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6/T 3-2023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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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 OODB1406朔州市地方标准DB 1400/T 3-2023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2023-08-11 发布2023-11-11 实施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原则和适用范围.15 信用修复内容.26 应急状态信用修复.47 信用修复方式.48 信用修复撤销.49 信用修复协同联动.5附录 A.6附录 A-1(推荐性)经营主体失信信息.6附录 A-2(推荐性)信用修复申请书.7附录 A-3(推荐性)守信承诺书.8附录 B.9附录 B-1(推荐性)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9附录 B-
2、2(推荐性)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0附录 C.11附录 C-1(推荐性)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11附录 C-2(推荐性)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12附录 D(推荐性)信用修复协助函.13附录 E(推荐性)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14参考文献.15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高宇、刘云雁、高立新、李璧、高源、蔚恒瑞、贾一英、桑飞。1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
3、具有行政监督管理检查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主体开展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本文件确立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部门开展信用修复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适用范围、信用修复内容、应急状态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撤销、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等内容。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信用修复经营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平台”)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
4、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3.2 失信信息所列的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见附录 A)。3.3 失信信息公示经营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系统或平台就其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失信行为状态解释或说明。4 原则和适用范围24.1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4.2 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按照有关规定或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4.3 相关部门在自行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
5、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4.4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省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信用修复内容主要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5.1 经营异常名录修复作出列入或标注决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或取消标注(以下简称“移出”)并向社会公示。5.1.1 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 3 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申请移出。5.1.2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见
6、附录 A),并做好记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 B)。b)检查核实。受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c)审批决定。受理人员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的处理决定(见附录 C)。d)信息公示。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经营主体名下并公示。5.1.3 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各自信息系统中同步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2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3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并终止公示。5.2.1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公示期满后,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
7、的部门申请移出。5.2.2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提前移出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5.2.3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或经营主体管辖部门提交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见附录 A),并做好记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 B)。b)检查核实。受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接收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c)审批决定。受理人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的处理决定(见附录 C)。d)信息公示。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5.2
8、.4 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各自信息系统中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5.2.5 上级部门对下级管辖的经营主体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由下级部门提交审核符合修复的报告书,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5.3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相关部门对归集于公示平台或系统的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5.3.1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5.3.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执行。5.3.3 作出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4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接收当事人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见附录 A-2、A-3),并做好记录
9、,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 B)。b)检查核实。受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对符合终止公示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c)审批决定。受理人员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终止公示的决定(见附录 C)。d)信息公示。决定终止公示的,对非本部门管辖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由处罚决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协助函(见附录 D),相关部门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5.3.4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5.4 其他失信信息修复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
10、有关规定执行。6 应急状态信用修复6.1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失信主体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或向认定单位申请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2 应急状态信用修复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具有信用修复管辖权的部门批准或协助终止公示。7 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涉及经营异常名录或轻微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修复,涉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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