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956-2022 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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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6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9562022 DB51 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规范 2022-12-27 发布2023-02-01 实施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布 DB51/T 2956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2 5 服务流程.3 6 服务内容.4 7 服务管理.8 8 服务评价与改进.10 附录 A(资料性)护理员常见基础照护服务操作规程(部分).11 参考文献.17 DB51/T 2956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老年康疗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珊、刘航、翟永强、张成平、何琼英、徐艳栖、李晓琴、廖品列、侯晓敏、刘秋洪、熊艳君、何林霞、王淑君、胡博震、张鑫、颜源、唐亮、段凯舰、王蕾、骆炜、鲜荣华、王永华、孙世俊、田沛、龙秋帆、张汝、庞日朝、郁可、林宁、宋杰、吴畏、范进、廖东发、杨古川、董碧蓉、曾慧、樊均明、曹立、吴仕英、朱斌、林琳。
3、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T 29562022 1 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管理、服务评价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的集中供养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
4、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5565 图形符号 术语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1709.1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1部分 艾灸 GB/T 21709.5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5部分 拔罐 GB/T 21709.11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11部分:电针 GB/T 21709.20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20部分:毫针基本刺法 GB/T 21709.21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21部分:毫针基本手法 GB/T 21709.22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22部分:刮痧 GB 22457 假肢配置服务 GB/
5、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704 运动康复训练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64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171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 444.1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1部分:活动场所 WS 444.2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
6、设施 DB51/T 29562022 2 WS/T 510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重度残疾军人 severe disabled soldiers指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精神残疾军人)。3.2 集中供养服务 centralized provision services 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为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国家供养终身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医疗服务、生活保障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等。3.3 多部门工作团队 multi department team指由行政管理人员、执业医师、护
7、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临床药师、护理员和健康管理师等共同组成的工作团队。3.4 专项多学科管理工作小组 special item multidisciplinary management working team 指为了干预管理重度残疾军人特有的常见病、慢性病如压力性损伤、营养不良和吞咽障碍等,由多个学科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4基本要求 机构配备要求 4.1 4.1.1 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相关规定。4.1.2 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
8、)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膳食制备间;应设置满足服务要求的科室,配备满足服务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药品;应具备消防资质。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4.2 4.2.1 应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设置满足服务要求的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4.2.2 各类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应熟悉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培训合格后上岗;执业医师、护士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宜在本服务机构;护理员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
9、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营养师应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如国家注册营养师,或取得临床医师、临床公卫医师执业资格,且在公立医疗机构轮转、规培半年以上;DB51/T 29562022 3 餐饮工作人员应持有 A 类健康证;感染控制管理人员应取得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院感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场所要求 4.3 4.3.1 布局要求 4.3.1.1 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重度残疾军人特点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4.3.1.2 宜设置医疗卫生用房(医疗区、康复治疗室等)、生活用房(康养区、食堂、公共浴室、员工休息室等)、文体用房(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文化长廊等)、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10、(饮食、起居、卫生等基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教育与培训用房和生产劳动用房等。4.3.1.3 不同等级服务机构医疗区房屋面积不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类医疗机构房屋面积的相关规定;康养区房屋面积不低于 GB/T 35796-2017 中 6.3.1 的相关规定。4.3.2 设施要求 4.3.2.1 服务机构应全面配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4.3.2.2 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450 的相关规定。4.3.2.3 应高度重视设施设备安全,符合 MZ/T 032 中对设备设施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4.3.3 环境要求 4.3.3.1 室内环境应整洁、防滑、安静、采光充足、空
11、气流通和无眩光。4.3.3.2 环境噪声应符合 GB 3096 中对 0 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的相关规定。4.3.3.3 采光水平应符合 GB 50033 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的相关规定。4.3.3.4 室内空气应符合 GB/T 18883 的相关规定。4.3.4 保障要求 4.3.4.1 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4.3.4.2 各楼层应设置重度残疾军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要求。4.3.4.3 应配置适宜的照明、取暖和降温设备。4.3.4.4 公共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4.3.5 标识要求 4.3.5.
12、1 应设置场所标识图案,并符合 GB/T 15565、GB/T 10001.6 的相关规定。4.3.5.2 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相关规定。4.3.5.3 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 GB 15630 的相关规定。5服务流程 接收 5.1 根据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接收需要集中供养服务的重度残疾军人。分类管理 5.2 5.2.1 应提供入院体检服务。5.2.2 应由多部门工作团队提供评估服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将需要住院治疗的重度残疾DB51/T 29562022 4 接收 体检 评估 入住医疗区 入住康养区 评估 评估 评估 疾病诊治 护理服务 康复服务
13、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 特需服务 护理服务 康复 服务 预防保健 上级医疗机构 病情稳定 病情严重 病情轻微 入住医疗区 加重 缓解 长期照护 病情变化 安宁疗护 军人安置在医疗区,适宜康养的重度残疾军人安置在康养区。5.2.3 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建立服务档案。提供服务 5.3 5.3.1 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服务和特需服务。基础服务的内容有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服务、护理服务、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特需服务的内容有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精神心理服务、文化服务、工娱干预和其他服务。5.3.2 应为医疗区的重度残疾军人提供评估服务,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疾
14、病诊治、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和安宁疗护。5.3.3 应为康养区的重度残疾军人提供服务。若病情稳定,则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护理服务、长期照护和特需服务;若病情出现变化,则提供评估服务。根据评估结果,病情严重的入住医疗区;病情轻微的则康养观察,若病情加重则入住医疗区接受治疗;病情缓解则继续康养。5.3.4 集中供养服务宜按以下流程进行(见图 1),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图1 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流程图 6服务内容 基础服务内容 6.1 DB51/T 29562022 5 6.1.1 健康教育服务 6.1.1.1 应定期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6.1.
15、1.2 应提供健康知识教育普及服务,包含下列内容:执业医师、护士在日常的医疗护理工作中应加强对重度残疾军人和家属的健康知识教育;服务机构应定期以重度残疾军人的慢性疾病预防和干预知识为主题,开展各类健康宣教小组活动;服务机构应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服务。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可在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6.1.2 预防保健服务 6.1.2.1 应加强重度残疾军人健康管理,包含下列内容:应建立健全重度残疾军人健康危险因素干预、高发多发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和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应提供针对重度残疾军人的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可参照中国慢性疾病防治基层执业医师诊疗手册执行;应开展针对重度残疾
16、军人的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6.1.2.2 应提供营养管理服务,包含下列内容:对于所有新入院的重度残疾军人,入院 24 小时均应使用 NRS2002 进行营养风险筛查;有营养风险的进行营养状况评估,年龄65 岁的重度残疾军人使用 MNA 量表,患肿瘤的重度残疾军人使用营养评定量表 PG-SGA,普通的重度残疾军人使用主观综合营养评估量表(SGA);在筛查评估阳性后,安排进行相关营养治疗;应定期开展重度残疾军人营养改善行动,按筛查/评估、治疗/干预、指导/监测模式,规范化开展重度残疾军人营养管理;应使用具备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营养药品进行营养治疗。根据重度残疾军人的基础疾病、营养需求、营养代谢和
17、吞咽功能等情况综合评估,制定并给予不同的医学治疗膳食。6.1.3 疾病诊治服务 6.1.3.1 应按照病情需要及时收入住院,病情治疗达到出院指标即可出院的原则提供服务。6.1.3.2 应安排医护 24h 值班,随时提供服务。6.1.3.3 应安排医护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定时巡诊服务:一级残疾及 80 岁以上每日 2 次,二级残疾每日 1 次,三级残疾每周 3 次,四级残疾每周 2 次。根据需要,酌情予以适当增加巡诊次数。6.1.3.4 应提供常见疾病、多发疾病的诊疗服务,可采用 MDT 等多种方式。6.1.3.5 应提供危重症疾病的诊疗服务;若服务机构自身不能解决,应积极启动与上级医院的远程会诊
18、给予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服务机构应启用绿色转诊通道安排重度残疾军人到上级医院治疗,并派执业医师、护士护送,护理员全程陪护。6.1.3.6 应针对因重残、高龄等导致的重度残疾军人特有的常见病、慢性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包括定期提供评估服务,全面了解重度残疾军人的疾病状况、老年综合征、日常生活能力、残情变化、用药情况和精神心理情况等;专项多学科管理工作小组应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个性化的诊疗干预服务。6.1.3.7 应为出院的重度残疾军人提供随访服务。6.1.4 康复服务 6.1.4.1 应提供中医康复服务,包含下列内容:DB51/T 29562022 6 应运用中医针刺、艾灸、拔罐、刮痧、推拿、电
19、针、中药蒸汽浴和中药熏药治疗等治疗方式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康复服务;针刺服务应符合 GB/T 21709.20 和 GB/T 21709.21 相关规定;艾灸服务应符合 GB/T 21709.1 相关规定;拔罐服务应符合 GB/T 21709.5 相关规定;刮痧服务应符合 GB/T 21709.22 相关规定;电针服务应符合 GB/T 21709.11 相关规定。6.1.4.2 应提供现代康复治疗服务,包含下列内容:应在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现代康复治疗前进行相关功能评定和作业评定,并根据重度残疾军人身体情况进行意识障碍、心肺功能评估及基础运动功能的评估,制定康复诊断(主要功能障碍)、康复目标、康复
20、计划和具体康复方案;宜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包括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的物理治疗服务;宜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包括助行器使用、轮椅使用和矫形器使用等的作业治疗服务;可参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 年版)相关要求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康复服务。6.1.4.3 宜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假肢康复辅助器具等康复工程服务,并符合 GB 22457 相关规定。6.1.4.4 宜为重度残疾军人提供现代智能康复训练等现代智能康复服务,可参照GB/T 37704提供服务。6.1.4.5 宜根据重度残疾军人病情提供高压氧舱治疗。6.1.4.6 应向重度残疾军人提供肢体功能训练、良姿位摆放、膀胱功能训
21、练、直肠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和吞咽功能训练等康复专科医疗服务。6.1.5 护理服务 6.1.5.1 应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等级的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服务。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服务可参照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 版)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6.1.5.2 应为康养区的重度残疾军人提供延续护理服务。6.1.5.3 应根据重度残疾军人特有的护理问题如皮肤压伤、管道感染等提供护理服务。6.1.6 长期照护服务 6.1.6.1 可参考成都市城镇职工重度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服务项目及分级照护服务标准成都市城镇职工重度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险社会支持类照护服务项目及分级照护服务标准的服务项目和
22、服务内容提供服务。6.1.6.2 应提供生活照护服务包括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清洁卫生照料、排泄照料、体位变换照料、移动转运照料等,并符合 GB/T 35796、MZ/T 171 的相关规定。6.1.6.3 护理员常见基础照护服务操作可参见附录 A。6.1.7 安宁疗护服务 6.1.7.1 应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服务应符合以下原则:以疾病终末期或老年重度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为中心;以重度残疾军人自愿、尊重重度残疾军人和平等公正为导向;提供缓和、舒适、安全和有效的服务,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6.1.7.2 应运用卡氏功能评分量表(KPS)初步评估重度残疾军人功能状态,运用姑息功能量表(PPS)评估预期生
23、存期。评估内容包括临终重度残疾军人病情(生存期)、疼痛、临终重度残疾军人及家属的心理与社会需求和社会支持评估等。DB51/T 29562022 7 6.1.7.3 服务内容应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可参照国家卫健委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2017内容执行。特需服务内容 6.2 6.2.1 思想政治教育 6.2.1.1 应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开展党史党性学习教育,引导重度残疾军人坚定政治方向,发扬优良作风,永葆军人本色。6.2.1.2 应通过学习活动、会议和宣传引导等多种方式,鼓励重度残疾军人战胜身体残疾,树立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信念。6.2.1.3
24、创新学习形式。针对重度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作人员送学、家人帮学等多种形式;加强日常随机教育,可利用入户走访、重大节日和巡查等机会多方渗透。6.2.1.4 应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组建专兼职队伍和改善软硬件设施等,发挥组织功能,为提升重度残疾军人思想政治素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6.2.1.5 应充分发挥重度残疾军人在基层党组织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6.2.1.6 宜积极发挥重度残疾军人英模人物、典型榜样的作用,组织其为全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6.2.2 行政管理服务 6.2.2.1 应协助重度残疾军人办理残疾等级调整。6.2.2.2 应协助重度残疾军人配置假肢等
25、康复辅具。6.2.2.3 应提供善后工作,协助家属落实相关政策补助和提供殡葬支持服务。注:善后工作指重度残疾军人去世后,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协助落实相关政策补助和提供殡葬支持。6.2.3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6.2.3.1 应帮助适宜的重度残疾军人尽量实现生活自理,解决好吃饭、穿衣、行走、如厕和自行洗漱等问题。6.2.3.2 宜帮助适宜的重度残疾军人学习简易家务并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6.2.4 精神心理服务 6.2.4.1 应重视重度残疾军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心理健康,失眠、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心理障碍问题,建立由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专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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