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2867A-2008 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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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J 2867A2008代替QJ 28671997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 Management rules for control hazard installations 20080317 发布 20081001 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0107 QJ 2867A2008 I前言 本标准代替QJ 28671997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 本标准与QJ 28671997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文明确危险点各级管理的责任; b)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应上报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 部门; c) 按照
2、有关规定给出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内容,补充危险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技能掌握等内容; e) 补充了对危险点标识的要求; f) 补充了危险点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内容; g) 补充了部分危险点信息积累和反馈的内容; h) 完善了危险点的术语; i) 附录A中增加“制氢站”和“制氧站”等一类危险点; j) 附录A中将二类危险点“剧毒品仓库”调整为一类危险点; k) 附录C的火灾爆炸指数法采用第七版。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3、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研生产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涛、张 烨、牛东农、张福才。 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 QJ 2867A2008 1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天工业危险点确定和等级划分的原则,危险点的管理和控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航天企事业单位、经营单位危险点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8218 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JB 62192008 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 QJ 14212006 航天通用安全检查细则 QJ 14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QJ 2894 复合固体推进剂研制生产安全检查细则 QJ 3000 卫星飞行试验安全检查细则 QJ 3001 运载火箭飞行试验安全检查细则 QJ 3080 飞航导弹飞行试验安全检查细则 QJ 3107 型号飞行试验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QJ 3108 运载火箭液体推进剂安全检测规定 QJ 3109 卫星液体推
5、进剂安全检测规定 QJ 3165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QJ 32992008 航天工业危险源辨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 18218 2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点 hazard installations 在科研、生产、试验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并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设备、设施和生产、使用、贮存危险物品的单元。 3.2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QJ 2867A2008 24 航天工业危险点的辨识和评价
6、 4.1 航天企事业单位、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内危险点的辨识,危险点的辨识应按本标准和QJ 32992008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按GB 182182000的规定进行。航天工业主要危险点可参见附录A。 4.2 各单位对辨识确定的危险点,应填写“危险点审定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B。 4.3 应根据危险点的特点,按本标准和QJ 32992008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主要危险点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危险点的危害程度。 4.4 对于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设备、设施和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性质的单元,宜采用火灾爆炸指数法计算危险等级,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 4.5 对于除易
7、燃易爆性质以外的危险设备、设施等宜采用K. J格莱姆打分法计算危险等级,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 4.6 危险点的等级分为三级: a) 一级危险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设施和生产、使用、贮存危险物品的单元,宜定为一级危险点: 1) 可能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 2) 用火灾爆炸指数法计算,R120; 3) 采用K.J格莱姆打分法计算,D160。 b) 二级危险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设施和生产、使用、贮存危险物品的单元,宜定为二级危险点: 1) 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多人重伤; 2) 用火灾爆炸指数法计算,120R90; 3) 采用K.J格莱姆打分法计算,160D70。 c) 三级危险点可能造
8、成重伤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设施和生产、使用、贮存危险物品的单元,宜定为三级危险点: 1) 用火灾爆炸指数法计算,90R60; 2) 采用K. J格莱姆打分法计算,70D20。 4.7 各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危险点审定登记表”报有关部门审定。审定后,该表应由危险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归档。一级危险点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4.8 院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对一、二级危险点的审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应负责直属单位的一、二级危险点的审定。 4.9 厂、所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负责三级危险点的审定,并报院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10 有一级危
9、险点中的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或航天系统指定的机构对重大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和设施的描述; b) 评价的主要依据; c) 定量或定性评价,发生事故时最严重情况及影响范围,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情况); d) 安全组织管理措施; QJ 2867A2008 3e) 安全工程技术措施; f) 应急救援措施; g) 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 4.11 危险点应至少每三年复评一次。危险点的新增、撤销、等级变更及复评应严格按4.24.10的规定进行。 4.12 一级危险点中重大危险源的危
10、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家相应的法规、标准变化时,各单位应重新对重大危险点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 危险点管理 5.1 管理职责 5.1.1 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危险点的辨识、上报和管理。 5.1.2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危险点的管理工作负全责。 5.1.3 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对危险点负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职责。 5.1.4 危险点所在的车间或部门应对危险点负直接管理职责。 5.1.5 危险点安全责任人对危险点负有直接责任。 5.2 标识 5.2.1 危险点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标志和危险点标识牌。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3、GB 2894的规定,安全标志牌尺寸
11、参见GJB 62192008的附录。危险点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危险点的名称、危险点等级、危险因素和安全责任人。 5.2.2 当危险点情况(如:危险点等级、安全责任人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危险点标识牌。 5.3 管理制度 5.3.1 应根据危险点的危险等级、危险因素等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有危险点管理、定期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交接班登记和信息反馈等制度。 5.3.2 重大危险源应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等制定管理制度。 5.3.3 当危险点变化时,应视具体情况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5.3.4 危险点应有安全负责人,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安全责任。 5.3.5 危险点(设备、
12、设施)操作、运行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和运行。 5.4 人员管理 5.4.1 各单位应对从事危险点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4.2 危险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按QJ 1423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火工品、化工品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按国家和航天行业有关规定。 5.4.3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4.4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掌握危险点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4.5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严禁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上岗作业。 5.4.6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13、人员应按规定定期体检。 5.4.7 各单位应为危险点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具和用品。 QJ 2867A2008 46 检查、维护和监控 6.1 对一级危险点,院级领导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厂、所领导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部门领导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班组长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作业人员应负责按规定做好每作业日的检查工作。 6.2 对二级危险点,厂、所领导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部门领导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班组长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作业人员应负责按规定做好每作业日的检查工作。 6.3 对三级危险点,车间或部门领导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班组长应每周至少检
14、查一次,作业人员应负责按规定做好每作业日的检查工作。 6.4 危险点责任人、作业人员应负责日常管理和日检。对各类检查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6.5 具有易燃易爆和毒物泄露性质的一级危险点应建立有效的实时监控系统,随时掌握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6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危险点的具体情况(如:危险点等级,设备、设施特点和隐患情况等)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专业检查和重点抽查等。 6.7 各类安全检查应按QJ 14212006、QJ 2894、QJ 3000、QJ 3001、QJ 3080、QJ 3107、QJ 3108、QJ 3
15、109及其他有关标准和文件的规定。 6.8 在各级、各类检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并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和填写可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6.9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应由检查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格式参见附录E),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6.10 应及时将危险点相关信息(各类检查情况、问题和隐患、事故情况等)记录在危险点管理档案中。 6.11 危险点设备用检测仪器、仪表和工具应齐全完好,在检定周期内合格有效。 6.12 危险点作业用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性维护、
16、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13 危险点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和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测并合格,保证完好、有效。 7 事故应急救援 7.1 有重大危险源或一、二级危险点的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责任。 7.2 应按QJ 3165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过相关各方和有关专家的审定并通过。 7.4 应针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专业培训,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7.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评价,并对其不断修改完善,保证各项措施确实有效。 8 危险点的信息
17、积累和反馈 8.1 应建立危险点档案管理、信息积累和反馈制度,对危险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QJ 2867A2008 58.2 危险点档案应包括:危险点审定或评价报告、危险点管理制度、危险点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隐患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资料。 8.3 应及时记录各次安全检查情况、问题和隐患及整改情况、事故和未遂事故情况。 8.4 日常工作和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等情况应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重大未遂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领导。 QJ 2867A2008 6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危险点种类 A.1 航天工业危险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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