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2051-202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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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40 CCS A 14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51202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 设置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the nameplates and the boundary stakes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s 2023-06-27 发布2023-08-27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051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保护标志设置要求.2 5 保护界桩设置要求.5 6 登记
2、备案.6 7 维护要求.7 8 特殊情况.7 附录 A(规范性)保护标志样式尺寸.8 附录 B(规范性)保护界桩样式尺寸.20 附录 C(规范性)湖北省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登记备案表.24 附录 D(规范性)湖北省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登记备案表填报说明.33 参考文献.35 DB42/T 2051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负责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物局)归口。本文件起草
3、单位: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明清古建筑博物馆、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祥德、谢辉、李闻宇、王吉、邓蕴奇、方天宇、李长盈、王林、方若晗、陈柏伦、董璇、别丽君、高家鸣、李婳婧、孟华平、刘辉。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物局),联系电话:027-68892381,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27-88856576,邮箱: DB42/T 20512023 1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 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要求、登记备案和维护
4、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和维护。经登记公布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和维护,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527-2008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WW/Z 00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文物保护单位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
5、t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按级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2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area 为满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保护区域。来源:WW/Z 0072-2015,3.16,有修改 3.3 保护标志 the nameplates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 为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树立的标志碑和标志牌,应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
6、日期、树立机关、树立日期和文物保护单位说明(含简介、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3.4 保护界桩 the boundary stakes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规在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坐标埋设的能长期保存的标志。3.5 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DB42/T 20512023 2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历史环境保护要求和现代空间环境的景观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控制区域。来源:WW/Z 0072-2015,3.19,有修改 4 保护标志设置要
7、求 4.1 形式 4.1.1 组成 4.1.1.1 标志碑 标志碑应由标志碑体和基座组成。4.1.1.2 标志牌 标志牌为一整体牌匾。4.1.2 材料 4.1.2.1 标志碑 4.1.2.1.1 标志碑体的材质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标志碑体材质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材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汉白玉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白色花岗岩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浅色石材(同一市、县区域内保持一致)4.1.2.1.2 基座应使用石材、钢筋混凝土等坚固耐久的材料。4.1.2.2 标志牌 标志牌的材质应符合表2要求。表2 标志牌材质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材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汉白玉 省级文物保护
8、单位 白色花岗岩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浅色石材(同一市、县区域内保持一致)4.1.3 样式和尺寸 4.1.3.1 标志碑 4.1.3.1.1 标志碑体采用横匾式,无边框装饰,各面不宜作抛光处理,尺寸应符合表 3 要求。DB42/T 20512023 3 表3 标志碑体尺寸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宽度(cm)高度(cm)厚度(cm)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50 100 20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05 70 15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60 40 10 4.1.3.1.2 标志碑体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出于文物的体量、范围考量无法符合表 3 尺寸要求的,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尺寸。4.
9、1.3.1.3 基座应简洁大方,宜采用须弥式。4.1.3.1.4 标志碑体和基座(地上部分)的样式尺寸应符合附录 A 中 A.1 的要求。4.1.3.2 标志牌 4.1.3.2.1 标志牌正面不宜作抛光处理,尺寸应符合表 4 要求。表4 标志牌尺寸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宽度(cm)高度(cm)厚度(cm)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05 70 3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75 50 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60 40 2 4.1.3.2.2 标志牌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出于文物的体量、范围考量无法符合表 4 尺寸要求的,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尺寸。4.1.3.2.3 标志牌的样式尺寸应符合
10、附录 A 中 A.2 的要求。4.1.4 颜色 4.1.4.1 标志碑 基座颜色与标志碑体的颜色应协调统一。标志碑体上文字的颜色宜为黑色、红色或墨绿色,应与标志碑体的本体颜色有明显区别。4.1.4.2 标志牌 标志牌上文字的颜色宜为黑色、红色或墨绿色,应与标志牌的本体颜色有明显区别。4.2 内容 4.2.1 标志碑 4.2.1.1 标志碑体正面 4.2.1.1.1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应镌刻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4.2.1.1.2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DB42/T 20512023 4 应镌刻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对于并入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文物保护单位,其名称应镌刻其归入的已公布
11、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原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加括号表示。4.2.1.1.3 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公布日期为政府文件签发日期。4.2.1.1.4 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日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树立标志机关为省人民政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树立标志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树立日期为树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实际日期。4.2.1.1.5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案的使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碑体正面可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符合GB/T 22527-2008中5.1.2要求。
12、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规定按照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执行。4.2.1.2 标志碑体背面 4.2.1.2.1 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文物保护单位简介的内容应简要,主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地理位置、面积等,原则上宜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和相关专项调查资料内容编写,说明文字应控制在100字200字以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内容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内容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定。4.2.1.2.2 保护范围 应镌刻已划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4.2.1.2.3 建设控制地带 应镌刻已划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
13、带。4.2.2 标志牌 标志牌为单面,正面镌刻内容应与保护碑体正面或背面内容一致,应符合4.2.1.1或4.2.1.2的要求。4.3 字体格式 4.3.1 字体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应根据不同级别分别采用隶书(全国)、魏碑(省级)和楷体(市、县级),其余文字可采用宋体。刻字深度为3 mm5 mm。所有文字应符合通用规范汉字表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4.3.2 编排格式 应根据文字内容的多少进行适当编排,居中排列。镌刻均为自左至右横向排列,应符合附录A中A.1和A.2的要求。DB42/T 20512023 5 4.4 树立要求 4.4.1 树立时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应于其公
14、布后的一年内树立。4.4.2 树立数量 4.4.2.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至少设立一处保护标志。4.4.2.2 对于点多分散的同一文物保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树立同一名称、具有同等效力的多处保护标志。4.4.3 树立地点 保护标志应设立在文物保护单位出入口或显明易见的地点。4.4.4 树立方式 4.4.4.1 标志碑应采用基座树立的方式,不应设置在文物本体上,也不能影响文物的展示。4.4.4.2 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树立标志碑的,在不破坏文物本体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单面标志牌可依附于文物本体上。4.4.4.3 保护标志的树立安装应保证安全、牢固、耐久、醒目、美观。5 保
15、护界桩设置要求 5.1 设置原则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视实际需要对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5.2 形式 5.2.1 材料 应使用石材、钢筋混凝土等坚固耐久的材料。5.2.2 样式和尺寸 界桩采用方柱式,无基座,底面为正方形,大小规格为15 cm15 cm,整体高80 cm,其中地面部分高度为50 cm,地下部分为30 cm。保护界桩样式尺寸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5.2.3 颜色 界桩颜色宜为浅色,文字的颜色宜为黑色或红色,应与界桩本体颜色有明显区别。5.3 内容 5.3.1 顶面 界桩顶面应标示其位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上的方向位置。5.3.2 立面 DB42/T 205
16、12023 6 界桩树立后,离文物保护单位较远的为正面,离文物保护单位较近的为背面。地面以上各立面均应标示,正面应镌刻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可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背面应镌刻保护界桩编号。面对背面的左手面为左面,应镌刻界桩树立机关名称和树立日期,面对背面的右手面为右面,应镌刻“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界内、GPS位置,依实际情况可增加警示标语、建设控制地带的联系电话等。5.3.3 树立机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树立界桩机关为省人民政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树立界桩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5.4 字体格式 5.4.1 字体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字体可采用黑体,其余文字可采用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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