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65.10-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0部分:民爆物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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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65.102019代替 DB3301/T 65.1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2019-07-30 发布2019-08-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102019I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 1 部分)和各分则(第 2 至第 28 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发布 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 28 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2、,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第 23 部分:学
3、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 DB3301/T 65 的第 10 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1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与DB3301/T65.1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DB3301/T 65.102019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DB3301/T 65.18”文件号;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7.
4、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贸易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物产京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
5、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建德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海岩、田田、张荣华、汪明康、倪志刚、黄辉、李美强、汪兴国、单江梁、高明、任小骞、魏瑞斌、詹德佑、金维东、黄文华、沈龙。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102016。DB3301/T 65.102019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民爆物品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规
6、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DB3301/T 65.18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3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
7、爆器材。3.2民爆物品存储场所民爆物品存储场所是指根据民爆物品的特性而建立专门的集中的存放、储存场所,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废置(废弃民爆物品处置)及爆破作业等环节的民爆物品存储场所。3.3民爆物品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民爆物品存储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4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民爆物品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民爆物品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民爆物品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DB3301/T 65.10201924.4
8、民爆物品的运输应符合 DB3301/T 65.18 的要求。5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1按 GB 500892007 第 3.1 条、第 3.2 条规定,民爆物品建筑物危险等级分为 1.1(含 1.1)、1.2、1.4 级。5.2根据民爆物品单位建筑物危险等级、规模,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进行等级划分。5.3民爆物品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a)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 1.1 级的民爆物品单位;b)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 1.2 级的民爆物品单位;c)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 1.4 级的民爆物品单位。6民爆物品单位反
9、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生产车间、储存仓库、配(变)电房、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以及DB3301/T 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7.1.1人防组织7.1.1.1民爆物品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民爆物品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民爆物品属性、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人防管理7.1.2.1民爆理单位应开展反恐怖防范管理: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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