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26-1994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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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飞机鉴飞行训定程练、序Airplane flight training device qualification procedur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飞机飞行训练器的鉴定程序。器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的飞行训练器,不适用于旋翼机的训练器。2 引用标准GB/T 15027 飞机飞行训练器等级要求3 术语3. 1 飞机飞行训练器airplane flight training device GB 15026-94 是指用于飞行员飞行训练的飞机飞行训练器(以下简称训练器)。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机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
2、器一比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飞机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但不要求有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象的视景系统。3. 2 同类飞机a set of airplanes 指那些具有相似性能、相似操纵晶质、采用相同编号和相同类型的动力系统(比如涡啧发动机或活塞发动机等)的飞机。3. 3 鉴定测试指南approval test guide (A TG) 是一份验证训练器性能和操纵品质的文件。在规定的限度范围内训练器的性能应与所模拟飞机的性能一致,并且要满足所有正在实施的法规要求。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包括用于支持验证的飞机数据(或批准的参照数据)和训练器数据。经国家民
3、用航空主管部门训练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训练器鉴定机构)批准的“鉴定测试指南”在补充了由训练器鉴定机构人员在鉴定时获得的测试结果后,便称为“主鉴定测试指南CMATG)”。主鉴定测试指南可作为以后鉴定的参考文件。3.4 互换型飞行训练器convertible flight training device 是种可以改变硬件和软件,使其成为不同机型或同一机型不同型号飞机的训练器。3.5功能检查function test 是训练器的定性评估方式。通过功能检查证实训练器所模拟的操纵机构、仪表和系统在正常和不正常状况下运行是否正确。功能检查按照GB/T15027第4章规定的项目实施,并对每一项检查作出主观评
4、价。执行功能检查的飞行员应是训练器对应飞机机型的合格飞行员。3. 6 验证测试validation test 是训练器的定量评估方式。通过验证测试把从训练器上获得的数据与在相同飞行条件下的飞机数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3-22批准1994-12-01实施698 GB 15026-94 据(或批准的参照数据)作比较,以检查训练器是否符合规定的容差要求。3. 7 自动测试automatic test 是指所有激励信号和测试过程都在计算机控制之下的训练器测试。3. 8 启动力breakout 是指飞行员使主操纵装置开始移动时所需要施加的力。3. 9 滞后时间latency 是训练器响应时间超过飞机
5、可感觉到的响应时间的附加时间。宫包括计算机系统的更新时间,以及仪表系统的响应滞后时间,如装有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还应分别包括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的响应滞后时间。3. 10 模拟数据simulationdata 是训练器制造商和申请人用于设计、制造和测试训练器的各类数据。3. 11 抽点打印snapshot 是在一个给定时刻记录和显示一个或多个参数的方法。抽点打印适合于稳定状态。在稳定状态下,各个参数不随时间而变。3. 12符合性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 (SOC) 是经营者表示其满足了规定要求的书面证明。该声明必须提供合格材料的来源,合理解释参考材料、数学方程、参数值如
6、何使用,并说明结论是如何得到的。3. 13 时间过程time history 是指参数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常在所要研究的时间段上,以连续的数据曲线来表示,或者以多个等时间间隔将记录测试参数打印出来。3. 14 传输延迟transport delay 是指从驾驶员主飞行操纵装置发出输入信号到输出响应所要求的整个训练器系统的处理时间。宫是信号输入到响应输出之间的总延迟时间,但它不包括所模拟飞机自身的延迟特性。3. 15 升级upgrade 是指改进或提高训练器技术等级,以达到更高的鉴定级别。3. 16验证训练器的飞行测试数据certification flight test data 是指飞机的性
7、能、安定性、操纵性等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飞数据。这些试飞数据是在飞机上用电气或电子手段记录的。数据记录采用了经校正的有足够分辨率的数据采集系统。数据的精度经执行试飞的公司证实后,可作为训练器相应数据比较的参考值。其他数据如照相数据,经训练器鉴定机构评定后,也可作为可接受的飞行测试数据。3. 17 经营者operator是指要求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所使用的训练器进行鉴定,并负责后续鉴定而与训练器鉴定机构联络的经营单位或其法人代表。4 等级划分和鉴定4. 1 等级划分4. 1. 1 飞机飞行训练器分为1,2,3,4,5,6,7七个等级,1级作为保留级别,未作规定。2级、3级为同类电机的通用训练
8、器。4级、5级、6级、7级是特定飞机的训练器07级为最高级。不同等级训练器的复杂性和性能要求是不一样的,但是所采用的鉴定审批程序是完全相同的。4. 1. 2 4级训练器不要求表现飞机的空气动力特性。4. 1. 3 2级、3级、5级训练器只需体现同类飞机的典型空气动力特性,例如s双发涡喷轻型飞机的飞行训练器就必须体现出双发涡喷轻型这类飞机的典型性能和操纵品质,同样轻型单发活塞发动机飞机的飞行训练器必须表现出轻型单发活塞发动机这类飞机的典型性能和操纵品质。2级、3级、5级训练器的699 GB 150 2 6 94 ?主气动力特性模型口I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a. 从公布的资料中获取同类飞机具有代表性
9、的通用气动模咽。b. 由同类E机中儿个自身还不完整的气动模型组合而成。 司类飞机中某一特定电机的气动模型。d. 根据同类飞机巾某一特定气动模型的数学表达式和假定的同类飞机的典现气动导数值推导向出。经营者或训练器制造商必须向训练器鉴定机构表明,他们开发的用r支持验证测试的参照数据表现了同类E机的性能和特性待训练器鉴定机构审阅批准后,方可在初始鉴定的验证测试中采用。4. 1.4 6级和l7级必须体现所模拟的特定飞机的空气动力特性。在对其进行初始鉴定时须采用飞机制造厂的飞行测试数据,例外情况须经训练器鉴定机构批准。4.2 鉴定类电4. 2. 1 初始鉴定,是一台训练器的首次鉴定。初始鉴定将对鉴定测试
10、指南作审批,然后对训练器作现场检查和测试验证,以保证训练器满足所申请等级的全部要求。4. 2. 2 定期鉴定,是检查训练器在使用中是否保持其初始定级状态而作的规定时间间隔的鉴定。4.2. 3 特殊鉴定,是由于训练器出现性能问题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安排的针对问题的鉴定,以及经过技术改造后的吁级鉴定。4.3 鉴定政策和程序4. 3. 1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方法、步骤和要求为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训练器鉴定人员提供了一种训练器评价和定级的可行依据。如果申请人希望采用另外的方式,那么在呈交鉴定测试指南之前,应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交建议书,以供审批。如果申请人选择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式,那么申请人就必须遵守本标准
11、中所有的方法、步骤和要求。4.3.2对训练器完成飞行训练和考核的每一项重要性能都必须进行鉴定。它包括训练器的纵向和横侧向响应、起飞性能、爬升性能、巡航性能、下降性能、进近和着陆性能、控制检查以及不同等级训练器的各项附加要求。装有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的训练器,其运动或视景系统也应进行鉴定。已经定级的训练器如计划安装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经营者应与训练器鉴定机构取得联系,以便采取恰当的方式对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进行鉴定。4.3.3 如果采用境外的训练器对中国飞行员进行飞行训练或颁发证书,那么该训练吉普需经训练器鉴定机构评定和认可。这种评定也可按训练器鉴定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4. 3. 4 按合同租用已经
12、定级并获得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某机型的训练器的经营者可以不再申请初始鉴定。但是,他们要获得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在其获准的训练项目中使用该训练器。4. 3. 5训练器的鉴定要尽可能客观,但得到飞行员的认可也是重要的。因此训练器完整的鉴定包括基于定量方式的验证测试和基于定性方式的功能检查。训练器的品质,应由对应机型的经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认合格的飞行员作出评估。验证测试将客观地将训练器数据和飞机数据(或批准的参照数据)作比较,以确证其是否在规定的容差范围内。功能检查将证实训练器执行一个典型训练过程的能力,以及训练器的E行操纵、仪表和各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4.3.6 本标准验证测
13、试中所列参数的容差,不应当与制造训练器所规定的设计误差相混淆。该容差是训练器鉴定中训练器鉴定人员所能接受的最大性能偏差。4. 3. 7 对训练器的初始鉴定测试应采用飞机制造厂已验证了的飞行测试数据。来源于英他渠道的数据在取得训练器鉴定机构的认可后也可采用曰4. 3.a 对尚未获得适航证的新型飞机的训练器,由飞机制造商提供的、经飞行测试作了部分验证的预测数据可以在训练器的初始鉴定中临时使用。但是,在飞机获得适航批准,发布了该型飞机的数据单后,训练器必须据此在六个月内进行验证。700 GB 15026-94 4. 3. 9 如果飞机的性能和操纵品质数据不能满足本标准中的某些要求,这种飞机的训练器,
14、在申请初始和升级鉴定时必须获取附加的飞行测试数据。4. 3. 10 经营者必须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鉴定测试指南,训练器鉴定机构在收到可接受的鉴定测试指南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委派人员与经营者商定双方都可接受的鉴定日期。为尽量减少拖延,鼓励经营者在鉴定测试指南的开发过程中,与负责训练器鉴定的人员密切工作联系。4. 3. 11 根据训练器鉴定人员的意见,在鉴定中,经营者的飞行员可以协助完成功能检查和验证测试。但是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训练器功能检查部分时,只能由训练器鉴定机构委派的鉴定人员进行操纵。4.3. 12 互换型训练器应按其所能互换的每一种机型(或型号)申请各自的鉴定等级。经营
15、者必须呈交各机型(或型号)的鉴定测试指南或套对互换机型(或型号)作了补充的鉴定测试指南。各机型(或型号)的鉴定要分别进行。4. 3. 13 如果训练器鉴定人员发现验证测试结果有问题,可重复进行该项测试。如果仍然达不到该项测试的容差要求,经营者可以出示与该项测试有关的另一种测试结果来代替。对于验证测试不符合规定,但该项测试对所进行的等级评定并不是十分关键的项目,训练器鉴定机构可以有条件地将训练器按申请的等级定级。但经营者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并把鉴定测试指南的改正结果呈交训练器鉴定机构审定。如果确定验证测试结果对所申请的定级有不良影响,而该项测试的标准要求甚严,那么训练器鉴定机构可将训练器
16、按低的等级定级,或者暂缓定级,并根据其所完成的鉴定项目,作出使用限制。4. 3. 14 经营者把训练器搬迁到新地点,并要求保持真等级不变,应遵循下列程序a. 将训练器搬迁事宜,提前通知训练器鉴定机构。b. 训练器在新地点投入运营前,必须完成典型的定期鉴定验证测试和功能检查。并保留好测试结果,以供下一次鉴定或根据要求作检查时使用。c. 在训练器投入运营前,训练器鉴定机构也可决定安排一次鉴定。4. 3. 15 经营者可以按任何标准订购或租用训练器。但是要取得本标准所规定的训练器等级,必须完成本标准所规定的初始鉴定。4. 3. 16训练器在经营者现场所作的验收或鉴定测试,只要与本标准的要求一致,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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