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585-2019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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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03.080 A 16 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5852019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Wuhan public rental housing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2019-10-08 发布2019-10-18 实施武 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武 汉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发 布DB4201/T 5852019 I 目 次 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房源接收.36 入住管理.47 退出管理.68 租金管
2、理.79 房屋使用管理.810 安全管理.1111 物业服务监督.1112 档案管理.1213 社会综合服务.12附录 A(资料性附录)房屋腾退通知单.14附录 B(资料性附录)租金催缴通知单.15附录 C(资料性附录)巡查记录表.16附录 D(资料性附录)季度巡查情况汇总表.17附录 E(资料性附录)整改通知单.18附录 F(资料性附录)维修处理和回访登记表.19附录 G(资料性附录)维修费用记录.20 DB4201/T 585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武汉
3、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健、黄青、谢诗伟、曾伟、古小莉、张志斌、童晶、徐嫣然、蔡永辉、涂姗、黄巍、胡玉玲。DB4201/T 5852019 1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房源接收、入住管理、退出管理、租金管理、房屋使用管理、安全管理、物业服务监督、档案管理和社会综合服务。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服务,企业自筹自建、园区配建等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58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B4201/T 534-2017 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5、的保障性住房。注:以下简称公租房。3.2 运营委托主体 entrusting subject of operational management services 通过授予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公租房委托给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运营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府授权的单位或产权人。3.3 运营承接主体 entrusted subject of operational management services 代表运营委托主体提供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组织。DB4201/T 5852019 2 3.4 共用部位 public area 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6、、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由住户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3.5 共用设施设备 public facilities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专有车位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由住户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3.6 自用部位 private area 入户门以内租户自用的房间、阳台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3.7 自用设施设备 private facilities 入户门以内租户自用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厨卫用具、电器设备、照明设施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的管道,电线及水、电、气户表等。3
7、.8 配租 rent 向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并按政府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活动。3.9 档案管理 archives management 公租房运营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活动。4 基本要求 4.1 服务内容 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房源接收;b)入住、退出管理;c)收缴和结算租金等费用;d)签订、变更、续签、终止租赁合同;e)房屋使用管理;f)房屋安全管理;g)监督物业服务工作;h)配合开展社会综合管理;i)维修养护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j)建立和管理房屋、租户档案。DB4201/T 5852019 3 4.2 服务
8、场所 4.2.1 运营承接主体应遵循就近、便捷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租房服务站点,实行划片管理:a)规模达到 500 套以上(含)的公租房小区,应设置现场服务站;b)规模少于 500 套且在 200 套以上(含)的公租房小区,可设置现场服务站;c)分散且每处规模少于 200 套的公租房小区,可在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现场服务站。4.2.2 运营承接主体的服务场所名称和经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及租金缴交、维修申报、投诉建议等服务受理渠道。4.2.3 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运营承接主体应在小区的出入口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定
9、期公示本小区公租房租赁管理信息;分散管理的公租房,运营承接主体应将需公示的公租房租赁管理相关信息通过入户送达、手机信息传达等方式告知租户。4.3 服务制度 运营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房屋巡查工作制度;b)房屋维修工作制度;c)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制度;d)房屋安全管理制度;e)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制度;f)服务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制度;g)档案管理制度。4.4 服务人员 4.4.1 运营承接主体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4.4.2 房屋管理服务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定量配备:a)规模达到 1000 套以上(含)的公租房小
10、区,按不低于 1:200 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b)规模达到 200 套以上(含)且 1000 套以下的公租房小区,按不低于 1:150 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c)分散且每处规模少于 200 套的公租房小区,按不低于 1:100 的比例划片配备服务人员。4.4.3 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a)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b)统一工作着装,佩带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相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c)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d)对待租户态度主动、热情、诚恳;e)定期接受业务学习和培训。5 房源接收 5.1 房源查验 5.1.1 房源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1、内容:DB4201/T 5852019 4 a)查验房源竣工验收资料,核实房源是否竣工并完成装饰装修工作,且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b)现场查看房屋结构及水、电、气、通信等自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判断房屋是否满足入住条件;c)逐套登记自用设施设备的品种、数量及水、电、气的起始码。5.1.2 房源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移交方反馈,督促其整改。相关责任方未整改到位的,运营承接主体可拒绝接收。5.1.3 房源查验工作宜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5.2 房源资料交接 5.2.1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承接主体应与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资料移交,需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b)交付
12、使用证明;c)建筑装修质量验收合格证明。5.2.2 运营承接主体发生更替时,退出方应将本标准 5.2.1 所列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向承接方移交:a)租金收缴、欠租等情况的清册、台账和凭证;b)租户档案资料;c)房屋和自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d)房屋维修的受理、记录、费用、回访台账等资料;e)其他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相关的重要事项记录。5.2.3 资料交接工作宜在运营承接主体发生更替 5 个工作日内完成。6 入住管理 6.1 协助选房配租 6.1.1 公租房进行首次配租时,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选房工作:a)前期筹备。制定选房工作方案,确定选房场所、选房时间和选房规则,制作项目楼盘信息,将
13、选房规则及项目楼盘等重要选房信息在选房现场予以公示;b)组织看房活动。正式选房前 15 日内,为选房对象安排选房时间、批次和场次,声明选房规则和注意事项,组织其在项目现场了解房屋朝向、楼层、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等具体情况;c)正式选房。依据选房顺序号,分批次和场次组织选房对象选定承租房屋,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d)信息公示。在选房现场公布选房结果,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e)信息告知。告知选定房屋的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地点、需缴费用等信息。6.1.2 公租房实行日常配租时,运营承接主体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租方案组织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进行选房配租。6.1.3 对于取得选房资格无故不参加选房或
14、参加选房后放弃租赁权利的对象,运营承接主体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6.1.4 单个配租项目选房配租工作不宜超过 30 天。配租项目规模较大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 60 天。6.2 签订租赁合同 DB4201/T 5852019 5 6.2.1 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a)核对基本信息。核对配租对象的身份证明、配租确认通知书、公租房租赁资格证明等信息是否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配租人员信息相符;b)签订合同文本。提醒配租对象阅读合同条款,双方签字确认;c)收取相关费用。包括租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d)收回配租凭证。包括配租确认通知书
15、、公租房租赁资格证明等。6.2.2 运营承接主体应将收回的配租凭证一并交予政府主管部门。6.2.3 租赁合同一式三份,运营承接主体留存一份,其余两份分别交予租户及政府主管部门留存。6.2.4 配租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签订租赁合同,运营承接主体应与其另行商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宜在原定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逾期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6.2.5 租赁合同签订工作宜与选房配租工作同步完成。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合同签订时间宜在选房配租工作完成后 15 天内完成。6.3 办理入住手续 6.3.1 运营承接主体应告知租户在租赁合同签订完成
16、后的 15 天内办理入住。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运营承接主体可视同其放弃租赁权利,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6.3.2 运营承接主体应提供专门场所并配备接待人员为租户办理入住手续。6.3.3 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为租户办理入住手续:a)核对租户基本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缴费单据、身份证明等;b)采集租户入住信息,包括租户个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亲属关系、个人影像等;c)留存租户的档案资料,包括租户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d)协同租户进行入户查验,查验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的完好程度;水、电、气等自用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水、电
17、、气的读数。6.3.4 运营承接主体应在租户入户查验无异议后要求租户对公租房使用相关事宜进行签字确认,并向其移交房屋钥匙,同时发放房屋使用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b)公共交通指引;c)物业服务指引;d)安全防范须知;e)入住、退出流程;f)租金缴纳规定;g)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事项;h)房屋合理使用要求;i)小区相关管理规约。6.3.5 租户入住前,运营承接主体应对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检修和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的检修(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DB4201/T 5852019 6 b)室内卫生清洁和必要消毒(洁具、
18、油烟机等)。7 退出管理 7.1 主动退出 7.1.1 受理退出申请 运营承接主体应按以下程序受理租户退出申请:a)告知租户办理退出房屋的手续及相关流程;b)核实政府主管部门退出实物保障的认定材料;c)约定入户查验及租户搬离时间。7.1.2 入户查验 7.1.2.1 入户查验时发现租户存在破坏房屋结构、损坏自用设施设备等情形的,运营承接主体应要求租户承担恢复或修复责任。租户无法自行处理的,运营承接主体可代为修复,并做好以下工作:a)告知租户恢复或修复费用从其押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要求租户补齐;b)租户拒不承担相应费用的,运营承接主体应按规定进行追缴,保留相关证据,并报运营委托主体处
19、理。7.1.2.2 入户查验时,运营承接主体应核实房屋水、电、气等的使用情况,提醒租户及时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7.1.2.3 入户查验后,运营承接主体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租户办理物业使用相关手续。7.1.2.4 退出手续宜在入户查验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与租户另行约定办理时间,宜在入户查验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出手续。7.1.3 费用结算 主动退出费用结算应符合本标准8.4的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的同时,应做好房屋钥匙及相关物品的移交,留存租户签字确认资料。7.1.4 房屋清理 7.1.4.1 运营承接主体应督促租户清理个人物品,租户搬离后,运营承接主体应对房
20、屋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更换锁芯。7.1.4.2 对于租户明确表示要遗弃的物品,应保留租户确认遗弃的信息,并按规定清理和处置。7.1.4.3 对于租户未明确表示要遗弃,或因租户死亡、失联等情况无法清理的物品,应在公安、房管、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时间和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7.1.5 资料归档及信息上报 退出手续办结后,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主管部门。7.2 被动退出 DB4201/T 5852019 7 7.2.1 运营承接主体发现租户存在以下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履行提醒劝阻义务,经提醒劝阻拒不整改且拒绝主动退出的,
21、运营承接主体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无故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b)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c)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房屋的;d)损毁、破坏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e)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f)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三次仍然不改正的。7.2.2 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不再具备租赁资格的租户,运营承接主体应向其下达房屋腾退通知单(模版参见附录 A),督促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8 租金管理 8.1 管理原则 公租房租金、履约保证金
22、和押金应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如出现资金截留、流失等情形,运营承接主体应当负责赔付。8.2 租金收缴 8.2.1 运营承接主体应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租金收缴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a)按规定做好租金收取、退出结算等工作;b)做好租金收支的账务管理,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c)规范制作租金台账、缴款单及日记账;d)按时与银行和相关部门对账;e)按要求及时报送租金报表;f)对未及时缴交租金的租户进行催缴;g)做好票据领取、使用和核销的管控。8.2.2 运营承接主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当季租金收入缴存至运营委托主体指定的监管账户。8.2.3 运营承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租金收
23、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收缴;b)设置租金缴纳窗口集中收缴;c)提供银行划扣或第三方支付等电子缴费方式收缴。8.3 欠租催缴 8.3.1 运营承接主体应于每季度末对租金滞缴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政府主管部门。8.3.2 运营承接主体可采取电话、入户、送达租金催缴通知单(模版参见附录 B)等方式督促欠租的租户补缴租金。DB4201/T 5852019 8 8.3.3 对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租户,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清算账目、保留催缴证据,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并报运营委托主体备案。8.4 退出结算 8.4.1 运营承接主体应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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