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 T 1127-2022 慈善捐赠受赠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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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 A 16DB3201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T 11272022慈善捐赠受赠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haritable donation and donee2022-12-15 发布2022-12-18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201/T 1127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5受赠范畴.26受赠预评估.27签订捐赠协议.38接受捐赠.39捐赠管理.410信息公开.611监督与评价.6附录 A(资料性)接待捐赠登记表.7附录 B(资料性)捐
2、赠承诺书.8附录 C(资料性)捐赠协议书.9附录 D(资料性)物资签收登记表.12附录 E(资料性)慈善捐赠流向表.13参考文献.14D B 3 2 0 1DB3201/T 112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丽俐、宣浩煜、苏菲娅、李泉德、刘晖、吴凡。D B 3 2 0 1DB3201/T 112720221慈善捐赠受赠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慈
3、善捐赠受赠的总体要求、受赠范畴、受赠预评估、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捐赠管理、信息公开以及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慈善组织及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捐赠受赠管理。政府机关等单位的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01/T 104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规范3术语和定义DB3201/T 10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慈善捐赠charitable donation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4、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3.2非营利法人nonprofit corporation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3.3捐赠人donor基于慈善目的,自愿赠与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4受赠单位recipient unit存在接受慈善捐赠行为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法人。3.5受益人recipient接受并最终使用捐赠款物或享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D B 3 2 0 1DB3201/T 1127202224总体要求4.1慈善捐赠应遵守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5、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慈善目的。4.2慈善捐赠应遵循平等、自愿、无偿的原则。4.3捐赠单位不应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4.4受赠单位应明确捐赠管理部门负责捐赠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捐赠人向受赠单位捐赠,应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4.5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或按照捐赠协议要求,用于公益目的,不应侵占、挪用或损毁。4.6捐赠受赠过程应做到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监督。5受赠范畴5.1受赠单位可接受符合公益慈善目的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a)用于扶贫、济困;b)用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c)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
6、害;d)用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e)用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2受赠单位不应接受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a)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b)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c)捐赠方指定其利益关联方作为捐赠受益人;d)提出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附加条件;e)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f)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g)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h)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应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i)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6受赠预评估6.1预评估程序6.1.1受赠单位收到捐赠
7、人捐赠申请后,安排捐赠人填写捐赠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 A,并对捐赠财产开展受赠预评估。6.1.2在情况特殊或紧急无法进行预评估时,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由捐赠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所捐赠的物资来源渠道合法合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承诺书参见附录 B;由受赠单位工作人员核查捐赠人、捐赠财产及捐赠目的等信息的合规性后填写捐赠登记表。6.1.3通过预评估的捐赠可进入下一程序。不予接受的捐赠,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解释说明不予接受的理由。D B 3 2 0 1DB3201/T 1127202236.2预评估要求6.2.1捐赠财产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6.2.2实物类捐赠财产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
8、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6.2.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应确保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其中,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应在 6 个月以上。6.2.4知识产权类捐赠财产,应权属清晰、不侵犯第三方权益,不宜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6.2.5股权类捐赠财产,宜确保股东已实缴股权出资,捐赠股权不宜设有质押等权利限制。7签订捐赠协议7.1捐赠人可与受赠单位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者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由受赠单位建立接受捐赠档案,记录达成
9、一致的内容。7.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受赠单位应主动要求捐赠人签订协议:a)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需通过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b)捐赠财产用于限定用途;c)捐赠财产数额较大或捐赠人主动提出订立协议需求。7.3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7.4书面捐赠协议应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b)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c)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用途的捐赠需附明细预算或方案;d)捐赠财产管理要求;e)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0、f)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g)解决争议的方法;h)违约责任。7.5捐赠协议书参见附录 C。8接受捐赠8.1一般要求8.1.1捐赠财产应由受赠单位统一接受。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经授权接受的捐赠收入应缴入本单位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开具捐赠物资签收证明,物资签收登记表参见附录 D。如捐赠人有要求,还应反馈物资发放情况。8.1.2受赠单位应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8.1.3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明确送达方式,做好
11、送达台D B 3 2 0 1DB3201/T 112720224账登记。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受赠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其票据由受赠单位留存归档。8.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受赠单位可暂不开具票据,但应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财产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注明收到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8.1.5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时,受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2货币捐赠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包括现金、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宜建议捐赠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汇入受赠单位银行账户。8.3非货币捐赠价值计算8.3.1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
12、,受赠单位应主动引导捐赠人提供能够证明捐赠财产价值的有效凭据。有效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8.3.2捐赠人提供有效凭据的,受赠单位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无法提供有关凭据时,受赠单位应成立评估小组,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其公允价值。必要时,受赠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8.3.3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时,应按照取得物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
13、也可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8.3.4受赠单位接受股权捐赠,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开具捐赠票据。9捐赠管理9.1一般要求9.1.1受赠单位应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9.1.2受赠单位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目的。处分捐赠财产时适用的慈善捐赠流向表参见附录 E。9.1.3受赠财产不应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物资,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没有限定性要求的,受赠单位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全部用
14、于公益目的。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有限定性要求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仍应用于捐赠目的。9.1.4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约定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约定执行;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无法联系捐赠人时,受赠单位应将结余财产及时、足额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9.2入账管理9.2.1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9.2.2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或接受捐赠档案中记录达成一致的内容,对捐赠财产逐项核对、入账。D B 3 2 0 1DB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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