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 T 0293-2023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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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40CCS Z 685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54/T 02932023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2023-08-27 发布2023-09-27 实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4/T 02932023前言为解决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污染,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在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与完善,最终形成本导则。本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生活垃圾
2、治理模式、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本导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使用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36 号凯旋大厦 C 座;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第一次发布。本导则主编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格桑顿珠 唐冰 孙岩斌 高壮 肖兵 宋现财 张宝涛 付聪李红林 杨勇 熊艳玲 刘涛康建邨苏红
3、玉蔡辉吴剑郭强 刘茹飞刘杰杨思成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尹水娥扎西央宗蒋宇高飞白雪DB54/T 02932023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生活垃圾管理体系.34 生活垃圾治理模式.44.1 清扫保洁.44.2 收集运输.44.3 末端处理.55 生活垃圾分类.75.1 分类要求.75.2 分类标准.75.3 分类处理模式.76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96.1 家庭生活垃圾桶.96.2 公共垃圾桶(箱).96.3 生活垃圾收集车.96.4 生活垃圾收集站点.97 生活垃圾转运站.107.1 选址.107.2 规模.107.3 生活垃圾转运车.117.4 建设要求.118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2
4、8.1 技术路线.128.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28.3 生活垃圾焚烧厂.148.4 小型化热处理.169 运行管理要求.179.1 生活垃圾收转运.179.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79.3 生活垃圾焚烧厂.18附录 A: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区域统筹治理.20引用规范名录.21条文说明.22DB54/T 029320231总则1.0.1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体系建设,改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1.0.3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
5、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有条件地区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1.0.4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交通条件、地形特征、经济水平等因素,应采取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运行稳定、维护方便、节能降碳的处理工艺。1.0.5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1.0.6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DB54/T 029320232术语2.1.1生活垃圾指居民在日
6、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1.2卫生填埋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2.1.3防渗系统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底部及四周边坡上为构筑渗沥液防渗屏障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组成的体系。2.1.4雨污分流系统根据填埋场地形特点,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对填埋场雨水和渗沥液进行有效收集与分离的体系。2.1.5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在填埋库区防渗系统上部,用于将渗沥液汇集和导出的设施。2.1.6填埋单元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2.1
7、.7小型化热处理通过热转化处理生活垃圾的技术,含热解气化焚烧、直接焚烧等技术。2.1.8热解气化一种在无氧或少氧环境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发生裂解、气化反应,得到可燃气体和灰渣的热处理方式。2.1.9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在设计时,为确定生活垃圾热处理设备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生活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根据热处理设备服务范围和服务年限内生活垃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确定。2.1.10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在生活垃圾设计低位热值下,热处理设备连续运行且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时,热处理设备平均每日的最大生活垃圾处理量。2.1.11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参照 GB1848
8、5 的有关要求。2.1.12烟气净化系统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工艺组成的系统。2.1.13垃圾焚烧通过适当的热分解、燃烧、熔融等反应,使垃圾经过高温氧化进行减容,成为残渣或者熔融固体物质的过程。DB54/T 029320233生活垃圾管理体系3.1.1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和运行,提高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自治区应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3.1.2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共建、服务共享”的原则,合理配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资源。3.1.3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条件,应由地(市)负责统筹建立全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并负责市管生活垃
9、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县(区)负责全县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以及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3.1.4鼓励在条件成熟地区突破行政区域限制,统筹建立跨村域、镇(乡)域、县域的“收集-转运-处理”环卫作业模式,优化配置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资源,积极探索符合西藏特点的生活垃圾运营管理模式。3.1.5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DB54/T 029320234生活垃圾治理模式4.1清扫保洁4.1.1应对城乡道路、广场、水域、绿地等公共场所实施清扫保洁,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10、。4.1.2清扫保洁过程不得造成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4.1.3清扫保洁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自行组建保洁员队伍清扫保洁或委托专业保洁公司清扫保洁两种模式。4.1.4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机械化清扫设备,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4.1.5城市道路应配置道路洒水设备,提供洒水降尘服务,洒水设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和工艺。4.1.6应配置除雪、融雪设备,提供除雪、融雪作业服务,冬季到来之前,除雪、融雪设备及材料应处于备用状态。4.2收集运输4.2.1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和清运。4.2.2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收
11、集方式应与后续运输、处理方式相协调。4.2.3镇(乡)村生活垃圾宜进行源头分类,厨余垃圾宜就地就近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灰土、砖瓦陶瓷等惰性废弃物宜就地就近消纳,不应进入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系统。4.2.4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方案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居民居住特点、道路条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体布局等因素确定。4.2.5镇(乡)村可根据生活垃圾产量、道路交通、气候条件、车辆机具、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生活垃圾运输频次。4.2.6直接运输运输距离小于 20km 且生活垃圾沿运输道路分布,宜采用后装式压缩车直接运往末端处理设施。4.2.7中转运输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大于
12、 20 公里小于 50 公里,或生活垃圾收集点分散时,宜采用“转运模式”运输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采用“一级转运”模式。当采用区域生活垃圾统筹处理时,可采用“二级转运”模式,由乡镇转运至县城,经县城二次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DB54/T 02932023图 4.2.7-1 生活垃圾一级转运模式图 4.2.7-2 生活垃圾二级转运模式4.2.8在降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频次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可适当延长运输距离。4.3末端处理4.3.1自治区生活垃圾应根据产生规模、运输距离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经济、适用的就地处理或集中处理模式。4.3.2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模式及适用范围详见表 4.3.2-1。表 4
13、.3.2-1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模式序号处理模式适用条件处理工艺范围备注1区域统筹处理由地(市)负责统筹处理设施建设。适用于地(市)范围内人口集中,经济发展较好,生活垃圾处理规模较大区域。焚烧覆盖地(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 100 公里以内的城镇及农村。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昌都市DB54/T 029320232城乡统筹处理由县(区)责统筹处理设施建设。适用于县(区)城市周边运输便利的乡镇。焚烧、填埋或小型化热处理覆盖县(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 50 公里以内的城镇及农村。其他城市及乡镇3片区集中处理由若干乡镇合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适用于距离县(区)较远、但周边乡镇及村庄聚集区域。填
14、埋或小型化热处理两个及以上乡镇距离 50公里内可合建末端处理设施。4乡镇就地处理乡镇或农村就地建设末端处理设施。适用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条件较差的乡镇和农村。填埋或小型化热处理距离县(区)及周边乡镇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大于 50 公里。4.3.3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考虑终端处理设施建设与循环园区综合利用的结合。DB54/T 029320235生活垃圾分类5.1分类要求5.1.1应结合地(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有效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5.1.2各地(市)应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并配备相应的分类设施设备。
15、5.1.3通过加大宣传,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队伍,逐步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镇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5.2分类标准5.2.1拉萨、日喀则生活垃圾宜按照“四分法”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执行。5.2.2其他城市及乡镇农村地区可简单参照“二分法”进行分类。厨余垃圾:厨余垃圾宜就地就近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均进入终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灰土、砖瓦陶瓷等惰性废弃物宜就地就近消纳,不应进入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系统。5.3分类处理模式图 5.3-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四分类)
16、DB54/T 02932023图 5.3-2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二分类)DB54/T 029320236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6.1家庭生活垃圾桶6.1.1家庭使用生活垃圾桶鼓励利用无滴漏的废旧油漆桶、水桶等作为生活垃圾桶。6.1.2每户家庭生活垃圾桶数量可按 2 只配备,用于盛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6.2公共垃圾桶(箱)6.2.1公共垃圾桶(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能防雨、防风、抗老化、阻燃、防腐。6.2.2公共设施、集市、车站、街道、广场出入口及农牧区交易市场等场所应设置公共垃圾桶(箱)。6.2.3公共垃圾桶(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6.2.4公共垃圾桶(箱)使用塑料垃圾桶时,应符
17、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一般采用 120 升或 240 升。6.2.5公共垃圾桶配置建议按以下要求配备,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调整。居住区:按每 30-50 户配置 1 处;公共设施、停车场等活动广场:一般按 300-500 平方米设置 1 处;沿街道路:按每 100 米配置 1 处,沿道路双侧交错布置;其他道路: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收转运频率进行配置。6.3生活垃圾收集车6.3.1生活垃圾收集车应与前端收集容器及后端转运站相匹配,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收集运输途中不得洒漏。6.3.2生活垃圾收集车的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数量相匹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18、区域应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6.3.3道路平坦宜选用电动收集车,道路起伏较大宜选用机动收集车。6.4生活垃圾收集站点6.4.1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保持密闭,并具有垃圾暂存、防渗、防风、防雨、防动物翻拣等功能。6.4.2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点的建筑面积和收集容器类型、数量应满足当地收运频次和收运车辆的要求。6.4.3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设置应考虑农牧区的需求。DB54/T 029320237生活垃圾转运站7.1选址7.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19、(3)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路线的地方;(4)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7.1.2转运站不宜设在临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7.1.3转运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在一起。7.2规模7.2.1生活垃圾转运站(1)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与收集、末端处理设施相协调。(2)生活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7.2.2转运站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生活
20、垃圾产生量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7.2.3转运站的设计规模的确定应考虑生活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7.2.4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Qd=KSQC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t/d;QC服务区域生活垃圾清运量,t/d;KS生活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指年度最大月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平均月产生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 1.31.5。7.2.5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清运量可按下式计算:QC=nq/1000式中:DB54/T 02932023n服务区域内的服务人数,人;q服务区域内,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kg/(人d),城镇地区可取 0.8
21、1.0 kg/(人d);农村地区可取 0.50.7kg/(人d)。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扣除分类收集后未进入转运站的生活垃圾量。7.2.6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人力方式收集生活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 2.0km。(2)采用机动车方式收集生活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 20.0km,农村地区不宜超过 50km。7.3生活垃圾转运车7.3.1生活垃圾转运车应选用密闭性好、经济实用的车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不同种类生活垃圾应由分类转运车运输,严禁混装。7.3.2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并与收集频次相结合。7.3.3转运车辆的选择应
22、充分考虑西藏地处高原地区(地广人稀、高寒缺氧、运输路线曲折、季节特征、管理素质等因素)的特点。7.4建设要求7.4.1转运站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防止污染、方便作业、经济合理。7.4.2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应设置实体围墙,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7.4.3转运站应考虑采暖需求,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 3m。7.4.4转运站绿地率宜为 20%30%。DB54/T 029320238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1技术路线8.1.1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成本节约、稳定运行的原
23、则。8.1.2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宜选择卫生填埋或焚烧。当通过充分评估后,宜可采取小型化热处理方式处理,热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国家、省级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8.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8.2.1一般规定(1)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商业服务网点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交通物流场站生活垃圾、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具有生活垃圾属性的一般固体废物。(2)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粪便及灰土、砖瓦陶瓷等严禁混入生活垃圾。(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的规定后
24、方可进入填埋场,并应设置独立填埋库区进行填埋。(4)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8.2.2选址(1)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2)地震断裂带、活动的坍塌地带、灰岩坑及熔岩洞区;3)洪泛区和泄洪道,并应避开泥石流多发区;4)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 米以内的地区;5)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 50 米以内的地区;6)其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规定的相关要求。(2)填埋场场址要求:1)应与当地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协调一致;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
25、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3)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DB54/T 029320234)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5)选址应充分考虑大风天气对填埋作业的影响;6)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7)其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规定的相关要求。8.2.3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1)填埋场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该工程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现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和使用年限确定。(2)填埋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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