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 T 1128-2022 儿童福利机构模拟家庭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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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 A 163201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T 11282022儿童福利机构模拟家庭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imulated family work in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2022-12-15 发布2022-12-18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201/T 11282022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原则和要求.15 场所及设施要求.26 人员要求.37 工作程序.38 日常服务要求.59 档案管理.7附录 A(资料性)模拟家庭家长申请表.8附录 B(资
2、料性)模拟家庭家长评估表.9附录 C(资料性)模拟家庭儿童转入综合评估表.10附录 D(资料性)模拟家庭信息登记表.12附录 E(资料性)融合期试养育协议书.13附录 F(资料性)模拟家庭融合期评估记录表.14附录 G(资料性)模拟家庭养育协议书.15附录 H(资料性)模拟家庭儿童日常观察记录表.17附录 I(资料性)模拟家庭走访记录表.18D B 3 2 0 1DB 3201/T 1128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民政局
3、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毅、朱洪、闫昭澎、金江英、杜杰、宗晓菲、季惠、李昭桦、周叶凝。D B 3 2 0 1DB 3201/T 112820221儿童福利机构模拟家庭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模拟家庭工作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场所及设施要求、人员要求、工作程序、模拟家庭日常服务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展的模拟家庭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4、本文件。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MZ/T 010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167-2021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建标145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MZ/T 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模拟家庭simulated family在儿童福利机构内组建的,以为儿童营造家庭生活环境为目标,由符合招募条件的夫妻与儿童组成的养育单元。4总体原则和要求4.1总体原则4.1.1接纳原则尊重接纳每一位模拟家庭儿童(以下简称“儿童”),不因生理、心理、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歧视儿童。4.1.2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
5、心发展特点、需求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D B 3 2 0 1DB 3201/T 1128202224.1.3模拟家庭环境原则通过补充家庭父母角色呈现家庭养育形式,模拟家庭家长(以下简称“家长”)给予儿童情感投入与成长关怀,打造温暖并有父母关爱的模拟家庭环境。4.1.4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原则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儿童认知、沟通、交往、情感、人格等全方面健康发展。4.2总体要求4.2.1机构建立模拟家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4.2.2机构应提供儿童的生活费用,可通过专业合作、链接社会组织、资源共享等方式保障模拟家庭的运营,在政策、规范、专业和管理等方面对模拟家庭给予
6、支持。4.2.3机构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模拟家庭安全管理、家长考核、水电及公物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4.2.4机构应关注儿童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等方面的需求,按 MZ/T 010 的相关规定为模拟家庭的运行提供各项服务。5场所及设施要求5.1模拟家庭住宅住宅选址应安排在机构内,住宅建设与改造应符合儿童对空间和设备的要求,建设标准应符合GB50096-2011和建标145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a)住房结构为普通家庭单元房,设有客厅、卧室、卫生间和厨房;b)有父母卧室和儿童卧室,6 周岁以上儿童卧室男女分开;c)有满足儿童成长需要的教育和娱乐空间;d)室内空气应符合
7、 GB/T 18883 相关规定;e)房屋设计符合儿童需求,室内装修温馨、环保、易清洁。5.2模拟家庭设施5.2.1住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a)窗户护栏、儿童床护栏;b)灭火器、火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c)支撑扶手、电梯、低位洗漱台等无障碍设施。5.2.2住宅内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a)沙发、茶几、电视等休闲娱乐设施;b)热水器、洗手台、马桶等卫生洗漱设施;c)灶具、厨具、餐具、餐桌椅等餐饮设施;d)大人床和儿童床、储物柜;e)降温、保暖、通风设备。5.2.3必要时为有需要的儿童配备助行器、轮椅等辅助器具。D B 3 2 0 1DB 3201/T 112
8、8202236人员要求6.1模拟家庭家长家长应为合法夫妻,妻子为儿童主要照料人,丈夫可外出务工但原则上应每日回家。同时,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a)身体健康,未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养育、成长的疾病;b)无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c)具有养育、照料儿童的经验和能力,其子女不与父母同住;d)家庭关系和睦,家庭其他成员同意和支持其从事模拟家庭服务工作;e)主要照料人年龄宜在 30 周岁至 65 周岁之间,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6.2模拟家庭管理员6.2.1应设置若干模拟家庭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家长履行职责。管理员可来自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合作社
9、会组织。6.2.2管理员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a)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各项管理制度;b)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能独立解决问题;c)具备良好的观察能力和倾听技巧,善于沟通;d)具备模拟家庭管理知识与能力;e)具备指导和培训家长的能力。6.3其他工作人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医生、康复治疗师、教师、护士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后勤人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7工作程序7.1招募和匹配模拟家庭7.1.1家长招募和培训7.1.1.1机构可委托社会组织向社会开展模拟家庭宣传工作,发布家长招募信息。7.1.1.2具有意向应聘模拟家庭家长的人员向机构或社会组织
10、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法定结婚证、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填写模拟家庭家长申请表(参见附录 A)。7.1.1.3根据本文件 6.1 条的家长招募条件要求,机构对申请人员进行考察评估,并填写模拟家庭家长评估表(参见附录 B)。7.1.1.4对通过考察评估的人员开展各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儿童福利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模拟家庭养育服务标准和要求;b)儿童日常生活照料知识,包括儿童清洁卫生、儿童营养需求、膳食安排与喂养知识等;c)儿童安全保护知识,包括日常安全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应对策略等;d)儿童医疗保健知识,包括儿童常见疾病、流行性传染病、突发疾
11、病的预防及护理等;e)儿童家庭教育知识,包括儿童成长各阶段特点、亲子沟通技巧、儿童心理疏导技巧等。D B 3 2 0 1DB 3201/T 1128202247.1.1.5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课程讲授;b)研讨交流;c)现场观摩;d)案例研究。7.1.2儿童安置评估7.1.2.1拟安置到模拟家庭的儿童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a)监护权在民政部门且未满 18 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困境儿童;b)对家庭养育环境有实际需求;c)短时期内不会被收养或转入其他机构;d)无重度障碍、重度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症,无癫痫等经常性突发疾病或反复发作性疾病,无暴力
12、行为。7.1.2.2由机构社会工作者所在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医疗、养育、教育、康复各岗位人员应参加会议,对符合 7.1.2.1 条要求的儿童进行综合评估与确认,儿童安置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儿童基本信息;b)养育评估;c)医疗评估;d)康复评估;e)教育评估;f)心理行为发展评估;g)综合评估;h)儿童对进入模拟家庭的意愿:年满 8 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应征得儿童的同意。7.1.2.3评估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填写模拟家庭儿童转入综合评估表(参见附录 C),出具安置报告。7.1.3模拟家庭匹配7.1.3.1对通过评估的家长和儿童按以下要求进行匹配:a)每个模拟家庭原则上匹配一般不超过
13、 4 名儿童;b)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性别的儿童宜混合匹配到各个家庭;c)不同残障程度的儿童宜混合匹配到各个家庭。7.1.3.2工作人员为完成匹配的模拟家庭填写模拟家庭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 D)。7.2模拟家庭融合7.2.1模拟家庭融合期不少于三个月,应签订融合期试养育协议书(参见附录 E)。7.2.2融合期满,工作人员应组织融合期评估,填写模拟家庭融合期评估记录表(参见附录 F),出具评估意见。融合期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儿童适应情况;b)家长适应情况;c)家庭生活情况;D B 3 2 0 1DB 3201/T 112820225d)依恋关系发展情况;e)儿童意愿;f)家长意愿。7.2.3
14、融合期评估合格的模拟家庭可在融合期满后建立正式的养育关系,不合格的家庭重新匹配。7.3组建模拟家庭通过融合期评估的家长应签订模拟家庭养育协议书(参见附录G)。协议期内家长不可随意要求更换儿童,特殊情况应与机构商议后再决定。7.4模拟家庭关系解除7.4.1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机构可经评估解除模拟家庭关系:a)家长出现不符合 6.1 条相关条件的;b)家长有歧视、虐待养育儿童行为;c)家长出现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等违法行为;d)家长未经机构同意随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经机构督促后仍不整改;e)家长不遵守机构管理规定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f)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或其他需要离开
15、机构的情形;g)儿童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在模拟家庭养育;h)儿童与家长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i)儿童死亡。7.4.2家长主动提出解除养育关系,应提前 30 日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机构经评估后认为确需解除的,应予以同意并报上级部门备案。7.4.3模拟家庭养育关系解除后,机构应妥善安置儿童,并做好儿童及家长的情绪支持和心理辅导服务。8日常服务要求8.1家长服务8.1.1安全看护家长对儿童的安全看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应遵守机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b)安全看护服务以预防为主,家长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c)检查并消除日常安全隐患,掌握意外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办法。8.1.2生
16、活照料家长对儿童的生活照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应为儿童提供持续的生活照料服务,符合 MZ/T 010 的相关规定;b)注重对儿童自理能力的培养,鼓励儿童做力所能及的事情;c)平等对待每位儿童,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和健康的成长环境;d)注重对儿童的日常观察与评估,填写模拟家庭儿童日常观察记录表(参见附录 H)。D B 3 2 0 1DB 3201/T 1128202268.1.3健康照料家长对儿童的健康照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持续监测儿童健康状况,陪同儿童接种疫苗,如遇儿童生病应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并及时就医;b)生病期间予以照护,遵医嘱给儿童服药,详细记录儿童的身体状况及用药情况;c)对有康复需
17、求的儿童,应定时定点接送儿童接受专业康复训练,并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8.1.4家庭教育家长对儿童的家庭教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和人格尊严,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儿童;b)注重儿童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儿童生活技能和行为习惯,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c)定期与老师和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学习等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教育;d)按时接送儿童上下学,督促并辅导儿童完成作业,按学业要求做好家庭日常教育工作。8.2机构综合服务8.2.1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回应模拟家庭需求,按照MZ/T 167-2021的要求开展各项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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