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48-2006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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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40.60 P 40 备案号:18828-2006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 3482006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Code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2006-04-30发布 2006-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3482006 I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系统运行管理.2 5工艺设施运行维护.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工艺设施试运行调试技术指南.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路误接排除方法
2、.9 附录C(资料性附录)中水运行报表.1 0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检测项目与周期.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水质简易监测方法.12 DB11/T 3482006 II 前 言 为了规范和指导建筑中水的运行管理,保证中水系统的供水安全,适应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红、宋磊、邬扬善、荆一凤、孟光辉、高增利、王迪。 DB11/T 3482006 1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中水系
3、统运行管理及工艺设施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中水系统及建筑物或小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6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857 城市
4、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ECS 152 一体式膜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应用技术规程 TSG R 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再生水 urban reclaimed 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 3.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3.3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5、s 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3.4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3.5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3.6 试运行 test run DB11/T 3482006 2 对已建成的中水系统进行系统调试、联检、运行检验和其它运行准备。 3.7 检验期 inspection period 正式运行前,对中水系统做进一步运行检验的阶段。 3.8 运行期 run peri
6、od 对已完成试运行的中水设施和管线,进行正式运行管理的阶段。 3.9 生物反应池 biological reactor 利用微生物进行污水生物处理的构筑物。池内提供一定的污水停留时间,满足好氧微生物所需的氧量以及污水与微生物充分接触的混合条件。生物反应池在各种工艺中有不同的名称,在活性污泥法中称曝气池,在膜生物法中称反应器,在生物接触氧化法中称氧化池。 4 系统运行管理 4.1 试运行管理 4.1.1 系统试运行前,中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中水处理站操作规程,包括: a) 技术资料,含: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图及各项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及设备维护、维修、检修规
7、定,药品和备品备件的规定等文件。 b) 中水处理站操作规程,含:各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操作控制要求,中水站启动和停运操作程序和方法,装置设备和仪器仪表操作运行规定,及对操作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应变措施等。 4.1.2 原水水质和水量相对稳定时,应进行系统调试。 4.1.3 系统调试应由中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拟接管的管理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参加,系统调试连续时间不应少于2周,有生物处理的不应少于6周。 4.1.4 系统调试中应检验整个系统和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4.1.5 系统调试的技术指南参见附录A。 4.1.6 系统调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运行技术参数,以及原水水质检测
8、报告和合格的中水水质检测报告。 4.1.7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4.1.8 在交接验收后,按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运行管理单位应正式接管,并应在一个月内投入运行。 4.1.9 运行管理单位接管后,宜安排一段检验期。检验期运行管理单位应坚持连续运行,检验设备、积累资料、健全管理。 4.1.10 在检验期内,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 4.1.11 中水系统在正式向用户供水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出水水质应根据用途符合GB/T 18920或GB/T 18921的规定。 b) 具有10日以上的稳定运行记录
9、。 c) 确认中水管路与自来水及直饮水管路没有误接,方法参见附录B。 4.2 运行管理 4.2.1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正式的规章制度: a) 岗位责任制:明确中水运行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主管人员、操作人员、化验人员和维修人员,建立各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b) 工艺操作规程:应有工艺系统流程图、各岗位安全及运行操作规程、巡视路线图和巡视要求、系统启运与停运操作程序等,并应明示中水站内的明显部位。 DB11/T 3482006 3 c) 运行巡检记录制度:操作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和交接班记录,填写附录C的表C.1。 d) 日常水质监测参见附录D。 e) 设备和器材管理制度:各项设备安全管理与日常
10、维护保养,定期的大、中、小修内容和设备档案记录,药品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4.2.2 中水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2.3 中水设施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4.3 中水安全使用管理 4.3.1 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中水管路、取水口、中水用途、使用方式、用水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中水的安全使用。 4.3.2 中水的井盖、水箱、管道及出水口等设施应涂成规定颜色,在显著位置给予标识,标注“非饮用水”或“中水”等字样,以防误饮、误用、误接,并有专人巡视和定期检查。 4.3.3 室外和公共场所的中水取水口,应采取措施,使阀
11、门的开启由中水管理人员掌握。 4.3.4 物业管理单位应: a) 告知室内装饰、装修人(或企业):不得擅自拆改中水管道和设施,禁止将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不得将废弃涂料、溶剂等物倒入中水原水收集管道中。 b) 在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核查中水管线,防止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误接。对于隐蔽管路的连接处,应在隐蔽前作好检查。 c) 向使用中水或可能接触中水的人员做好中水安全使用的告知和宣传,告知内容:中水用途、水质标准、安全防护和注意事项等。特别要提示中水禁止用于:饮用、洗菜、做饭、洗澡、洗衣服、擦桌子和擦洗汽车内部等。长期无人使用的便器水箱应将所存中水放空。 4.3.5 绿地灌溉应防止中
12、水与人身体接触,出水口附近10米范围内,不宜设居民饮食和饮水点。 4.4 水质检测与管理 4.4.1 水样取样点应有清晰的标识。原水取样应在调节池出水口,中水取样应在中水池进水口前。余氯指标测定取样点应包含:控制点管网末端的测定点,辅助控制点中水站内的消毒接触反应池后。 4.4.2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质全项检测报告,其取样和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4.4.3 水质检测项目与周期,应符合附录D表D.1的规定。 4.4.4 日常水质监测方法参见附录E。 4.4.5 中水运行管理及供水单位应接受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水的水质监督和抽检。 4.4.6 已经正常供水的中水设施,一经
13、检出中水水质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供应中水,改供自来水,并及时整改、调试。调试后,中水水质经全项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4.4.7 必要时应对中水及其原水进行同步检测。 4.5 设备维护保养 4.5.1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中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如需停止使用,应及时报告所属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4.5.2 运行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按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5.3 各种机械设备除日常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4.5.4 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 4.5.5 定期检查、更换各项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6 应急预案 4.6.1
14、 传染病爆发期间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参与应急指挥系统。 4.6.2 疫区的中水应停止用于娱乐性景观用水。 4.6.3 发生疫情的隔离区应停止供用中水,消毒后改用自来水供水。 DB11/T 3482006 4 4.6.4 非隔离区继续运行的中水系统应加强消毒,增加水质监测频率,保持处理站通风换气状况良好。 4.6.5 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实施应急措施。 5 工艺设施运行维护 5.1 格栅 5.1.1 栅渣应定时清除,清捞出的栅渣,应妥善处置。 5.1.2 格栅除污机运行时,应监视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注意传动链条和轴承的磨损,发现故障应停车检修。 5.1.3 格栅除污机每年应进行一次彻底清洗和
15、防锈蚀处理。 5.1.4 汛期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5.2 水泵 5.2.1 水泵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应接触转动部位。 5.2.2 不应频繁启动水泵。停止和启动的时间间隔应在5分钟以上。 5.2.3 水泵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各种仪表显示正常、稳定。 b) 滚动轴承自身温度不超过规定要求。 c) 水泵机组无异常的噪音或震动。 5.2.4 水泵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 5.2.5 水泵日常保养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5.3 调节池 5.3.1 调节池每年至少应清洗一次。搅拌装置应定期检修。 5.3.2 清洗调节池前,应注意通风。对于加盖的调节池
16、,应进行强制通风。 5.3.3 当调节池经常发生溢流时,应对液位控制器上下限位或整个系统进行调节。 5.3.4 应定期检验液位控制器,防止异物缠绕。 5.4 生物反应池 5.4.1 应使生物反应池的进水流量均匀稳定,尽量减少进水的间断。 5.4.2 生物接触氧化池出口处的溶解氧浓度应保持在3 mg/L4mg/L范围内,活性污泥曝气池出口处应保持在2 mg/L4 mg/L。当停止进水超过2天以上时,应适当降低供气量,如间歇曝气,或减小接触氧化池供气量,将多余气量供给调节池。 5.4.3 对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维修规定进行更换或补充。 5.4.4 生物反应池,宜每年放空一次,清通
17、曝气头,检修各种装置;或根据运行情况,如水面曝气是否均匀来判断曝气装置是否堵塞,再进行放空检修。 5.4.5 一体式膜生物反应器的运行管理按CECS 152执行。 5.4.6 活性污泥法曝气池的运行管理按CJJ 60执行。 5.5 风机及曝气设备 5.5.1 应根据本规范5.4.2规定,进行风量调节。 5.5.2 需要减少供气量时,可选择下列操作方法: a) 多台设备,可视情况关掉若干台。 b) 从生物反应池底风管排水管路排出多余风量。 c) 如风机出风口有旁路管,可由此排放多余风量,多余风量宜进调节池作预曝气。 5.5.3 水下曝气机的消音过滤罩应定期清洗,当其出气量减少时应检查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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