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422-1998 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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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422一1998前言本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规范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珠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珠海经济特区长源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造坤、黄斯深、郑诗谦、龚佑力、蔡伟、杨文、陈章杰。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60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Safety standard of sbip to s
2、bip transfer operations of liquefied gas carriers on waters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气体水上过驳作业的经营人、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本标准所指的液化气体仅限于液化石油气(丙烧、丁烧、氨和丙烯。2 引用标准GB 17422-1998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3、 过驳作业ship to ship transfer operation 将液化气体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3. 2 过驳作业区transfer area 进行过驳作业的水域。3. 3 卸载船discharging ship 一艘将液化气体输送到另一艘船舶的船舶。3.4 受载船receiving ship 从另一艘船舶接受液化气体的船舶.3.5歧管manifold输货软管与船上输货总管交汇处的管路。4 过驳作业安全条件4. 1 过驳作业区4. 1. 1 过驳作业区应为较遮蔽,风、涌、浪小,水流平缓的水域.4. 1. 2 锚泊的过驳作业区的底质应是泥沙或泥,地势较平坦.4.
4、 1. 3 有满足船舶靠离泊安全操纵的水域面积和水深条件。4. 1.4 必须避开主航道和通航环境条件复杂区,周围应没有影响过驳作业的障碍物。4. 1. 5 过驳作业区应划定警戒区域和设置必要的警示、助航标志,并由港务(航监督发布航行通告。4.2 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一般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7 -05批准1999- 05-01实施61 GB 17422-1998 4.2.1 参与过驳作业的液化气体船应一一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并处于适航和适装状态;一一备有货物操作手册。4.2.2 船长要对其船舶、船员、货物和设备的安全负责。4.2.3 船员和参与货物输送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特
5、殊培训,并持证上岗。4.2.4 船长应熟悉过驳作业区及附近的通航环境,否则要聘请引航员引航。4.2.5 并靠期间船舶应处于随时可起航状态。4.2.6 船舶至少应在系泊舷放置两把太平斧。4.3 过驳作业的水文气象条件4. 3. 1 过驳作业应考虑涌浪对不同尺度和干舷的船舶造成的两船相对位移,以及潮沙和气象对两船移动的综合影响。4. 3. 2 进行靠泊作业时必须有保证船舶安全操纵和满足避碰要求的良好的能见度。4.3.3 过驳作业前和整个过驳作业过程应获取过驳作业区的天气预报。4.3.4 只有双方船长都认为水文气象条件许可,过驳作业才能进行.4.4 通信导航4.4.1 靠泊前两船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1
6、6频道建立联系,随后转到一个商定的工作频道保持联络。4.4.2 两船船员应能使用相互理解的语言(汉语或英语),否则应配备翻译人员。4.4.3 两船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任何一船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而无法保持联络,应停止过驳作业。4.4.4 参与货物输送操作的值班人员,应随身携带防爆型手提式对讲机。4.4.5 货物输送期间,除甚高频(VHF)或超高频(UHF)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无线电频率发送信号。4.4.6 若雷达的辐射波在10m内不辐射到他船的货物甲板上,则作业期间可谨慎使用一台3cm波长的霄达。4.5 碰垫4. 5. 1 碰垫的配备应足以保证两船在整个过驳作业期间不会导致直接碰撞情形出现
7、。4.5.2 碰垫的位置除考虑船长、歧管位置及船体各部位强度外,应使靠泊时的碰撞力均匀地分散于两船船体,具体位置由双方船妖商定。4.5.3 碰垫的位置应能随时进行调整。4.5.4 在过驳作业期间应指定专人观察碰垫,确保其正常。4.5.5 碰垫的配备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但在决定使用何种碰垫时,应查阅碰垫制造者的产品证明书和使用说明.4.5.6 除上述碰垫外,船舶还应准备好靠离泊时所需的辅助碰垫。4.6靠泊4.6.1 靠泊前每艘船舶均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za)检查、试验货物装卸、控制和检测装置,b)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靠泊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几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表AL4.6.
8、2 靠泊前双方船舶应交流下列资料并商妥靠泊方法sa)船舶-氏度;h)歧管与船首和船尾的距离,c)系泊侧舷外有否障碍物pd)系泊侧的系泊设备,e)两船间预计的最大干舷差;62 GB 17422-1998 f)碰垫的数量、型号、尺寸及位置。4.6.3 靠泊过程中应保证有足够人员处理系泊缆绳。4.6.4 两船绞缆设备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4.6.5 如需在夜间进行靠泊作业,甲板和靠泊舷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并经双方船长同意。4. 7 系泊缆绳4. 7. 1 系泊缆绳由前来靠泊的船舶提供,但被靠泊船至少应准备娟、幌缆各一根。4.7.2 若使用钢缆应加上软尾索,软尾索应由绝缘的合成材料制成(如尼龙绳); 一长
9、度大于10ffi; 与钢缆的强度相当。4.7.3 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系泊缆绳的松紧度,视两船干舷差的变化进行调整。4.7.4 前来靠泊的船舶至少应在外舷麟娓处各准备一根应急拖缆。4.8 输货软管4.8.1 输货软管应与被输送货物相容并能与货物温度和压力相适应。4.8.2 输货软管的爆破压力应不少于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4.8.3 输货软管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MPa(表压力)。4.8.4 每隔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在1.5倍最大工作压力与2/5的爆破压力之间,试验压力和日期应标明在软管上,试验情况应记录备查。4.8.5 输货软管上必须标明允许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高、最低工作温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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