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5041-1995(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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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条文说明主编单位z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主编部门z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z电力工业部f fi出版、d1996北京目次1 总贝.15 2 中继方式.3 生产管理通信.18 4 生产调度通信.5 网络.21 6 电源.22 7 接地.2314 1 总则1. 0.1 系原“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o. 1条的修改条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飞修改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规程、规范”。10:2 系原规定第1.o. 2条的修改条文。本规定修改后的适用范围与“火力发电厂设
2、计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大火规)相一致,即由原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12300MW,修改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1. o. 3 系原规定第1.o. 3条的修改补充条文。1. o. 3.1 “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取消,另列为单独一条。1. o. 3, 2 在本期工程设计中,条文中强调了“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1. o. 4 系新增条文。近年来,电力系统通信迅速发展。电力载波、微波、光纤等大部分系统通信终端设备,是安装在发电厂,其主辅技术性房间在电路路由允许的条件下应和厂内通信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并应满足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
3、设施的要求,做到技术和经济上合理,同时方便维护和管理。1. o. 5 系原规定第1.o. 4条的修改条文。厂内通信设计范围中,取消了计时装置和全厂事故报警装置。15 2 中继方式系原规定第I.O. 5条的修改和补充,由一条扩展为一个单拙的章节随着电力建设不断发展,电力系统通信自成了专用通信网,并实施了全国电力部门自动电话直拨,对于发电厂对外通信的中继方式,提出了更多方面的具体要求。2. 0.1 系原规定第1.o. 5条中第一款的保留条文。根据调查,部分发电厂仍存在一个厂使用两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情况,不但技术上不合理,也造成混乱和使用上的不方便。2.0. 2 系原规定第1.o. 5条中第二款
4、的修改条文。原规定“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接”。现修改为“,应设有中继线连接”。采用了严格程度的用词,是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2.0.3 系新增条文。基于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交换网运行管理规程和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颁发的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增加了此条款。2.0.4 系原规定第1.o. 5条第三款的修改条文。原规定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根据对40个不同类型的电厂进行普查,并再次抽样调查了其中10个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用户分配使用情况,修改为“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2.0.s 系原规
5、定第1.o. 5条第四款的补充条文。补充了“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中,可采用占市话局统一编号资源”的内容,是基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和邮电部文件,邮部16 1993年J48号文关于调整公用网与专网关系,充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精神要求而提出的。考虑到发电厂所处地域遍及全国,各地市话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虽然不是首推中继方式,但可本着当地市话局的具体要求,作为工程采用可行优选方案之2.0.6 系原规定第1.o. 5条第四款的修改条文。发电厂至市话局所需中继线的数量,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非限制性用户门数的4%,修改为8%10%,是基于对22
6、个电厂进行专题调查结果和各地市话局对新建厂矿单位的一般要求而提出的。2.0.7 系新增条文。发电厂至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地调或省调以及网调)应有中继线连接,是根据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增加此条款的。2.0.s 系新增条文。一般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应按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考虑,若单独设生活区交换机自主性强,技术上较合理。但与电厂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便于生产区与生活区信息交换。2.0.9 系原规定第I.o. 5条第五款的保留和补充条文。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除经由市话局转接外,还补充了在非限制性部分用户中,可采用长话直拨(长权用户),主要是方便生产、有
7、利管理。17 3 生产管理通信3.0.1 系原规定第2.0.1条的保留条文。3.0.2 系原规定第2.o. 2条的修改和补充条文。3. o. 2.1 补充了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在技术条件上有特殊要求时,电厂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或接入系统设计的统一要求意见。3.0.2.2 补充了电厂交换机选型应与当地市话局协调,并应符合接入邮电公用网要求。3.0.2.J 具体选型意见的提法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致。J.0.3 系原规定第2.o. 3条的修改条文。J. o. J.1 修订后的规定与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在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选择问题上的标准和提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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