罐体运输5.2项物质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附加规定:6.8. 1 下述规定适用于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为55C或更高的F型有机过氧化物或
10、F型自反应物的便携式罐体。如果这些规定同设计和制造要求中的规定相冲突,则以这些规定为准。6.8.2 用便携式罐体运输自加速分解温度低于55C的有机过氧化物或自反应物的额外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加以规定。6.8. 3 便携式罐体的设计应能承受至少0.4MPa的试验压强。6.8.4 便携式罐体应装有温度感测装置。6.8.5 便携式罐体应装有安全降压装置和紧急降压装置,也可使用真空降压装置。安全降压装置起作用时的压力应根据物质的性质和便携式罐体的构造特征确定。罐壳上不允许使用易熔塞。安全置应装有弹簧阀,以防止便携式罐体内大量积聚在50c时产生的分解物和蒸气。降压阀的能力和开始气时的压力应根据联合国关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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