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03 T 5-2023 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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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20 3603 萍乡市地方标准 DB 3603/T 52023 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Home an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Facilities2023-09-18 发布2023-12-22 实施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603/T 52023 I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建设要求.3 选址.3 基本要求.4 功能要求.4 设施要求.5 装修要求.5 标志标牌
2、.6 5 运营模式.6 公办公营.6 公办民营.6 公建民营.6 民建民营.6 6 运营管理.6 基本要求.6 管理要求.6 人员管理.7 服务管理.7 7 安全管理.7 安全管理体系.7 消防安全.8 食品安全.11 8 运营服务.12 生活照护.12 委托服务.14 康复护理服务.15 托养服务.15 家庭支持服务.16 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16 服务流程.17 其他服务.17 9 评价与改进.17 DB 3603/T 52023 II 评价方式.17 评价方法.17 评价内容.17 服务改进.17 DB 3603/T 5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
3、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萍乡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萍乡市民政局、萍乡市养老服务中心、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小勇、郭树萍、孙洋、郭勇、肖敏玲、张芹、姜日进、张登国、罗晨鹂、董永伟、楚振刚、张帆、彭勃、周娟、范莹莹、唐秀兰、戴坤、袁洁、黄汉弘、郭孟萍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 3603/T 52023 IV 引言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结合萍乡市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产
4、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编制本文件。本文件为推进萍乡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等提供统一、可操作的依据。DB 3603/T 52023 1 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运营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萍乡市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5、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T 33169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7489.1-2019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T 37971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 GB/Z 38649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
6、障指南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MZ/T 169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建标 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JGJ 450 老年
7、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DB 3603/T 52023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42195、GB 55037和JGJ 4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老年人 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居家老人 指长期在家居住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统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老年人照料设施 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 用于老年人集中
8、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康复与医疗用房 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指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以解决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场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为能力完好老年人、轻度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的养老设施。老年中心厨房 拥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厨房操作间面积达总营业面积三分之一以上),采用集中配送经营,能一次性提供75人以上
9、供餐服务,并以此为中心辐射3公里且配送社区助餐点至少2家以上的机构、组织或餐饮企业厨房。社区老年助餐点 为辖区老年人提供舒适、干净、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接受中心厨房的成品餐饮,具有加热、冷藏功能的基本设施,并可同时容纳35名以上老年人就餐,且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入户送餐服务的场所。DB 3603/T 52023 3 社区居家养老入户送餐 由街道(社区)老年中心厨房和社区老年助餐点或供餐单位派遣专人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送餐车将膳食送至老年人家中。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养老服务人员 具有相应从业人员资质或经过职
10、业化培训并合法从事养老服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社区养老 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适宜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养老护理员 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智慧养老服务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呼叫中心、网络系统、信息平台和智能通信设备及APP 软件,将政府、服务企业(组织)、社区、家庭与个人互联,据此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养老服务数据管理 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通过窗口服务、电话服务和网络服务等形式,为需要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11、提供紧急救助、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咨询、对接服务、通话服务的系统。4 建设要求 选址 4.1.1 应选在地质稳定、地形平坦、场地干燥、日照充足,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布局应符合 JGJ450 和建标 143 的规定。4.1.2 服务对象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4.1.3 应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 GB 37489.1 和 GB37489.2 规定。4.1.4 宜设置于低层建筑或建筑物底层,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4.1.5 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
12、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4.1.6 老年中心厨房、社区老年助餐点的设立应充分考虑老年人进出方便,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要适合DB 3603/T 52023 4 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4.1.7 配送餐业务范围应为车程 15 分钟内,以此为中心辐射 3 公里内区域。基本要求 4.2.1 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符合萍乡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区建设等建设规划。4.2.2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符合 GB 3096 规定的 0 类、1 类或 2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4.2.3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
13、规定。4.2.4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和 JGJ 450 的规定。4.2.5 社区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功能要求 4.3.1 社区养老设施设备 应具备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失智服务、康复护理、助餐服务、文化活动服务、日间托老服务、老年人口信息登记、培训和指导等。4.3.2 智慧养老服务数据管理 4.3.2.1 紧急救助 老年人通过智能终端发出呼叫信号后,信息平台应能够直接与该老年人、120急救中心、社区医生、老人亲属、结对社工等进行通话。4.3.2.2 安全定位 信息平台应能准确显示配有智能终端的老年人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4.3.2.
14、3 智能派单 应能通过受理、派单、处置、督办、回访等环节的闭环运作流程来向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且所有闭环运作流程应在系统内留下操作痕迹。4.3.2.4 信息咨询 应能为老年人提供法规政策、法律援助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4.3.2.5 亲人通话 通过智能无线终端应能为老年人一键接通亲属联系电话。4.3.2.6 智能报警 对装有家庭监控装置或申请电子围栏服务的老年人,信息平台一旦检测到有意外情况或越出围栏,应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把预警信息告知老年人指定的联系人。4.3.2.7 数据采集 DB 3603/T 52023 5 数据采集应包括以下几类:a)老年人基础信息:老年人基础信息
15、的登记、录入与智慧养老平台现有接口对接,包括老年人个人信息、家庭基本情况、老年人第三方评估的健康信息等。b)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应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司法援助站、与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优惠条款、公交出行、天气预报、政策咨询等信息。4.3.2.8 系统管理 应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和数据备份等系统管理功能。4.3.2.9 信息记录 应保存来电主叫、被叫、通话录音流水号和通话记录等。通话录音应至少保存3个月,通话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4.3.2.10 统计分析 a)对呼叫次数、服务需求、服务时间、响应时间等各类数据进行全面统计分析。b)统计
16、报表应包括周、月、季、年的总呼叫量、呼叫次数、服务需求、平均通话时长、接通率等内容。设施要求 4.4.1 社区养老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且应符合 GB 50763 和 JGJ 450 的规定。4.4.2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平稳的、无尖角毛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应设置柜台式低位服务窗口,公共就餐空间内部或附近应设有洗手池,满足老年人就近洗手、漱口,且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4.4.3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且应符合 JGJ 450的规定。4.4.4 应配备电视、休闲
17、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各功能室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4.4.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具有热水供应、洗涤、空调设备,依据实际条件配备通风换气装置,并应符合 GB 37489.1-2019 中 7.2 条的规定。4.4.6 日间照料室应不少于 6 张床位,床位之间宜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并应配置储物柜、桌椅、衣柜等短期托养的设施设备。4.4.7 智慧养老服务数据管理系统应能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服务,且能够支持服务人员通过数据管理系统实时上报数据和获取信息。4.4.8 新建、改建服务设施应考虑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装修要求 4.5.1 公
18、共区域设有明显功能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老年人DB 3603/T 52023 6 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4.5.2 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应符合 GB 50437、JGJ 450 的规定。4.5.3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4.5.4 不具备餐饮加工条件的站点应配备可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保温、简单备餐的配餐区,并符合GB/T 27306 的规定。4.5.5 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标志标牌 养老服务设施应悬挂标识标牌,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标牌,
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MZ/T 131和GB 2894的规定。5 运营模式 公办公营 完全由政府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为法人,享有政府财政预算和行政编制,在资金和人事安排上都由政府规定。公办民营 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的运营模式。公建民营 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民建民营 通过企业与社会组织或依托在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投资建设运营,享受由政府与主管部门与公办同等的项目建设与运营等
20、政策补贴。6 运营管理 基本要求 运营机构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体服务项目应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且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要求 应建立完备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a)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对服务老年人的行为要求;b)档案管理制度:对服务老年人的体检证明、服务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老年人照片、子女联系方式等资料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DB 3603/T 52023 7 c)财务管理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社会救助、援助资金专款专用,有详细使用记录,按时公
21、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d)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室内外环境卫生,及入住老年人个人卫生等管理要求;e)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明确各功能室、服务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人员管理 6.3.1 应按照服务老年人的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服务人员,且至少有 1 名专职养老护理人员;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6.3.2 各专业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6.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a)尊老敬老,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b)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友好;c)服务第一,爱岗敬业,自律奉献;d)以人为本,理解
22、尊重,保护隐私;e)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服务管理 6.4.1 应与服务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要求。6.4.2 应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6.4.3 应有持续的服务评估,并有相关的记录。6.4.4 应注重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应泄露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6.4.5 应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工作。7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体系 7.1.1 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组织机构,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的安
23、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逐级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7.1.2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7.1.2.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7.1.2.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DB 3603/T 52023 8 7.1.2.3 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
24、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7.1.2.4 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7.1.3 安全管理制度 7.1.3.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责任制度;b)安全教育制度;c)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d)安全检查制度;e)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f)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1.3.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
25、操作规范。7.1.4 报告 7.1.4.1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7.1.4.2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b)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7.1.4.3 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消防安全 7.2.1 消防安全职责 7.2.1.1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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