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T 1838-2022 儿童之家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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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16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8382022 儿童之家服务指南 2022-12-06 发布2023-03-06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 DB 64/T 1838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原则.1 儿童优先原则.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1 平等参与原则.2 隐私保护原则.2 5 服务对象.2 6 服务需求评估.2 7 服务内容.2 信息摸排.2 家庭走访.2 发现报告.2 委托照护.3 转介服务.3 特色服务.3 8 服务保
2、障.3 场所要求.3 人员要求.4 开放要求.4 整合资源.4 9 档案管理.4 10 监督与考核.5 监督.5 考核.5 附录 A(资料性)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6 附录 B(资料性)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需求评估表.10 附录 C(资料性)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11 附录 D(资料性)委托照护报备表.12 附录 E(资料性)儿童之家开放记录表.13 附录 F(资料性)儿童之家活动记录表.14 DB 64/T 18382022 II 附录 G(资料性)儿童之家月度活动统计表.15 参考文献.16 DB 64/T 1838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3、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社会工作联合会、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儿童福利院、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中宁县民政局、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帅、杜勇、曲正、王雪梅、孙继荣、马勇、王欣、李永霞、吴瑞琴、海德。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 64/T 18382022 1 儿童之家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儿童之家的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需求评估、服务内容、监督与考核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
4、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居)儿童之家开展服务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儿童之家 由村(居)设置向本村(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宣传倡导、社会心理支持、家庭教育指导、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场所。儿童主任 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负责为本村(居)儿童提供关爱保护等服务的专(
5、兼)职人员。儿童督导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推进辖区内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儿童主任开展工作。4 服务原则 儿童优先原则 应以儿童基本需求、利益为原则,优先解决儿童基本生存需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应以儿童需求为本和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应尊重儿童的生命权、发展权等权力,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DB 64/T 18382022 2 平等参与原则 应确保儿童不因民族、家庭出身等受到歧视,保障儿童享有平等地参与儿童之家活动的权利和机会。隐私保护原则 应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保护儿童的肖像权。5 服务对象 辖区内未满18周
6、岁的未成年人,重点是农村留守儿童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困境儿童及其家庭。6 服务需求评估 可掌握但不限于以下需求评估方法:a)问卷法,宜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儿童及其家庭基本信息;b)访谈法,宜通过个体、小组访谈以及个案会商,了解掌握儿童生活、学习及其家庭关系情况;c)观察法,宜通过观察,精准识别儿童健康状况、情绪行为以及家庭监护等问题。7 服务内容 信息摸排 儿童主任宜及时、定期开展儿童信息摸排工作,按期填写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见附录A),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确保一人一档,
7、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家庭走访 儿童主任宜根据摸排信息,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按期填写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录B),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发现报告 7.3.1 日常报告 儿童主任宜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督导员报告村(居)儿童情况。7.3.2 重点报告 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儿童监护不当、缺失以及发生失学、辍学和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7.3.3 强制报告
8、DB 64/T 18382022 3 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填写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见附录C)。委托照护 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委托照护的儿童,宜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照护报备表(见附录D),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转介服务 儿童主任在工作中发现包括但不限于儿童遇到财产继承、法律纠纷等专业性强的复杂问题,宜转介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9、同时要继续跟进了解转介服务进展情况。特色服务 儿童主任宜积极主动配合民政、妇联和团委等相关部门或联合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儿童之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色服务:1)开展政策进村居宣传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或儿童福利政策等法律法规;2)开展品德教育活动,为儿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红色教育;3)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利用儿童之家为困境儿童提供谈心、个案服务等社会心理支持服务;4)开展课后作业辅导,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为儿童提供寒暑假托管和课业辅导等活动;5)开展安全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及时发现村(居)环境中的危险因素,为儿童开展防溺水、防烫伤、防性侵、防走失等安全教育
10、活动;6)开展体育、阅读、游戏等活动,利用儿童之家各种资源开展手工、陶艺、绘画、书法、器乐、舞蹈等活动;7)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包括服务友好、制度友好、文化友好等。8 服务保障 场所要求 8.1.1 设置标识 儿童之家应设置统一标识,在村(居)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格式为“XX村(社区)儿童之家”,在村(居)明显位置设置指引牌,且在儿童之家设置宣传栏,定期可对儿童之家开展的活动及有关政策进行宣传。8.1.2 场地管理 儿童之家应满足儿童开展室内、外文体活动需求,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定期进行清洁、清扫、消毒,确保活动场地干净、卫生。8.1.3 安全管理 儿童之家为儿童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
11、,应履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识别可能发生的风险,如:室内活动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用电安全等,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预防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DB 64/T 18382022 4 8.1.4 物资管理 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为儿童之家配备相应的电视、电话或电脑等设施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文体器材,应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规范管理。人员要求 8.2.1 儿童主任 村(居)委员会要明确安排一名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儿童之家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且该专(兼)职人员由村(居)妇女主任兼任为宜,热爱儿童福利事业,熟悉儿童福利政策,优先安排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社会工作背景或持证社工。儿童主任每年应接受
12、不少于24学时的专题培训。8.2.2 关爱队伍 村(居)应成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组建一支具有较强事业责任心、具备一定教育管护能力、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关爱队伍。开放要求 8.3.1 时间要求 儿童之家应面向所有辖区儿童免费开放,服务与活动应不以营利为目的。月累计开放时间不低于30小时为宜。8.3.2 活动要求 儿童之家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月底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前制定工作活动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活动主题、参与对象、参与规则、时间计划、物资需求及经费预算等。整合资源 8.4.1 慈善帮扶 儿童之家应倡导辖区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
13、、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辖区村(居)民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8.4.2 社会参与 儿童之家应引入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为辖区儿童开展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专业支撑。9 档案管理 儿童之家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未经儿童主任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外借儿童之家档案资料,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儿童之家开放记录表(见附录 E);儿童之家活动记录表(见附录 F);儿童之家月度活动统计表(见附录 G)。DB 64/T 18382022 5 10 监督与考核 监
14、督 儿童督导员应掌握村(居)儿童之家运行管理情况,指导并监督儿童主任开展工作。考核 县(区)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应对村(居)儿童之家运行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儿童主任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DB 64/T 18382022 6 A A 附录A (资料性)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 表A.1规定了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的样式。表A.1 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档案编号: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表 儿童 基本 资料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中国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口无户籍 口常住地址与户籍地一致 常住地址 口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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