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 T 20179-2012 核电厂压缩空气系统设计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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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20.10 F 65 备案号:38369-2013 中华人民共和NB 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20179-2012 核电厂压缩空气系统设计准则Design criteria for compressed air system of nuclear power plant 2012-10-19发布2013-03-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NB/T 20179-2012 目次Ti1A唱i唱inJUn4RUFhdFO件文则则用义准准引定能计级计计性和功设等设设围范语统统全数备言范规术系系安参设前12345678I NB/T 20179一2012II 目。吕本标准按照GB厅1.1-2009
2、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兵、张凤阁、韩讳、于凤云、刘占盛。NB/T 20179-2012 核电厂压缩空气系统设计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压缩空气系统的一般设计原则,包括系统功能要求、系统基本设计准则、系统等级划分、系统参数要求及系统的设备设计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压缩空气系统的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厅16702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设计规范GB厅17569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压缩空气系统compressedair system 向核电厂供应压缩空气的系统,它包括压缩空气生产系统、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和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对于非能动堆型压水堆核电厂,还包括高压压缩空气供给系统。3.2 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instrument compressed air distribution
4、 system 为核电厂的气动控制装置和气动仪表提供压缩空气的分配系统。3.3 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service compressed air distribution system 为核电厂气动工具以及检修、吹扫提供压缩空气的分配系统。3.4 高压压缩空气供给系统high-pressure air supply system 1 NB/T 20179-2012 为核电厂主控室应急可居留系统高压空气储罐及消防气瓶等提供所需高压压缩空气的生产和分配的系统。4 系统功能4.1 基本功能要求压缩空气系统的基本功能是生产和分配核电厂所有的动力设施、气动仪表、检修工具、人员呼吸等所需的压缩空气。4.2
5、 压缩空气生产系统压缩空气生产系统的功能是生产核电厂所需的所有压缩空气,它应满足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和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在核电厂各种工况(不含安全壳打压试验)下的所有用气需求。压缩空气生产系统不执行核安全功能。4.3 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的功能是用来向全厂气动阀门和仪表等用气设备连续供应经过干燥过滤的无油压缩空气。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多数情况下并不执行核安全功能,仅个别部件参与执行核安全功能,向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装置(如:安全停堆所需部件、维持安全停堆所需部件等)供气。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a) 向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中的气动调节装置供给压缩空气:b)
6、 向汽机旁路系统的大气卸压阀供给压缩空气:c) 向核取样系统的取样阀供给压缩空气:d) 向辅助给水系统的汽动泵调节装置供给压缩空气。4.4 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的功能是向检修、吹扫或气动工具等提供所必需的压缩空气。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不执行核安全功能。4.5 高压压缩空气供给系统高压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的功能是向主控室应急可居留系统高压空气储罐及消防气瓶等提供所需的高压压缩空气。它包括高压压缩空气的生产设施和分配管网。高压压缩空气供给系统不执行核安全功能。5 系统设计准则5. 1 系统基本设计准则5. 1. 1 备用性压水堆核电厂均应设主压缩空气生产设施和各用(应急)压缩空气生
7、产设施。核电厂不同机组之间的分配管网宣设置连通管和隔离阀,以使各台核电机组的压缩空气生产和分配系统建立相互备用关系。2 NB/T 20179-2012 5.1.2 供气方案系统供气方案可采用主空压站集中供气或就地空压机房单独供气的压缩空气供应方案:也可采用集中供气和就地供气相结合的供气方案。其中,主空压站的设计容量应满足所供核电机组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并考虑备用。5.1.3 安全壳隔离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应满足安全壳隔离准则。在安全壳的外侧和内侧均应设置隔离阀。5.1.4压力控制压缩空气系统可通过管网压力的控制来确保供气次序,其原则为仪表用压缩空气优先于公用压缩空气:核岛的仪表用压缩空气优先于汽
8、轮机厂房和核电厂配套设施区域的仪表用压缩空气。5.1.5 系统管道压缩空气系统管道的设计、施工、试验和安装应按照GB50316执行。5.2 压缩空气生产系统基本设计准则5.2.1 生产系统的能力压缩空气生产系统的输出能力应能满足仪表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和公用压缩空气分配系统在电站运行、维修及试验工况下的用气需求。压缩空气生产系统所提供的压缩空气的压力、温度、露点及品质应完全满足下游用气装置的使用要求。5.2.2 生产系统的设置对于采用集中供气和就地供气相结合方案的核电厂,主压缩空气生产系统和就地压缩空气生产系统两部分均应考虑备用,其中就地空压机房内的设备应能满足每个单堆的压空需求。对于仅采用集中
9、供气或就地供气方案的核电厂,无论是主空压站房还是就地空压机房,其生产设备,均应考虑备用,以确保气源充足、可靠。5.2.3 生产系统的控制压缩空气生产系统应配备系统综合控制装置,以保证空压机房内参与压缩空气生产的工艺设备实现集中控制和自动化控制。综合控制装置应具以下基本功能:一一能对参与压缩空气生产的工艺设备的启停实现手动控制和联锁控制:一一能根据下游管网的压力反馈信号,对空压站内的空压机以及与之联锁的辅助设备的启停进行自动控制:一一应具备接收、显示以及输出系统中重要报警信号的功能:一一应与核电厂主控室之间设置信号接口,以保证必要的仪控或报警信号的输入和输出:一一压缩空气生产系统的控制应设计成能
10、根据下游管网的压力信号自动启动运行。5.2.4 生产系统的压力控制当主压缩空气生产系统的供气压力下降至设定值时,各用压缩空气生产设备应自动启动。当系统压力回升至设定值时,备用空压机应自动停运,转由主空压机向压缩空气系统管网供气。5.2.5 生产系统的供电3 NB/T 20179-2012 压缩空气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宜由两个供电序列分别供电。针对仪表用压缩空气而设置的生产装置应有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各用电源,以保证在恢复正常电源供电之前向仪表用压缩空气系统供气。5.2.6 生产系统的测量压缩空气生产系统出口处应设置压力、温度、流量和露点的测量仪表,并接入控制系统,以确保压缩空气的品质符合要求。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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