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758-2017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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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60 备案号: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7582017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ckage Printing Industry(发布版)DB50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20170601 实施 20170410 发布 发布DB 50/7582017 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56实施与监督.6附录 A(规范性附录)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7附录
2、B(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8附录 C(规范性附录)VOCs 监测技术导则.9附录 D(资料性附录)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推荐性排放限值.13 DB 50/7582017 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促进包装印刷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和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包装印刷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
3、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雷、周志恩、方维凯、吴莉萍、吴家翔、宋丹、张丹、唐
4、敏、陈敏、王晓宸、谢耕。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准。本标准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6月1日实施。DB 50/7582017 1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包装印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适用企业类型*包括 C2311 书、报刊印刷、C2312 本册印刷、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等。印刷相关商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
5、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分类进行划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
6、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黏剂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
7、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DB 50/7582017 2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包装印刷package printing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即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
8、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生产活动。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GB 31527-2015,3.83.3 印刷油墨printing ink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GB/T 9851.1-2008,3.43.4 排气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5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
9、on采用 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3.23.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3.33.8 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
10、ndary印刷制造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DB 50/7582017 3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 mg/m3。3.10 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现有污染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3.11 新建污染源new po
11、llution source新建污染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3.12 主城区 urban area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3.13 其他区域 other area指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3.14 选择性指标 selective index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性进行监测、评估的项目指标。a)对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12、以涵盖该行业主要特征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b)针对原料中的 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3.15 总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指污染物控制设备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划分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13、起执行。4.2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1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 1 规定执行第时段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表 2 规定执行第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 2 规定执行第时段标准。DB 50/7582017 4表 1 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b(kg/h)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苯660.50.5甲苯与二甲苯合计70804.14.1非甲烷总烃1001201010总 VOCsa1201401414颗粒物501001.63.2二氧化硫 c200300/氮氧化物 c200300/注
14、:a.选择性指标;b.当非甲烷总烃的总去除效率不低于 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表 2 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b(kg/h)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苯110.36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81.61.9非甲烷总烃60804.35.1总 VOCsa801005.77.2颗粒物501001.63.2二氧化硫 c200300/氮氧化物 c200300/注:a.选择性指标;b.当非甲烷总烃的总去除效率不低于 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c.仅适用于燃烧类
15、处理设施。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厂界周边污染控制要求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应执行表 3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 4 规定的限值。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及相应浓度限值单位:mg/m3监控点位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总 VOCsa 印刷生产场所0.126.08.0注:a.选择性指标。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监控点位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总 VOCsa 企业边界0.10.84.06.0注:a.选择性指标。DB 50/7582017 54.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车间原辅材料存
16、储及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参见附录 A。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米,排气筒高度低于 15 米,则排放速率 I 时段按表 1 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时段按表 2 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 4.6.1 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 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 2 所列排放速率限值时段要求的 50%执行。4.5.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
17、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4.6 其他控制要求4.6.1 企业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 GB14554 中相关要求。4.6.2 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5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排气筒监测5.1.1 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和 HJ/T 397 规定的采样条件。5.1.2 排气筒中标准管控项目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HJ/T 397、HJ
18、 732 的相关规定执行。5.1.3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标准管控项目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1.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且不低于日常工况的 75%。5.1.5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1.6 利用排气筒排放 VOCs 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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